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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通常也被视为光票信用证。在使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即可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对申请人及开证行一方较为有利,但对受益人极为不利。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开证行不得自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

第四节 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内容与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为了满足进出口双方各种业务情况的不同需求,在遵循信用证基本业务原则的基础上,原来性能较为单一的信用证逐渐演化出功能、用途、特点各异的多种信用证类型。在贸易实务中,一般可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保兑情况、转让情况和彼此间的关系状况,对信用证进行以下主要分类。

一、凭借是否附带货运单据

按凭借是否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来付货款,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借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货运单据主要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表示货物已经装运的各种证明文件,如提单、保单、商检证书、产地证等,跟单信用证的核心即单据,它是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础和依据。银行通过对物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所有权,通过转移物权单据来转移货物所有权;据单据提供信贷,担保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为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通常也被视为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个领域。在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关系较为密切的进、出口商在进行交易时,可由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直接将单据交进口商,出口商再凭光票向开证行收款,但这种做法并不多见。在非贸易结算中,主要有旅行信用证。旅行者在信用证总金额范围内,可在国外一次或数次向指定银行凭汇票或收据支取现金。

二、开证行是否有确定的付款承诺以及信用证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按开证行是否有确定的付款承诺以及信用证是否具有可撤销性,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在使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即可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或修改的意见应在代付行或议付行向受益人付款之前就送达,撤销或修改方为有效,否则,信用证不得撤销,开证行对代收行或议付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对申请人及开证行一方较为有利,但对受益人极为不利。由于信用证的条款可以随时被修改或撤销,受益人的收款毫无保障,而且也给受益人的履约造成很大麻烦。因此,除非是迫不得已,应尽量避免使用这种信用证。信用证是否可撤销,应用文字说明,如果没有说明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律视作不可撤销。在UCP600中取消了“可撤消信用证”条款。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即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开证行不得自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了提示,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这些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于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立即付款。(2)对于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的可确定到期日付款。(3)对于承兑信用证,如果汇票受票人为开证行,则对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如果汇票受票人为非开证行的银行,指定的受票行又不愿承兑该汇票,或承兑后到期不付款,开证行应主动承兑该汇票或在到期日付款。对于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单据,经所在地银行审单议付后,开证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不应以开证申请人为受票人,如果确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则银行将此汇票看做是附加单据。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某些时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经所有有关当事人的认可,信用证也可以做修改。此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收款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多。

三、是否有第三方银行提供保证兑付

按是否有第三方银行提供保证兑付,信用证可以划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如果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同时得到另外一家银行的付款保证,做出保证的银行对受益人提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也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即为保兑信用证,做出承诺的银行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承担的责任与开证行一样,相当于自己本身开证,受益人既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也可以直接向保兑行要求付款,保兑行的保兑不可擅自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上才能加具保兑,从而构成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此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收款有了双重保障,但也意味着双重费用的付出,开证行和受益人可酌情处理。一般来讲,开证行方面邀请通知行加具保兑,是为了自己开立的信用证更容易被受益人所接受,并能被方便地议付;而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对所通知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则是为了自己的收款更有保障。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委托第三者加保的信用证,它由开证行单独承担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的责任。在开证行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出口商一般不要求加保,通知行仅负责通知信用证,对信用证的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在买方或开证行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它不能向出口商提供任何保护。实务中,不保兑的信用证使用得更多一些。

根据信用证是否加了保兑,会出现三种不同信用证业务组合的情况:(1)不可撤销但可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and Confirmed Credit),此时受益人最有保障。(2)不可撤销且不可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and Unconfirmed Credit),只要开证行可靠,受益人也同样有保障。(3)可撤销但不可保兑的信用证(Revocable and Unconfirmed Credit),此时受益人最没有保障。

四、权利是否可转让

按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是否注明“可转让”),信用证可划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该信用证是属于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一家转让行。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通常用于有中间商参加的交易。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实际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中间商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不愿进口商直接开证给供货人,因为这样做不仅泄漏了他的贸易关系,而且也暴露了他的实际利润。有时,可转让信用证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如大公司接受了国外大宗订货,打算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号或联号来分头交货。在成交时,即可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分配在各口岸出运。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根据《UCP 600》规定,信用证凡未明确表明为可转让者,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可转让”,才属可转让信用证。如信用证上出现“可分割”(Divisible)、“可分拆”(Fractionable)、“可过户”(Assignable)、“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字样时,银行可以仍旧看做不可转让信用证而不予理会。

五、付款兑现时间不同和使用方法不同

依据付款兑现时间和使用方法的不同,信用证可以划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根据汇票立即付款的信用证。在此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将取得汇票票面金额的全部资金。为了避免印花税负担,有时可以不要汇票,这时可用发票代替汇票,作为银行付款的凭据。需要说明的是,受益人乐于使用该种信用证,因为一经交单就可获得全额付款,且付款行日后无追索权,受益人尽可以放心用汇。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开具汇票,只要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提交规定的单据,付款行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付款的信用证。实际上使用这种信用证是为了减少印花税负担,但对受益人来说风险较大。在使用这种信用证时,受益人应要求自己所在地的付款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保证日后安全收汇。此外,该信用证由于无需开立票据,因此,无法进行贴现业务。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方式是远期的,同时要求有汇票的信用证。在此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票人可以做成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是出口地的银行,但最好是开证银行,以便承兑后贴现。具体而言,尽管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是远期的,但因为有汇票,受益人交单时,请受票人承兑汇票,然后通过贴现承兑汇票即期获得付款。虽然损失了一部分贴息,但收款的时间缩短了,相对于延期付款,受益人还是更愿意使用该种信用证。此外,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人信用,前者承兑的汇票更容易被贴现,因此受益人应尽量将汇票的受票人做成是银行。

