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客为主的流转税,何去何从?
减少个税了,并不是每个人听起来都欢呼雀跃。
对于低收入家庭,电视里播着减税负、惠民生的新闻,与他们关系并不大,因为那改变不了他们的生活:“减的是个税,咱们家又没有人缴个税,没什么用。怎么不减减增值税、城建税?”
2011年以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似乎没有什么阻碍,一路高歌,甚至还听取了纳税人的建议后,在草案的基础上提高了500元。但是,对于几亿中国低收入家庭来说,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与他们的生活毫无相关。以前,他们不用缴个税,现在,他们离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就更远了。
但是,平稳的收入和高涨的物价总是让低收入家庭生存起来更为艰难。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的流转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56.7%。流转税已然成为隐形税的无冕之王。
就在中产阶级们高呼自己取得胜利、成功减税的同时,他们不知道流转税又偷偷地窜上了几成。他们热爱的进口化妆品涨了,快递费涨了,饭店的菜品价格也涨了,一个月减税不及1000元,生活成本却猛地窜上了新高。
更可怜的是几亿低收入家庭,收入没有增加,但是“姜你军”、“蒜你狠”、“豆你玩”之类物价飞涨的现象层出不穷,衣食住行涨声一片。本就不宽裕的家庭,此时日子过得更加紧巴。但是,作为蒙在鼓里的纳税人,他们只得长长地叹息自己无力赚更多的钱,赶不上涨上去的物价。
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在内的四大流转税,号称连乞丐也无法逃避的税种,已经悄然地袭击了每个人的钱包。当流转税反客为主,远远超过其他税种的总和之时,税收本应承担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效显然减了大半。
说到底,流转税无关你的收入水平、家庭财富多少,而只关乎你的消费。消费多者多缴税,消费少者少缴税。无论对于穷人,还是富人来说,表面上都很公平。但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并不能导致最终的实质公平,甚至会产生马太效应,令富者更富,而贫者更贫。
一个类似统一征收的税种,风头远远盖过那些真正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不是什么好兆头。而2011年我国声势浩大地调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只是整个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小细节,真正要交出漂亮的成绩还得看后续的进度。
第一,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目,增强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在四大流转税里,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改革,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例如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地扩大税基。与此同时,将一些普通的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减少中低收入者的消费税纳税额度。
第二,继续推行“营改增”试点,真正实现结构性减税。“营改增”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是振兴第三产业,减少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税负水平;其二是实现结构性减税。若这两个目标都可以顺利实现,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将会下降不少。目前,“营改增”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这也是下一步“营改增”方案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三,加快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的开征脚步。有学者曾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文章称,税收用来调节收入分配,只需要做到三句话:对劳动收入免税,对资本性收入轻税,对财产性收入重税。长期以来,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在内的财产税一直处于税制研究的边缘,这些税种的缺位,甚至导致收入分配出现了“逆调节”的现象。富人借助自己的房产、资本迅速地积累财富,而穷人依然守在原处,收入分配差距自然比以前扩大不少。因此,开征财产税的脚步应该加快,这也可以很好地弥补流转税结构性减收后的亏空。
不过,这些条条框框的实现都应该建立在税收部门严征管的基础之上。严征管不仅包括执行,在规则制定之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就应该受到检验,否则“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可行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极易异化。
总之,流转税是时候交出自己在税收总收入中的第一把交椅了。
流转税,凡消费均需按价格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消费多者多缴。这看似公平的税种却在暗中起到了“劫贫济富”的作用,远远背离了本应“调节收入分配”,以税达公平的税法原则。税制要合理,流转税就不能坐第一把交椅。
【注释】
[1]改编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ln-n-tax.gov.cn。
[2]摘自http://www.customs.gov.cn。
[3]摘自http://www.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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