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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占有中的损害求偿关系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关系外部,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了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对于债权人对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损害,此物之使用收益属于债之关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债权人的使用利益受损,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损害责任。所有权人可就此损害部分向侵害人提出绝对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第三人侵害占有物时,涉及第三人、债权人和所有权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且包含了从占有事实保护到本权保护(债权、物权)的法律关系。对债权性占有的损害求偿关系,应当以“损害填补”作为损害求偿关系建立的目标,从合同关系外部和合同关系内部两个角度予以构建。

(一)合同外部的损害求偿关系

在合同关系外部,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了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占有物受损毁灭失时,债权人先行请求第三人赔偿物之损害,此时债权人对此物之损害赔偿是暂时性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有而非所有。

而所有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占有保护和物权保护。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是基于间接占有人的身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将占有状态恢复至直接占有人。在物权保护上,所有权人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和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物权保护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之价值和债权人的使用收益损失。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其对物的间接占有和所有权人身份的证明没有差异,物权保护请求权在使用和效果方面均类似于占有保护权,所不同的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暂时性保护,而物权保护请求权是终局性保护。

在效力上,债权人的占有保护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当不发生占有物损毁灭失时,债权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和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为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的区别,两者在诉讼模式上存有差异,但是效果一致,均指向对债权人占有物之状态的返还请求、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当发生占有物损毁灭失时,债权人在所有权人未主张或者来不及主张物权损害赔偿时,可以先行提出就物之损害的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保有物之损害赔偿。当所有权人同时就物之损害向第三人提出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则应当以所有权人的物权损害赔偿为先,对债权人已经先行保有物之损害赔偿的,应当将该损害赔偿转交至所有权人。就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损害,所有权人可一并向第三人提出终局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合同内部的损害求偿关系

在合同内部关系上,因第三人侵害占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损害时,还涉及合同内部关系的救济问题。根据枟合同法枠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第三人原因而发生违约,应当以债之关系内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的基础,不能随意突破债之相对性原则,向第三人主张债权损害赔偿。

对于物之损害内容,若占有人负有保有物之完成的合同义务,则发生物之损毁灭失时,占有人应当向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损害赔偿后,其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所有权人也可以直接选择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和侵害人之间就物之损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若所有权人负有保有物之完整的合同义务,则物之损害在合同关系上无法得到赔偿,所有权人只能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债权人对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损害,此物之使用收益属于债之关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债权人的使用利益受损,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损害责任。如承租人、借用人对房屋的使用或收益利益丧失,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权人可就此损害部分向侵害人提出绝对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诉讼模式上,占有之诉包含了债权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权之诉包含了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的内涵和价值并不相同,两者在请求权基础、立法目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效果上均有不同,对此前文已有说明。物权性占有中的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都直接指向侵害人,而在债权性占有中,占有之诉向第三人主张,本权之诉只能向相对人主张。

债权人对占有之诉的提出并不依赖本权。本权之诉和占有之诉,债权人可以同时提起,也可以分别提起,其一败诉时,仍可提起其他之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拘束。[59]当债权人提出占有之诉时,侵害人不得直接以本权作为抗辩,法院也不得以本权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适用程序的关系上,当事人如欲以本权进行抗辩,应该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注释】

[1]参见我国枟物权法枠第34、35条。

[2]参见我国枟物权法枠第244、245条。

[3]物权侵害和占有侵害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物权侵害不需要以占有为前提,如物权人脱离占有的依旧可以主张物权保护请求权,而当物权和占有同时存在时,物权人享有物权和占有事实的双重绝对性保护。

[4]卜祥洪:枟论占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范围枠,枟当代法学枠2011年第4期。

[5]参见枟日本民法典枠第198、199条以及我国枟物权法枠第245条。

[6][日]我妻荣:枟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枠,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16页。

[7][德]鲍尔、施蒂尔纳:枟德国物权法枠(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8][日]我妻荣:枟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枠,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12页。

[9]这一系列的争议包括侵害占有是否存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侵害和权利侵害的区分等问题,下文将会详述。

