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旅行信用证和旅行支票
一、旅行信用证
(一)旅行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1.旅行信用证的含义
旅行信用证(Traveller’s Letter Credit)是银行为了方便旅行者在国外或境外各地支取旅行费用及其他杂费而开立的一种信用证,它准许持证人(受益人)在一定金额和有效期内,在该证开证行指定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支取款项。
2.旅行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1)隶属于银行信用。与其他信用证一样,旅行信用证也是基于银行信用。旅游者申请开证,开证行受托开证,但开证行一经开出此种信用证,就确切地承担了付款责任,该信用证就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凭证。因此,旅行信用证易于让国际旅行者信赖和接受。
(2)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在旅行信用证的关系人中,申请人为旅游者,当他在国外旅行并前往当地银行一次或分次支取款项时,每次支取金额由旅行者自定,故而又是受益人。该活动的支领款方式类似于汇款方式。
(3)具有非贸易性特征。旅行信用证只供旅游者使用,不附带任何单据,不能用于贸易结算,只能用于旅游业等非贸易活动。
(二)旅行信用证的主要业务处理程序
1.旅行信用证的开立
旅行信用证是一种没有物资保证的光票信用证,故银行一般须在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收足押金。国际旅游者需将款项交付银行,并在信用证或单独的印鉴卡上当面签字,预留印鉴。当申请人已确定好国外旅游目的地时,开证行据此开证后,将旅行信用证的副本及申请人的签名样本寄旅游目的地的联行和代理行,以供支款时核对之用;当申请人事先没有确定目的地,银行开证后,持证人凭其后附的世界各主要地区兑付点的地点名称,可到其中任何一地点兑付。
2.旅行信用证的兑付
旅行信用证的受益人持证到该证指定的兑付行进行兑付时,兑付行应按如下具体步骤进行处理。
(1)审核。应审查旅行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如指定的兑付行是否为本行、有无涂改、信用证上的签字与签字样本相符与否、信用证的有效期与兑付足够的金额。
(2)填单。经审核确认可以兑付时,由受益人在柜台当面填写取款收据一式两联。第一联是正收条,随报单寄开证行,第二联是副收条,由兑付行作借方传票文件备查。
(3)兑付。随后,兑付行将支款日期、金额及本次支付后的金额、行名在信用证背书并加盖兑付行行章,收取贴息7.5%后,将信用证及应付外汇折成等值人民币一并交还持证人。同时将收据或汇票寄开证行索偿,由开证行偿还垫款。旅行信用证的支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如超过,作为透支加收罚息。
(4)注销。如果信用证金额已全部用完,在最后一次付款后,在信用证上加盖“用完”或“注销”戳记,不再退回持证人,而是将其连同取款收据或汇票一并注销原证。
3.索偿
每日营业终了,按开证行、币种、金额填报单,正本同取款正收条一起寄开证行。凭报单副本借记开证行在付款行的账户,如果没有账户,可通过有账户的银行划账。
4.挂失
持证人若将信用证丢失,可直接向开证行挂失或通过当地的兑付行转通知,由开证行告知所有的兑付行止付。
二、旅行支票
(一)旅行支票的含义与特点
1.旅行支票的含义
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发行的一种供旅行者在旅行时使用(购买物品或旅费)固定金额的支票。目的是使旅游者避免携带现金带来的麻烦,它不载明付款人和付款地点,一般也没有日期的限制,其发行机构与付款机构为同一当事人,即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旅行支票逐渐被银行及旅行单位推广采用,并成为国际旅游者常用的支付凭证之一。
2.旅行支票的主要特点
(1)使用便利。旅行支票有各种固定的面额,能方便旅行者零星支取使用。而且发行机构为了扩大其流通范围,发挥旅行支票的支付手段职能。在世界各大城市和旅游地设立许多特约代兑机构,大大方便了旅游者的兑付。持票人携旅行支票出游,不仅可在发行机构的代兑行兑取票款,而且还可以在旅行社、旅店、机场、车站等地随时兑付。
(2)携带安全。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时,须在签发银行柜台当面初签,作为预留签字;取款时,须在兑付行的柜台前当面复签,核对后才能兑付。因此,若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也不易被冒领,比携带现金安全。
(3)汇兑风险低。旅游者在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汇率就确定了。在汇率出现明显波动,本币在外汇市场上压力增大时,旅游者可以减少汇兑风险,不过使用该种支票时购买者在购买时需付手续费,兑付时需扣除贴现息。
(4)流通期限长。旅行支票多数不规定流通期限,可以长期使用,并具有“见票即付”的特点,即持票人可以在发行机构的国外代兑机构凭票立即取款。
(5)可挂失补偿。发行机构规定,旅行支票不慎遗失或被盗,可提出“挂失退款申请”,只要符合发行机构的有关规定,挂失人就可得到退款或补发新的旅行支票。
(二)旅行支票业务的关系人
