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结算的基础与原则
一、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设置是进行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
对于发生在国际的跨国交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仅靠一家银行不可能单独去完成结算的,必须由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来共同完成。当一个银行进行的国际的货币收付行为需要借助其他国家银行的服务完成时,这说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开展尚需具备一定的基础和前提。
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设置及建立,可以看作是银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与前提。在现代社会中,一国银行所从事的国际的货币收付活动离不开他国银行的业务协作,如果银行之间没有建立相应的代理关系、上下级关系或者联行关系,则该国与他国之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就很难被清算。
银行间的上下级或者联行关系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完成,但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本身并不是要求银行在国外的所有地区都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这样做,因为这不仅会占压银行大量资金,同时还需要银行派出许多业务人员,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银行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客户业务的分布、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以及业务的结算币种等因素。银行通常在主要结算货币的清算中心设有分支机构。
银行间的代理关系主要是通过两国银行相互传递有关信息并达成协议后建立的。国外代理行的建立以及分布状况往往是影响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因。
二、进行国际结算必须遵循或使用相关国际结算惯例
由于全球各国有着不同的金融与货币制度,从事国际结算的专业人员,在业务操作上缺乏共同的语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而,公认的法规和惯例就成为国际结算业务开展的前提。因此,一些商业团体、国际组织在国际贸易与结算的实践中,制定和修订了各种有关的公约与规则,这些公约和规则经过长期的贸易实践日趋完善,最终得到了国际商贸界的广泛承认和采纳,并成为各国银行处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这些公约和惯例,极大地保障和推动了国际贸易与结算的发展。
三、国际结算必须使用可兑换货币
可兑换货币又称自由外汇,它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划转,便于资金调拨和运用,也有助于及时转移汇价变动的风险(即外汇风险)。所谓货币的可兑换性,其原来的含义是:某种货币能不受限制地随时兑换成黄金。可现今世界上的任何一种货币,包括美元在内均不能兑换成黄金(用美元购买黄金则另当别论),因为黄金平价已不复存在。尽管美元现在仍被视为全世界的国际货币(Key Currency)之一,仍起着储备货币、干预货币和清算、结算货币的职能,但它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已经不能兑换成黄金了。
如今世界上任何一种货币只要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即可称之为可兑换货币。具体而言,任一可兑换货币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它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2)它对国际经常项目(即贸易与非贸易项目)的支付不受限制。(3)该货币国的管理当局不采用或不实行多种汇率制度或差别汇率制度,如进口时采用一种汇率,出口时采用另一种汇率;贸易采用一种汇率,非贸易采用另一种汇率等。
并非所有的可兑换货币均可用于国际支付和国际结算。目前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货币大体可分为四类:国际贸易及经济活动集中使用的货币称为通用货币,它主要指美元、欧元和日元;完全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大约60种;有限自由兑换的货币约30种;完全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有近百种。一种货币归属于哪种类别绝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各国(地区)经济实力、外汇储备和对外贸易额的变化而有所变动。
四、国际结算中实行的是“推定交货”原则
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所谓推定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是相对于“实物交货”而言的。推定交货原则的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常称为“以单代物”。从表面上看,一笔贸易是商品的买卖,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是货运单据的买卖。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货运单据就是货物,可以买卖、抵押、抵债、转让、流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流通证券。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只处理货运单据而不管货物。货运单据,经过配套“优化组合”成为货物的“全权代表”,国际贸易结算的实体和依据就是这套货运单据。资金融通往往也要以货运单据为质押,贸易商与银行之间凭货运单据商议并安排各种融资实务和融资便利。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奖出限入之风盛行,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及反保护主义措施纷纷出台,货运单据自然受到影响,其表现为货运单据运用的复杂化,有些进口国对货运单据提出种种苛刻要求,还有些进口商甚至对之倍加挑剔,这就给推定交货原则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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