[10]本权之诉和占有之诉的区别来自于权利和占有事实的区别。在请求权基础上,本权之诉的基础是权利,占有之诉的基础是占有事实;在立法目的上,本权之诉是为了保护权利,占有之诉通说认为是为了维持财产秩序;在举证责任上,本权之诉需要确认合法的本权,占有之诉需要证明是占有人;在诉讼时效上,本权之诉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而占有之诉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在举证责任上,占有之诉中占有保护请求权无须证明对方过错,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证明对方过错,而本权之诉则更为复杂,当本权为物权时,除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权保护之外,其他归责原则需要证明对方过错。当本权为债权时,必须依照合同法上的具体规定。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枟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枛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页。

[12][德]萨维尼:枟论占有枠,朱虎、刘智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3]周枏:枟罗马法原论枠(上册),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55、456页。

[14]谢在全:枟民法物权论枠(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6、937页。

[1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枟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枛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页;史尚宽:枟物权法论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王泽鉴:枟民法物权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34页;谢在全:枟民法物权论枠(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8、1219页;梁慧星: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书·物权编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3页;王利明:枟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枠,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孙宪忠:枟物权法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枟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枛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页。

[17][德]鲍尔、施蒂尔纳:枟德国物权法枠(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18][德]鲍尔、施蒂尔纳:枟德国物权法枠(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19]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2页。

[20]参见枟日本民法典枠第198—200条。

[21][日]我妻荣:枟日本物权法枠,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59页。

[22]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219页。

[23]理论上普遍认为,占有虽然不属于权利,但属于财产利益。侵权损害赔偿规范中的“保护他人的法律”可以作为其规范基础。参见苏永钦:枟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83页。

[24]金可可:枟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枠,枟法学研究枠2009年第2期。

[25]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2页;[德]迪特尔·施瓦布:枟民法导论枠,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26]吴香香: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枠,枟中外法学枠2013年第3期。

[27]章正璋: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枠,枟江苏社会科学枠2015年第1期。

[28]吴香香: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枠,枟中外法学枠2013年第3期。

[29]吴香香: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枠,枟中外法学枠2013年第3期。

[30]郝祥明: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枠,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8—10页。

[31]章正璋:枟厘清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枠,枟中国社会科学报枠2014年12月3日。

[32]章正璋: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枠,枟江苏社会科学枠2015年第1期。

[33]史尚宽:枟债法总论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1页。

[34]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2页。

[35]和平秩序维持说关注占有功能的社会价值,但忽视了占有利益的个体价值。从整体上考察占有价值的学说可以看出,本权保护说、人格保护说均说明了占有保护理论具有对占有主体利益的保护功能。

[36]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吴香香: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枠,枟中外法学枠2013年第3期。

[37]参见枟德国民法典枠第255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18条。

[38]参见枟日本民法典枠第422条。

[39]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40]温世扬、廖焕国:枟物权法通论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7页。

[41]史尚宽:枟债法总论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42]王泽鉴:枟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行为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80页;佟强:枟侵害债权制度法律性质考察枠,枟现代法学枠2005年第2期。

[43][德]迪特尔·施瓦布:枟民法导论枠,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44]转引自吴香香: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枠,枟中外法学枠2013年第3期。

[45]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219页。

[46]苏永钦:枟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47]吴香香: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枠,枟中外法学枠2013年第3期。

[48][德]鲍尔、施蒂尔纳:枟德国物权法枠(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49]张双根:枟占有的基本问题评述——评枙物权法草案枛第二十章枠,枟中外法学枠2006年第1期。

[50]李锡鹤:枟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枠,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枠2003年第3期。

[51]王泽鉴:枟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枠,载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枠(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52]参见枟德国民法典枠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

[53]参见我国枟物权法枠第241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54]我国台湾学者就提出,虽然纯粹的债权不受第三人侵害,但可以通过代位权来实现对债权侵害的救济,避免侵害债之相对关系来实现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参见邱聪智:枟新订债法各论枠(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5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适用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枛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枠第13条。

[56]朱晶晶:枟第三人致害租赁物的法律关系分析枠,枟晋阳学刊枠2014年第3期。

[57]章正璋:枟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枠,枟江苏社会科学枠2015年第1期。

[58]张双根:枟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枠,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枠2006年第2期。

[59]王泽鉴:枟民法物权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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