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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对抗性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物权的排他力不同,并非所有的物权均具有对抗效力。债权性占有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特定给付的结果,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物权的对抗性是指排除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是指排除权利人行使占有物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其核心表现是债权人可以持续性占有物以对抗他人原物返还请求权。

要探讨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效力”问题,首先应界定何为权利的“对抗性”。

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物权是指向物的权利,债权是指向人的权利。对物权与对人权是物权和债权效力区分的基本表现。

物权具有对特定物垄断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在于物权人对特定物的独占支配力。与物权的排他力不同,并非所有的物权均具有对抗效力。物权的对抗效力表现为,依法公示的物权可以排除(对抗)第三人在同一物上取得与该物上既存之物权不相容的物权。换句话说,依法公示的物权可以排除第三人在同一物上善意取得物权。据此,只有依法公示的物权才有对抗效力,没有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抗效力。例如,依据枟物权法枠第158条的规定,经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力,没有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力。

债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受领、请求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之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请求给付。笔者认为,债权的“对抗力”可以理解为债权效力中保持力的延伸。通说认为,债权具有如下效力: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保持力、自力实现效力。[5]其中,保持力即受领保持力,是指保有受领给付利益的正当性,使受领给付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永久保持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债权性占有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特定给付的结果,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其保持力不仅表现在占有他人财产的正当性上,而且表现为有权拒绝债务人之原物返还请求权。学界往往将此称为“对抗性”。

因而,对抗在物权和债权中的含义并不相同。物权的对抗性和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虽然存在区别,但是两者也有共同之处,这就是排除他人在同一物上取得或行使与自己权利内容相冲突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物权的对抗性是指排除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是指排除权利人行使占有物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其核心表现是债权人可以持续性占有物以对抗他人原物返还请求权。尽管如此,在文法使用上,本书认为“对抗”一词仅仅适用于物权效力而不应沿用于债权效力。就债权效力而言,使用“拒绝”、“抵御”、“抗辩”等词语更好,即便使用“对抗”一词,也必须打上双引号,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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