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法律文件(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legal documents),是指风险投资项目中规定投融资双方权利义务和投融资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协议清单(term sheet)、投资/增资合同(investment/ capital increase agreement)、股份购买协议(equity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股东/股权协议(shareholders/rights agreement)、合资企业合同(joint-venture contract)、合资企业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在我国,部分风险投资法律文件需要经过审批部门的审批才能生效,其中的优先权利条款的效力会产生不确定性。
风险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首先要选择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通过商业判断来决定是否对该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一旦风险投资者初步作出投资决定,便开始与创业企业进行商业谈判。一般,风险投资者会选择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投资商作为“牵头投资者(leader investors)”与创业企业进行谈判,而牵头投资者将代表所有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商业谈判一般有一定的程式。
在融资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优先股认购协议(preferred stock purchase agreement)、重申的公司注册证书(restated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以下简称“重申证书”)和投资者权利协议(investors' rights agreement)
在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之前,风险投资的各方主体之间需要签署一方投资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风险投资意向书是风险投资者向创新企业提交的表示愿意投资的书面文件。但是,不同的风险投资者提出投资意向的方法不同,一些风险投资者甚至不直接提出正式投资意向书,只是口头提出对投资计划书的看法[161]。尽管如此,多数人还是习惯于采用意向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向。风险投资意向书是介于陈述协议与有法律效力文件的一种过渡形式,是经双方协商而产生的。风险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5项,即对某创新企业投资的概要说明、贷款与抵押、贷款正反两方面的条件、说明和建议、意向书兑现的条件。
这些法律文件就可以建立起风险投资融资的基本法律框架。有时,融资文件中还包括共同出售协议(Co-sale agreement)、保证(warrant)以及可转换次级期票(convertible subordinated promissory note)等。
通常情况下,为了谈判能够有效进行,双方会首先起草一份投资意向书,习惯中被称为“term sheet”。这份文件将规定融资过程中的所有主要元素和条款。在投资于创业企业之前,风险投资者会坚持要求对于公司与其创始人和关键员工的关系作出约定。一般包括,有关公司向关键员工出售普通股的情况和条件的《员工股票认购协议》(employee stock purchase agreement),有关公司对于员工作出的发明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发明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保密信息和发明协议》(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s agreement)等。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曾于2004年,在总结目前流行于欧美的风险投资国际惯例的基础之上,编写了《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旨在推荐当前国际风险投资操作的一般模式,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分解风险投资市场的法律风险[162]。《美国风险示范合同》总共有8个文本协议,其中包括投资条款清单、A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公司章程、示范补偿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管理权证书格式文本、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协议、投票协议。上述文件所涉及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优先权利与特殊权利两大类[163]。优先权利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清算优先权等;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回购权、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反稀释权等。优先权利条款与特殊权利条款是控制风险投资之高风险的法律工具。下面我们将分别的优先权利与特殊权利中的典型条款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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