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信用证的变更

信用证的变更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都属于对原有信用证的变更。从表面上看,信用证的修改要求都是由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可实际上此要求的提出主体既可能是进口商也可能是出口商,但不论是谁提出修改要求,一般都须遵循信用证原来的寄送途径。开证行一经发出修改信用证的预通知,也就承担了必须立即修改信用证的责任,而且预通知与随后的修改书在条款方面不得有任何出入。

第五节 信用证的变更——修改

在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信用证通常是由开证行在进口商的指示下开立,受益人必须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出口货物,如果开出后的信用证其条款与进出口贸易合同不符,或者出口商仍按原合同行事,开证行就会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或者相关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货与提供单据,这种行为的结果其实就是出口商承认了进口商单方面对贸易合同的修改;或者经受益人审核后认为信用证存在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都属于对原有信用证的变更。其中信用证的修改简称为“改证”,信用证的撤销简称为“撤证”,它们都是信用证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一、信用证变更的前提——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产生变更的前提是需要对信用证进行审核(简称审证)。审证是信用证业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审证可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所以审证是受益人提出改证和撤证的前提。而且通过审证还可防止国际贸易中一些不法商人伪造信用证来进行欺诈活动。必须注意的是:对国外来证的审核,既要求业务人员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更要求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受益人)的密切配合和友好合作。银行和出口企业各自审证重点有所不同,但对某些项目,如信用证生效期、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等,银行应主动帮助出口企业审查,提醒出口企业注意。银企合作有利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按照信用证业务中的运营主体和关键环节,审证业务主要是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1.银行(通知行)审证

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通知行收到国外来证后,应考虑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开证行的资信以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如决定通知信用证,必须谨慎仔细地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合理性。

在银行审证时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对开证行的资信(资产状况、历史情况、宏观环境、业绩、与通知行合作关系等)审查;对受益人业务资格的审查;对信用证付款责任条款的审查;对信用证使用币的审查;信用证偿付方式与有效性的审查;对保兑条款的审查;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等。

2.出口商(受益人)审证

出口商(受益人)的审证侧重于与进出口双方交货和运货行为等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按合同交货使货物顺利出口。出口商审证一般有三条依据:(1)买卖合同。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约时间,但是固定格式的合同留下的空白很有限,不可能把买卖双方对于某种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这样在买方开立信用证时,就可能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在信用证里增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2)收证时的政策法令。来证内容有无违反我国政策法令规定的地方。(3)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来证内容有无我方办不到的地方;有无影响我方安全及时收汇或会增加我方费用开支的地方。如果发现来证与内容不符,必须立即联系其贸易伙伴——申请人要求改证。

在出口商审证业务中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主要审核内容有:(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通知行是何种身份,即是否为付款行、限制议付行、保兑行等。(2)信用证的类型(是否可撤销)。(3)信用证的生效性。(4)信用证金额记录是否准确。(5)货物描述的关键性单词拼写错误或者所指是否明确,出口商应根据合同对信用证中货物名称、规格、尺码、花色等进行仔细的核对。(6)价格条件是否与合同一致。(7)装运港与目的港是否清楚。(8)有无明确的装运期和有效期等。

二、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的修改在实务中通常只是针对不可撤销信用证而言。原因是对于可撤销的信用证,无须事先通知即可随时修改或撤销。

(一)信用证修改要求的提出

从表面上看,信用证的修改要求都是由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可实际上此要求的提出主体既可能是进口商也可能是出口商,但不论是谁提出修改要求,一般都须遵循信用证原来的寄送途径。比如由出口商提出的修改要求,应请进口商转向开证银行申请修改,再由开证行转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修改要求提出的几种情况可概括如下:

1.出口商提出修改要求

由于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或某些条款受益人认为无法办到时,出口商可能提出修改;或者出口商审单后,如果发现信用证有问题或风险,应与对方商议修改。例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运,但轮船公司并无直接的船只到达目的地,这时就需要提出修改。国际贸易具体业务中对信用证提出修改要求的大多是出口商。