(1)发行人,即出票人。它是指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在旅行支票的正面印有发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负责人的签名。旅行支票是以出票人为付款人的支票凭证,因此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2)持票人。持票人申请购买旅行支票,在交足金额和手续费后在旅行支票上初签的人。
(3)代售人。代售人是发行旅行支票的银行或旅行社的代理机构,代替发售旅行支票,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付款责任仍由发行人承担。如出票人自己售出旅行支票,则无此代售人。
(4)兑付人。兑付人是根据和发行人签订的代付协议凭初签和复签相符的旅行支票向持票人兑付现金的人。
(5)受让人。接待旅行者的商店等服务部门接受旅行支票时,旅行者要在抬头栏写上服务部门的名称,被记名的单位便成为受让人。受让人背书后送交兑付行兑现。
(三)旅行支票的主要业务处理程序
1.旅行支票的出售业务程序
(1)发行与代售。旅行者外出(在本国和外国都可)旅游之前,可到发行旅行支票的银行或旅行社申请购买。基本手续包括:出示护照,填写申请书,注明要买哪一家银行发行的旅行支票,需要货币种类及面额和张数即可。若旅行支票的金额是外币,按银行当天卖出汇率折合成本币另加手续费向客户收取或借记其账户。按旅行支票的基本规定,购买者在银行的柜台上要当经办人的面在支票的“初签栏”签名,这叫初签,以便在兑付时与复签栏的签名相核对。在我国可以购买旅行支票的人有:外国驻华机构、境外居民、在本行存有外币现汇的境内居民。境内居民经外管局同意者可用外币或现汇购买;类似三资企业的单位购买,须向外管局申请,并提供用汇证明和相应的人民币,方可办理购买手续。
代售是指在总行与发行机构有业务协议的条件下,各分、支行如需开办旅行支票代售业务,须向总行申请,审批后由总行与发行机构联系,要求发行机构直接通知批准的各代办行,将订购旅行支票的申请表、宣传品等送往各代办行,以后,就由代办行直接向发行机构订购旅行支票,并代理出售。
(2)订购与签收。发行机构收到订购旅行支票的申请后,把所订购的旅行支票连同一份旅行支票信托凭证或收据寄送各代办行。各代办行收到后,要认真审核凭证或收据上所记录的货币、面额、张数、号码是否与实物相符,无误后由有权签字人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或加盖银行图章,再将信托凭证或收据原件寄回发行机构,副本代办行留底。
(3)保管。旅行支票和有关凭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设置“未发行各种面额证券”登记簿登记实物明细账,记录每次收入、付出的旅行支票的币种、面值、号码、金额,并结出余额。
2.旅行支票的兑付业务程序
收兑旅行支票的机构很多,除银行外,一些大的旅馆、商店、机场也都可以兑付,其使用像钞票一样非常方便。当旅行者在异地需要用钱时,可到兑付点兑付。旅行支票的兑付程序如下:
(1)识别旅行支票的真伪。兑付旅行支票时,应熟悉票样,如发行行名称、货币、面额、版面、纸张等,若有疑问应查对样本,发现假票,应予没收。
(2)查验持票人的护照并要求持票人在旅行支票上的“复签栏”内当面复签。作为银行应仔细核对初签与复签是否一致,若有疑问,可以让其在背面再签一次,并将证件的号码抄在支票的背面,以便查询和追索。核对无误,并扣收一定比例数额的贴息后,予以兑付。
(3)兑付旅行支票。由于兑付时,兑付行要垫付资金,直到从发行行收回支票款项,因此兑付时要扣除贴息。若持票人要提取与所持旅行支票币别相同的外币现金,则扣除贴息后的剩余金额为所付外币现金;若持票人要求提取与所持旅行支票币别不同的外币现金时,在扣除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贴息后,要按当时外汇买入现汇价与卖出外汇现钞价的比率折算,所得数额才是所付外币现金数额;若持票人要求兑付当地货币,则用兑付地货币与支票上货币的当日买入价计算应付旅游者的金额数,并要扣除一定的贴息。
3.旅行支票的结算
兑付后,和国外发行人结算头寸,收回垫付的资金,一般是填制买入票据托收委托书进行托收。填写《购买外钞申请书》一式两份,注明旅行支票的行名、号码和面额。兑付时,兑付行自行垫付资金,使用当日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买入价折算,扣收7.5%的外币贴息对外支付。
4.旅行支票的索偿
兑付后的旅行支票应在票面上加盖兑付行名的特别划线章,并在背面作成兑付行的背书,迅速寄往国外发行机构索偿票款以补回垫款。
5.旅行支票的挂失与补偿
假如客户在旅行时其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窃,可向出售银行(发行机构或其代办行)申请挂失和补偿,说明丢失的时间、地点、支票面额、数量、初签与复签等有关情况。各行可按协议要求办理挂失和补偿手续。客户按要求提供原购买合约及身份证,并填写补偿申请书。代办行等要按照发行机构的要求逐项审核补偿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客户的旅行支票无初签或已复签,均不能办理挂失和补偿。对已初签而没有复签已丢失的旅行支票,应审核申请人原购买合约上的签字与补偿申请书上的签字是否一致,无误后将客户护照号码抄录在申请书上,并由有权签字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受理挂失和补偿。只要持票人挂失的理由可信而又急需用款,用电报、电传与发行银行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即可补发给新的旅行支票,一般都不再收手续费,而由发行银行承担,这是银行争揽业务的一种优惠办法。