承兑信用证一般都是在远期付款的交易中使用,这种交易中的贴现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此类信用证也可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此种信用证都由买方远期条款说明远期汇票即期付款,买方负担贴现费用。使用买方远期信用证时,汇票受票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银行,申请人一般选择贴现率较低地区的银行作为受票行,以利用便宜的资金。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邀请其他银行为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并保证对议付后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银行及时付款,该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议付行经开证行授权进行议付买单,确保了议付行在提交相符单据的情形下,可以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如果信用证注明“Available by Negotiation”,说明此信用证采用的是议付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议付行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这也是对议付行正当持票人身份的一个确认。议付信用证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一般需要开立汇票。即期议付信用证也可不开汇票,但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少见。

根据议付行为是否受限制,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两种。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办理议付,后者是指信用证中并未指定,受益人可选择任何银行议付,一旦议付,该银行即被看成开证行指定的议付银行。

此外,在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凭单向受益人付款,如果不是因为议付行的直接过错而使得信用证无法得到开证行的正当偿付,议付行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另外,对于议付信用证所要求的汇票,受票人应该做成是开证行,国际商会不提倡将信用证的申请人作为汇票的受票人,但并不绝对禁止,如果汇票的受票人为申请人,则此汇票将被银行视作附加单据。

六、信用证之间的关系的角度

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的角度,信用证可划分为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

背对背信用证亦称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桥式信用证。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基础和保证,要求一家银行(通常为原证的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原证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谋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办法沟通贸易而开立的。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以原证项下收得的款项来偿付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已垫付的资金。所以,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除了要以原证用作开新证的抵押外,为防止原证发生意外收不到款,一般还要求开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担保品。由于受原证的约束,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内容,须征得原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较困难,耗时也多。如发现单证不符时,还须征得原证开证行的同意。因此,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处理业务时必须特别谨慎,不能稍有疏漏。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中,第一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受益人;反之,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二份信用证也被称作回头证。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生效方法:(1)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2)两份信用证分别生效。对开信用证广泛用于易货贸易、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等。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用互开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和出口联系起来。在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中,为避免垫付外汇,我方进口原料、配件时可争取开立远期信用证,在出口成品时可争取对方开立即期信用证,以便用收到的加工出口的货款来偿付应付的到期原料、配件的货款。

七、信用证上附加的约定情况分类

按信用证上附加的约定情况分类,信用证可划分为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带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和买方远期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该信用证是指一定条件下,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支用后,可恢复原金额继续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买卖双方就同一种商品进行长期交易、分批交货时,为了减少开证手续及费用和保证金,常商定使用循环信用证,使之使用了一次后还可再使用。这类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并可由通知行保兑,但有关信用证的循环方法等必须在信用证上予以明确规定,以免误解。为此,在信用证中应专门加入一个循环条款,用以说明使用循环信用证时的循环依据、循环金额及循环方式。

(1)循环依据。信用证既可按金额来循环,也可按时间来循环,但实践中根据金额循环的并不多见。因为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对用款的次数将无法控制,双方的责任也难以估计,因此银行和买方都不愿开立这样的信用证。而按时间循环却无此类问题,因此经常使用。该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如每一个月或每两个月、一个季度等,可循环使用信用证上规定的金额。

(2)循环金额。总金额可按两种方式设定:一种是可积累的,即如果上一次金额未用完,可以累加在原金额上继续使用,以保证全部金额达到预定总值;另一种就是不可积累的,在规定的循环周期内可使用的金额未用完,不可继续使用,即每批装运都有相同的最高限额。

(3)循环方式。循环信用证依信用证每次重复使用是否须经开证行认可为标准分为以下几种:①自动循环信用证,是指无须开证行的同意,受益人在提示所规定的单据后,信用证便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②半自动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提示单据议付后在若干天内没有收到银行发出的停止恢复的通知,金额才能恢复到原数的信用证。③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每次议付单据后,要等到开证行发出恢复通知后,才有权使用下一笔金额的信用证。在此循环方式下,开证行可定期地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在进口商可能破产时,及时地终止信用证的循环,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风险。

2.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一种信用证。主要用于出口商组货而资金紧张的情况,所以这种信用证的预支是凭受益人光票和按时发货交单的保证进行的,有些信用证则规定受益人要提交货物仓单作抵押。如到期受益人未能装运,则由开证行负责向预支行偿还本息,由申请人对开证行负责。这是进口方利用开证行信用帮助受益人融资的一种方式,由进口方承担最终融资风险。预支信用证中的预支条款内容包括:(1)预支的最高额度,分全部预支或部分预支两种。(2)开证行向预支行的担保声明。(3)受益人应向预支行按时交单,预支行在议付或付款时扣除预支款和利息。

3.带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T/T Reimbursement Clause L/C)

在即期的议付信用证中,开证行授权议付行在议付后,用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单证一致并已议付,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即以电汇方式将款项拨交议付行。这种信用证,议付行可缩短索偿时间,受益人议付时可减少贴息费用,但进口方需提前付出资金。由于开证行仅凭议付行通知而付款,尚未审单,故开证行均指定一家可靠的银行为议付行,所以这类信用证通常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4.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lause L/C)

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又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我国又称其为假远期信用证。使用买方远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在交单议付后,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先得到开证行的即期付款,并且不承担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因而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也只需扣除一个邮程来回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同于即期汇票的议付。对进口方即申请人来说,以到期日支付贴息和手续费的代价,得以延期付款。申请人还可选择贴现率较低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以降低延期付款的融资成本。买方远期信用证用于即期付款的交易中,是买方通过开证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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