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为减少因法律不清晰可能导致的纠纷,交易双方应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文件。最常用的国际公认法律文件是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制作的主协议、补充安排和交易确认书。事实上,我们看到现行大多数的衍生品交易合同多为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主协议。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成员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均采用这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而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成员,因此就这一方面带来的法律问题并不多。
除了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的主要成员即交易商的极力推广外,更由于该组织与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具可操作性的监管架构,使得交易投资人认为该格式合同具有相当的公平性与安全性。然而,经过对该主协议分析后,我们发现该主协议对交易商的忠实义务过于宽厚,这是因为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认为衍生品交易合同应当紧守英国的法院见解,保持较为严格的自我注意义务。这种态度在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案后,造成与已趋弱势的行政监管机构的紧张态势。我们分析了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和行政监理机构的互动,发现对衍生品的监管体制有着重大变化。
(一)什么是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主协议[100]
据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统计,目前世界衍生品总交易量中使用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制定的协议已经达90%,这些交易大多数为场外市场交易[101]。许多使用者因为便于交易而使用该格式合同却不知道该合同如何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知道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自始明确认为该组织创设并为当世人引用的合同与合同项下数个交易构成单一合同。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协议框架结构的构成如下:
(1)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其内容包括交易核心的非经济与非信用条件部分,为合同一般事项如付款额、税、陈述与保证、违约与终止事件、提前解约、权利义务移转、费用、通知等。基本上主协议就是合同通用条款,履行主协议并非进行交易,仅为规范主协议范围内交易的基本事项[102]。
(2)附件(Schedule):为增补合同,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特别需求设定,非针对特定商品或特定交易,因为主协议广泛适用全球的交易,为了适应特定地域法律规范或双方有特定的信用条件,特别修订附件。所以,对法律风险的控制主要也体现在附件中,如信用、改变共同架构、无力清偿、违约、课税、约定应交付的文件与其他事项;通常附件的效力优先于主协议的相同条款。
(3)确认书(Confirmation):主协议加上附件仅提供适合交易的环境,并未产生或进行交易,任何个别交易都需要确认书加以认定。确认书的功能在于设计交易内容的商务条件与建构对主协议的增补修正。因此,所有的场外市场交易商品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选择权互换等,都可以用确认书固定交易的内容。如果主协议或附件与确认书有冲突的,以确认书为准。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针对不同交易商品有不同的确认书格式,并且为了交易便利,1992年的确认书有不同的使用格式如书面、传真与电子信息等,更发展出方便快速交易的中间确认书(interim confirmation)。
(4)定义书(Definitions) [103]:此为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针对不同交易商品制定的用语标准化定义文件模板,如1993年针对以现金结算的商品交易定义书、1996年权益衍生品定义书、1999新版信用衍生品定义书、2000年新版针对特定利率及货币衍生品定义书。这些定义书方便交易双方协商有关的商务条款,因为当交易双方的商务条款仅由短格式的确认书约定,虽然便于操作可是容易出现不符合市场习惯的条款。所以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特别制定定义书这类模板,方便交易双方对主协议进行增补。
(5)议定书(Protocol):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现在有四种议定书[104],这四种议定书都是为了便利交易人与多个交易对象修改合同。传统上,在议定书公布前,交易人要修正交易合同时,必须逐一修正与个别交易对手的合同;这是因为1992年主协议及其附件为双边协议,当交易对象众多时,逐一修正众多交易合同消耗过多时间,不具经济效益。而议定书允许交易当事人间同时而立即修正全部合同条款,节省大量时间与费用,是一种创新的多边协议。
(二)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主协议中的信息提供义务
虽然法律风险一般指由于法律文件发生差错或缺少法律文件产生损失的风险。但是,法院、行政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对两者的定义影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改变权利义务的事件与判决也属于法律风险,如本书有关案例引起的讨论将法院判定提供信息义务的判决视为交易商的法律风险问题[105]。 Tony Ciro教授认为管理衍生品交易的不确定性是降低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极为重要的一环[106],并且对交易商来说因投资适当性引起的法律不确定性,是面对消费者与投资人最大的法律风险。
1992年与2002年两个版本的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主协议,对法律风险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三部分:一般义务里指定数据的准确性(accuracy of specified information),与第五部分: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里,特别是违约事项的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至关重要。当然,两者说明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对信息提供义务的看法,后者在多个法院判决里多有引用,前者尚待学者研究。下面我们先看主协议对两者的定义:
(1)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某方或某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于本协议或任何信用支持文件下做出或复述的,或被视为做出或复述的陈述(按第3(e)或(f)款所做出的陈述除外)被证实在做出或复述或被视为做出或复述之时在任何重要方面为错误或带有误导成分[107]。
(2)指定数据的准确性(accuracy of specified information):以书面形式由其发出或以其名义发给另一方,并为本第3(d)条之目的在附件上指明其有所适用之所有数据,于该数据之日期在各重要方面均为真实正确及完整[108]。
在1995年的信孚案后,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决定制订大宗交易行为准则[The Wholesale Transations Code of Conduct、 (CC)]以统一会员对衍生品的交易行为守则。该准则对于交易商的投资适当性要求:“身为交易商的会员必须适当得评估其交易对手有独立决定并了解对交易的字词说明与交易情形的能力,并不得在交易对手缺乏相关的能力时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或与该交易对手签订特制的协议。”[109]“评估投资适当性的标准在于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与其经营规模,当交易对手执意进行不适当的交易,交易商必须秉持善良的商业准则提供更多的信息以确保交易对手确实明白可能的财务风险,此时才能宣称交易对手是独立且了解其投资决定。”[110]可见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对于错误陈述基本态度是建立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制度来降低投资适当性的法律风险。该组织认为错误陈述既然分成欺诈性错误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疏忽性错误陈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与无意性错误陈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111],主协议指的错误陈述指的是金融机构于交易过程中的陈述(statement)或建议(advice)错误或误导交易对手,即仅限于欺诈性错误陈述[112];而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认为指定数据的准确性适用于疏忽性错误陈述[113]。这样一套由衍生品交易商建立的合同体系,对于商品信息的态度是“父权式的慈爱”或“守财奴式的严实”作风,而非正常交易者应有的公平交易态度。 自然需要由其他监管机构检验其对法律风险看法的适当性。
对金融衍生品规制的法律规范,相对而言,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都十分缺失。ISDA主协议及其附件,虽不属于国际金融法的正式渊源,但高风险金融交易主体在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时,一般会参考和遵守ISDA主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以限制交易风险,规范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ISDA主协议及其附件,在规制金融衍生交易行为以及防范风险方面,具体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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