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以占有为内容的债之关系,债权性占有包含了事实意义上的占有关系和本权意义上的债之关系,对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应当从债权和占有两个角度展开。
(一)事实意义上的占有关系
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既可能基于物权而产生,也可能基于债权而产生,还可能因单纯的事实状态而产生(如拾得遗失物、盗窃后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债权性占有作为占有的基本形态之一,符合占有事实的构成要件,具有占有的各种效力。债权性占有作为占有形态的一种,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占有所体现的权利内容上,债权性占有是基于债之原因而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与物权中的占有具有明显的区别。
在所有权变动、用益物权设定或者质权的合同中,交付占有是处分行为的结果。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等原因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体现的是一种排他性的绝对效力。其中,所有权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是对物最全面的占有,享有对物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于用益物权的占有,享有对物使用的权利。质权人的占有,享有当特定条件满足时(债务人对担保之债陷于无力清偿)对物的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占有均是物权关系的体现。
债权性占有对于他人之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是因债权而产生的占有,其占有来自于他人的负担行为,占有状态是债之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在租赁、借用等合同过程中,债权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属于债权性占有。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通过所有权保留方式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买卖中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的要件,此时买受人对物的占有也是债权性占有。因而,债权性占有不同于其他占有形态之处在于,其占有事实是债之关系的结果,体现了债权性利益。
(二)本权意义上的债之关系
从债的关系角度看,债权性占有是存在于相对人之间的给付受领关系,其客体是交付并容忍占有的行为。在相对人之间达成债之关系后,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将物交付并维持对其长期性占有的权利,债务人有交付物并容忍他人对物长期性占有的义务。
在债权性占有形成过程中,相对人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交付内容。从时间结构上看,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分成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在标的物占有交付前,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请求交付占有的债权请求权;在标的物占有交付后,债权人享有对标的物持续性保有占有的债权请求权。[4]
对两个阶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前一阶段是一种“一次性给付”,其类似于典型的买卖关系,此时给付受领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即可明确,在完成交付的时间点之后,给付受领关系即告消灭。而后一阶段是一种“持续性给付”,是一种“长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5]债权性占有是针对后一阶段的“持续性给付”而言的,以对物占有为内容的持续性给付受领为特征,此阶段因占有在时间上的延续而使债之关系出现了特殊性质,产生了诸多理论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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