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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保险车辆要转让、出卖转移给他人时,原保险人应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例如在汽车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出现数量变化或保险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等情况导致保险利益发生明显变化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申请。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主要包括汽车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三个方面。

1.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会变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保险人破产、被责令停业、公司合并或解体时就有可能会导致保险人的变更。此种情况下,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当保险人发生变更时,原保险人必须将持有的保险合同转移至其他保险人,以保证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汽车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汽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车辆因转让、出卖转移给他人时,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原保险人已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对于所有权变化后而又不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的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车辆转让,保险合同未变更导致的拒赔

案情一:2016年5月,小李将自己的卡罗拉轿车转让给朋友小张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不久,小张驾车发生事故,导致尾部变形,后车灯破碎。事故发生后,二人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得知此车已经转卖给小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所以拒赔。

案情二:小王将自己的车转让给同事,双方约定一旦过户成功就去保险公司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结果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去保险公司的路上发生车祸,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称车已转让,且没有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手续,因此不承担责任。

分析:上面两个案例,都是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改变,进而影响了被保险人对标的车的保险利益改变。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当保险车辆要转让、出卖转移给他人时,原保险人应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汽车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例如在汽车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出现数量变化或保险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等情况导致保险利益发生明显变化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申请。

3.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其内容主要表现为保险费的增加或减少、保险费支付方式的改变、保险责任范围和条件的扩大或缩小、保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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