2.进口商提出修改要求

导致该情况发生通常会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主观原因。由于本国或国际上形势的变化,进口商可能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对国内销售形势估计和预测有误,进口国政府要求进口商品必须提交新的某种单据,这就需要按照新要求或依据新掌握的情况来修改信用证,比如要求增加或减少货物的数量,改变货物的品种,修改信用证金额、单价等等。(2)客观原因。如战争爆发使货物运输增大风险,进口商要求增保战争险、改变目的港;或政府颁布新规定,要求进口货物须具备某种单据才能进口,进口商只得修改信用证以通知出口商按新规定办理单据等。

如果原证是可撤销信用证,进口商可以撤销原证重开新证。如果原证是不可撤销的,进口商只能提出修改信用证。进口商要求改证首先必须征得开证行同意,由开证行办理。

3.银行提出修改要求

如果银行在开证时出现偏差,如字母打错、地名打错或遗漏某个项目,经审单发现后也需要提出修改。信开、简电开或全电开这三种开证方式可适用于信用证的修改。而且,预先通知开证的做法也同样适用于改证。开证行一经发出修改信用证的预通知,也就承担了必须立即修改信用证的责任,而且预通知与随后的修改书在条款方面不得有任何出入。如果开证行想免除这一责任,可以在预通知中说明它并不承担修改信用证的责任,但这样的预通知可接受性也就很差了。同样,如果通知行收到的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内容不清楚或不完整,可以一面给受益人一个预先通知。但必须说明由于内容不全或意思不清仅供参考,因此引起的后果,银行不负任何责任;一面将情况告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发出内容完整、意思清楚的修改指令,开证行知道这一情况后,须立即照办。

一般来说,信用证中修改较多的条款主要包括:延长装运期限及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出口商提);更换出口商名称及地址或允许转运(出口商提);金额与货物增减(进口商提);保险种类的变动(进口商提);允许接受过期提单(出口商提)。

(二)信用证修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没有经当事人的同意一般不得修改,因此开证行在办理修改时,必须首先经开证行、保兑行(若有保兑)及受益人的认可与同意。

(2)对提出的修改条款,要特别注意是否与其他条款相抵触,是否遵守了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3)当同一信用证修改书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款修改要求时,如同意修改必须全部接受,不得同意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4)如果开证银行选择一家银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其修改的通知也要通过这家银行传递。

(5)开证行自发生修改之日起,就受这个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以对修改加保兑,并在通知这个修改时就受其约束;也可不对修改加保兑,即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但要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给开证行及受益人。

(6)受益人应发出一个通知,表示其接受还是拒绝修改,但也可不表示意见,通过其提交的单据来判断是否接受了修改要求。此外,修改通知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修改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修改信用证的基本程序主要分以下6点:

(1)由改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指示即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当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或受益人接洽申请人要求修改时,申请人要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申请修改的信用证的情况,如信用证的号码、受益人名称及地址、通知行等,以便使开证行确定哪个信用证是要修改的;二是关于修改的指示。修改申请书需由申请人签章。

(2)开证行应仔细审查修改申请书的有关条款内容,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开证行接到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所列的信用证号码审核:①修改后的条款有无相互抵触之处。②修改后的条款对我方是否有不利之处。③是否注明修改手续费由申请人还是由受益人负担。④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需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若属于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购汇者还应提交购汇申请书。经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必须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3)由银行机构缮制信用证修改书。银行审核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即可缮制信用证修改书,电修改要加列密押。然后将修改书副本附于信用证上留底备查,同时将另一份修改书副本送交申请人备查。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若原证规定向偿付行索汇,当修改涉及延展装运、有效期、增加金额的,还应向偿付行通知;如果修改申请书中规定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受益人又拒绝该项修改的,则向开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如果受益人没有通过申请人而是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时,开证行接到请求后,通常要与申请人联系。开证行虽然有权决定接受该请求,但若没有申请人的同意,就可能因违背申请人的指示而无法获得偿付。若申请人不同意,开证行则拒绝修改;若同意,就缮制信用证修改书,由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应表示决定是否接受修改。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但受益人应该注意: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可以有两种表示方法:其一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作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其二是用交单表示,即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修改书的内容相符,则认为其接受该修改;反之,则视为其不接受修改。沉默不等于接受。