补偿时,应重新填写购买合约,并在合约上注明“补偿”(Repund),将最后一联购买合约连同当面初签的支票交给客户,同时将新的购买合同,连同收回的客户原购买合约及补偿申请书一并寄发行机构。办理补偿是不收客户手续费,而由发行机构按协议规定付给补偿手续费。客户要求补领现金或补领的金额超过发行机构规定的限额,应电询发行机构获得授权后方可办理。
本章小结
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泛指除了贸易结算业务之外的一切国际结算业务,具体而言是指针对由无形贸易所导致的国际债权、债务清算或处理国际服务贸易资金往来的活动。它与国际贸易结算一起构成了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内容,在国际结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贸易结算的处理对象是非贸易外汇收支,而非贸易外汇收支是指贸易外汇收支以外的各项外汇收支。内容和项目繁多,方式灵活。非贸易结算主要包括外币兑换和国际私人汇款、国际信用卡、旅行信用证和旅行支票等结算方式。
国际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结算主要是通过外币兑换及汇款等方式进行的。外币兑换是指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国际私人汇款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国外、海外居民等私人之间往来的外币汇款业务。
国际信用卡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等发卡机构向资信良好的个人和机构(国内外消费者)签发提供跨国短期消费信贷而发放的一种信用凭证。它是货币的基本职能(流通手段)的延伸与发展,是国际消费信用的一种形式。
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方便旅行者在国外或境外各地支取旅行费用及其他杂费而开立的一种信用证。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社发行的一种供旅行者在旅行时使用(购买物品或旅费)固定金额的支票。二者都是国际旅行者常用的非贸易结算方式。
关键词
非贸易结算 外币兑换 国际私人汇款 国际信用卡 旅行信用证 旅行支票
练习与思考题
一、选择题
1.对境外人员离境前,要求将入境时兑换的剩余人民币兑换原币携出境,可凭本人护照和其本人自外币兑入日起6个月有效期内的原外币兑换水单,在外汇指定银行的兑换机构办理,其兑换余额不能超过原兑换水单金额的( )。
A.30% B.50% C.60% D.70%
2.兑出外币时,外汇银行填制的外币兑换水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二联为( )。
A.兑入外币水单 B.外汇买卖科目借方传票
C.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 D.外汇买卖统计卡
3.以下由( )带来的结算被归入国际非贸易结算中。
A.国际运输、成套设备输出、国际旅游
B.国际金融服务、侨民的汇款、国际旅游
C.侨民的汇款、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D.有形贸易、无形贸易、国际文化交流
4.国际贸易结算是指由( )带来的结算。
A.一切国际交易 B.服务贸易
C.有形贸易 D.票据交易
5.具有透支功能,其清偿方式是“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是( )。
A.借记卡 B.贷记卡 C.公司卡 D.金融卡
6.下列信用卡中,属于我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国际信用卡的有( )。
A.长城国际卡 B.牡丹国际卡 C.金穗国际卡
D.太平洋国际卡 E.运通卡 F.万事达卡
7.旅行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
A.从属于银行信用 B.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C.具有非贸易性特征 D.资金安全性
E.服务快捷性
8.旅行支票的主要关系人包括( )。
A.发行人 B.持票人 C.代理人
D.兑付人 E.受让人
9.下列项目中,属于运输行业外汇收支的项目是( )。
A.铁路外汇收支 B.公路外汇收支 C.海运外汇收支
D.航空外汇收支 E.互联网外汇收支
二、判断题
1.对已挂失汇票和伪造汇票银行可拒绝受理或电洽出票行后再解决。 ( )
2.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具有跨国消费功能的信用卡已成为很盛行的一种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 ( )
3.贷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持卡人使用时只能以存款金额为依据,其清偿方式是“先存款,后消费”。 ( )
4.代办发行国际信用卡时,发卡机构应拨入周转金作为信用卡兑付备用金,使用运通卡需要支付50 000美元以开立不计息的备用金账户。 ( )
5.旅行信用证多数不规定流通期限,可以长期使用,并具有“见票即付”的特点,即持票人可以在发行机构的国外代兑机构凭票立即取款。 ( )
三、问答题
1.如何进行外币的兑入和兑出?
2.国际信用卡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旅行支票的兑付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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