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汽车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由投保人填写,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以统一格式印刷,列有保险人必须了解的各个项目,投保人应该据实一一填写,保险人将以此为依据考虑是否愿意承保。
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投保人的名称、保险车辆的名称、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完投保单后,在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前,投保单仍具法律效力。
图3-2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加条件等。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必须凭借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图3-3 保险单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又称小保单和保险卡。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使用时,如果保险凭证上所列项目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保险条件时,要以原始保险单为准;如果保险凭证上已经有保险人的特别说明,该份保险凭证就具有了批单的意义,在与原始保险单的保险条件发生矛盾时,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其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仅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主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姓名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限通常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合同内容如车辆所有权、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有变更的情况下才使用。批单应该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上,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的效力优于打字批改。
6.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