(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转让行如同意在这些条件下办理转让,它必须在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有关修改的指示通知给第二受益人。

(四)修改费的收取

信用证修改费的收取通常视具体情形:如信用证修改是由开证行开证时失误引起的,开证行负担改证费;修改是受益人提出的,由受益人与进口人协商;如信用证修改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未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而导致的改证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本章小结

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与汇款和托收不同的是,在此种结算方式下,作出付款承诺的是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付款。信用证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普遍的国际结算方式,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减小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因此,该方式在实务中深受出口商的欢迎。

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独立文件和信用证是单据业务。信用证有信开本、电开本、全电本三种开立方式,不同形式的信用证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其中记载的基本内容包括当事人、跟单汇票、所要求的单据、装运条款、保证条款及开证行签章等。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书。出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对外开证、信用证的通知、保兑与修改、出口商发货交单、出口行议付单据、议付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付款、进口商付款赎单等是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环节。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信用证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信用证主要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等。此外,依据贸易结算条件的变化,信用证还可以进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关键词

信用证 申请人 受益人 开证行 议付行 通知行 付款行 保兑行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练习与思考题

一、将下列英文译成中文

1.Documentary Credit 2.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 3.Issuing Bank 4.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5.Beneficiary 6.Confirming Bank 7.Applicant 8.Reciprocal Credit 9.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10.Advising Bank 11.Reimbursing Bank 12.Claiming Bank 13.Remitting Bank 14.Irrevocable Credit 15.Sight Payment Credit 16.Usance Credit

二、选择题

1.“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是指(  )。

A.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与交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B.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与他人无关

C.信用证条款与交易合同条款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D.信用证以交易合同为开立的基础,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交易合同

2.结算方式中,按出口方所承担的风险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应该是(  )。

A.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B.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C.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

D.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

3.下列当事人中,(  )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A.开证行  B.议付行  C.开证申请人  D.通知行

4.信用证受益人审查信用证的重点是(  )。

A.信用证的可信度         B.开证行的资信

C.信用证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D.开证行的政治背景

5.关于信用证与商业合同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

A.信用证与商业合同没有关系

B.信用证的开立以商业合同为依据

C.信用证的履行不受商业合同约束

D.银行在办理中只认信用证,不认商业合同

E.商业合同是银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F.银行在办理中要兼顾信用证和商业合同

6.(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能即期收款,受票人到期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

A.即期付款  B.延期付款  C.远期  D.假远期

7.信用证开立的原始依据是贸易合同。当受益人审证中发现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与贸易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修改(  )。

A.开证行   B.开证申请人

C.通知行   D.开证行和通知行

8.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办理(  )。

A.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B.只看货物,不看单据

C.既看货物,也看单据  D.审核单据与货物是否相符

9.(  )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负责向受益人传递信用证中证实信用证真实性,但不承担其他责任的银行。

A.开证行  B.通知行  C.保兑行  D.被指定行

10.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开立的汇票被开证申请人拒付,则(  )有追索权。

A.开证行  B.保兑行  C.被指定行  D.通知行

11.在下列“可撤销信用证”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

A.凡属可撤销信用证,必须注明“可撤销”字样

B.开证行可在任何情况下撤销信用证

C.开证行可不经受益人同意,单方面宣布撤销信用证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2.信用证业务属于(  )业务。

A.顺汇   B.逆汇   C.电汇   D.票汇

13.(  )属于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票汇

14.假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利息及贴现费用由(  )负担。

A.受益人  B.议付行  C.付款行  D.开证申请人

15.出口方银行在办理出口结算业务中,根据索汇函电往返所需时间,加上银行正常工作时间,预先确定不同的固定的结汇时日,到时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本国货币,贷记出口商账户的方式,叫做(  )。

