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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对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表面状况的审核为条件,即开证行履行自身义务的依据是单据。虽然在美国有关的法律限制已经被取消,但由于它具有单据性、独立性和见索即付等特点,备用信用证已成为一个国际贸易结算时重要的银行信用工具。备用信用证自产生以来,在国际结算中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和种类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指银行根据商业合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出具的、目的在于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义务并在该方未履约时,凭受益人所提交的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据或文件代其向受益人做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保证与承诺。备用信用证是银行除保函外提供给客户的另外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既具备一般信用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备用证是不可被撤销的信用证。开证行的义务不能由其自行修改或取消,除非备用证中有相反的规定或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2)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具有明显独立性的担保。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作为其依据的基础合同相独立,开证行在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时,不能以基础合同为条件。

(3)与跟单信用证相似的一点是备用信用证也具有单据性的特征。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对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表面状况的审核为条件,即开证行履行自身义务的依据是单据。

此外,备用信用证同跟单信用证也存在着差异,它们之间不同的地方在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通常被作为为货物或服务提供付款的工具,而备用信用证既可作为货款或预付金的支付,也可用作其他以外事件的支付;一般跟单信用证是在受益人履行了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后才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时向开证行付款,从这一点看,备用信用证发挥着与保函相同的作用。可见,备用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担保,担保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的金额,具有见索即付的特点与备用的性质。

备用证用途广泛、方便灵活,提供商业单据与否均可,付款与提供担保都行,已成为保函的一种替代形式。它可以用来替代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和维修保函,也可以作为付款保函、借款保函及反担保来使用。根据ISP98的规定,常用备用证主要包括:履约备用证(Performance Stand by L/C)、预付款备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 by L/C)、投标备用证(Bid Bond/Tender Bond Stand by L/C)、融资备用证(Financial Stand by L/C)、保险备用证(Insurance Stand by L/C)、商业备用证(Commercial Stand by L/C)、对背备用证(Counter Stand by L/C)等种类。

二、备用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备用信用证最早起源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银行业。根据美国联邦银行法规定,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在州注册的银行均不得开立保函,禁止银行参与担保业务,各项担保只能由担保公司出具,而世界其他国家的银行一般均无此限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常常要求银行出具保函。美国银行业为了同担保公司及其他国家的银行展开竞争以争取业务,并避开法律的限制,于是采取了变通的做法,便创立了备用信用证这种信用工具代替银行保函,并为公众所接受。

不过,最初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美国银行为其国内的客户提供担保之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国际工程招标、项目融资等项目交易,不仅交易的金额大,交易的期限长,而且程序复杂,涉及的问题也多。为了能使交易顺利进行,有关当事人常常要求交易的另一方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备用信用证的使用量逐渐地增多而且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开展这项业务的银行也越来越多,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银行都承办备用信用证业务。虽然在美国有关的法律限制已经被取消,但由于它具有单据性、独立性和见索即付等特点,备用信用证已成为一个国际贸易结算时重要的银行信用工具。现在备用信用证除应用于招投标、履约以及一般商业用途外,还广泛地应用于国际企业的资金融通。

三、备用信用证的关系人和基本业务流程

(一)备用信用证的关系人

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包括:

(1)申请人(Applicant),是申请开立备用证或为他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另一个人而申请的人或以其自身原因行事的开证申请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根据备用证有资格获得付款的指定人。

(3)开证行(Issuing Bank),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开出备用证的银行。

(4)保兑人(Confirmer),是指在开证行的指定下,对开证行的承诺加上自身保证承付该证的担保人。保兑人是独立的,与开证行的地位相同。

(5)通知行(Advising Bank),受开证行的指定,将备用证交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有权不通知,但要及时通知开证行;一旦决定通知,即要核实备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通知。

(6)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与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证可以指定其他人进行通知、接受提示,作出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的义务或承兑汇票。这种指定并不迫使被指定人采取行为,除非被指定人同意。

(7)提示人(Presenter),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提示的人。

(二)备用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与跟单信用证的流程大体相同。一般来讲,需要经过如下五个步骤:

(1)开证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

(2)开证行在经过认真审查后,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

(3)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合同履行了所承担的义务,开证行就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在备用信用证到期时解除;如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受益人可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有关单据和文件向开证行索赔。

(4)开证行在收到索赔文件后,经审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的,应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

(5)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向开证申请人索赔,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偿还。

四、《国际备用证惯例》主要内容简介

备用信用证自产生以来,在国际结算中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400》中第一次明确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信用证的范畴。接着到了90年代又在《UCP500》中进一步加以明确指出:“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不过统一惯例中只有部分内容能够适用于它,而在备用信用证的很多方面,惯例并没有作出规定,再加上各国各地区相关法律的差异,备用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ntem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Association,简称IFSA)、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Practice,简称IIBLP)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的主持下,《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national Stand by Practices,简称ISP98)作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90)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ISP98》是在参照《UCP500》和《URDG458》等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制定出来的,该惯例反映了备用信用证一般可接受的实务惯例与做法,它的公布实施使备用信用证有了自己单独的规则,统一了国际上对备用信用证的认识与操作。随着《UCP 600》的发布与施行,《ISP98》也将得以进一步地修订与完善。

《ISP98》规定,任何备用信用证或类似的独立担保书,只要明确注明根据ISP98开立,则适用于本惯例。因此该惯例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也可以适用于商业信用证;不但能适用于国际备用信用证业务,而且也能适用于国内备用信用证业务;既适用于银行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也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一份信用证可同时根据《UCP600》和《ISP98》开立,在此情况下,它可以同时适用于《国际备用证惯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但在应用顺序上《ISP98》应优先于《UCP600》,只有在《ISP98》的所有条款均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时,才可根据《UCP600》原则解释、处理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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