A.出口押汇  B.收妥结汇  C.定期结汇  D.远期结汇

16.结算方式中,有银行信用做基础的是(  )。

A.汇款  B.付款交单托收  C.承兑交单托收  D.信用证

17.与开证行责任相同的银行是(  )。

A.付款行  B.被指定行  C.偿付行  D.保兑行

18.任何跟单信用证都必须有(  )的记载。

A.承兑交单地点  B.保兑地点     C.到期日

D.付款地点    E.议付交单地点

19.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  )。

A.单单不符      B.信用证与合同不符      C.货物与合同不符

D.货物与信用证不符  E.单证不符

20.可转让信用证被转让时,(  )条款可以变动。

A.信用证金额   B.商品的单价      C.商品的品质规格

D.交单日     E.最迟装运日

21.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受到(  )的约束。

A.贸易合同    B.开证申请书      C.所开立的信用证

D.信用证修改书  E.与通知行/议付行的代理协议

22.开证行拒付后应承担的责任是(  )。

A.说明单据的不符点  B.说明拒付的理由

C.保管好单据     D.保管好货物

23.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风险来自(  )等方面。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法律法规  D.市场

24.信用证业务中,对受益人交单时间的规定来自(  )。

A.信用证的有效期        B.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

C.货物装船后向银行交单的日期  D.银行营业日

25.信用证业务中,(  )付款属于终局性付款。

A.保兑行  B.偿付行  C.议付行  D.开证行

26.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  )。

A.保兑信用证    B.预支信用证      C.即期付款信用证

D.延期付款信用证  E.承兑信用证

27.我国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是由(  )签发的。

A.国家商业部     B.中国质量检验总局     C.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D.各地的进出口公司  E.我国海关

28.在信用证项下,可用于议付的单据有(  )。

A.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C.保险单

D.汇票      E.商品检验证书

三、判断题

1.信用证的开立说明了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信用证体现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  )

2.信用证业务中,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货,只要出口方银行能为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受益人按期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  )

3.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受益人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才能向受益人付款。  (  )

4.通知行要想了解信用证的条款是否完整,就应将信用证与凭以开立的贸易合同进行全面的核对。  (  )

5.托收和信用证都是使用出口商开立的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要求付款,因此,这两种方式的结算基础是相同的。  (  )

6.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  )

7.若信用证修改书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而不能接受一部分同时拒绝另一部分。  (  )

8.信用证受益人对于所收到的信用证修改书必须及时向开证行表明是否接受,否则,就表示不接受。  (  )

9.保兑行对其所保兑的信用证的付款没有向议付行追索的权利。  (  )

10.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时,不负责审查保险单背面的保险条款。  (  )

11.从事国际贸易的双方应是平等的,因此,对于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修改书,若其中涉及多项条款,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虑,接受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而否定对自己不利的。  (  )

12.信用证开出后,若交易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必须经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效。  (  )

13.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一项修改被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并不意味着其他受益人不能接受该修改内容。  (  )

14.通知行在审证中发现来证订有软条款,应发电要求开证行澄清,并确认其偿付责任。  (  )

四、问答题

1.如何理解信用证的基本特征?

2.在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信用证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3.信用证有哪些主要当事人?其中开证申请人的责权是什么?

4.试说明信用证结算的业务流程。

5.信用证修改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五、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国某进口企业签订合同,出口一批货物,数量为1 500吨,每吨价格为GBP120CIF London。该英国公司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不得超过GBP180 000,最迟装船期为当年8月1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当年8月31日,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我国该公司于8月3日完成装船,并取得提单。请问:(1)我国该公司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日期是哪一天?依据是什么?(2)我国该公司在这份信用证下,最多和最少可分别装运多少吨?依据何在?

2.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有效?为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