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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需要剔除关税吗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主要介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五大主要税种。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征税。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或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应根据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第四节 现行主要税种

按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税种主要分为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和财产与行为税五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船舶吨税20个税种。本书主要介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五大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已征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1.按扣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法增值税和发票法增值税

会计法增值税,又称为账簿法增值税,是指以会计资料为依据计算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根据计算增值额方法的不同,会计法增值税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在这种方法中,购买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但不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根据。

发票法增值税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

2.按扣税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这种类型的税基相当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从总体上看,它与GNP的统计口径一致,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又称为国民生产总值型增值税。此类型增值税的基本特征是税基较宽,易于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税基中含有折旧,因而存在重复课税问题。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购入时一次性地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实行这种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实际上是对全部生产资料都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每期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被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税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且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按照国际惯例,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享有税款抵扣和使用专用发票等权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另外,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不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所谓货物,是指除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此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包括: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应当按照其全部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征税。

3.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身上。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其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将其货物与应税劳务及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并且非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从高。

(五)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中性和简化原则,我国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采取基本税率(17%)加一档低税率(13%)的模式,并对出口货物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零税率;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为便于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如表3-3所示。

表3-3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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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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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一般计算法、简易计算法和进口货物计算法,如表3-4所示。

表3-4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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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的确定

除进口货物外,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必须先计算销售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含有增值税,须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所谓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所谓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以上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当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所谓当期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或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应根据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简易计算法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4.进口货物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前述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是指在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二、消费税

(一)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征收消费税有着重大的经济和财政意义。能否合理选择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关系着消费税制的成败。我国选择应税消费品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及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根据这样的指导思想,现行消费税选择了14大类应税消费品。

(四)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和差别固定税额。对啤酒、黄酒、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的征税方法;对卷烟、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征税方法;对其他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具体见表3-5。

表3-5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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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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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国家关于燃油税改革的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包含燃油税税额,汽油燃油税每升0.8元,柴油每升0.7元。

(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别为: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六)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分为如下三种:

1.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如果销售额包含增值税在内,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实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将以上两个计算公式结合使用即可。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三、营业税

(一)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和销售的不动产。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三)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为了方便税款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或时效性较强的应税行为,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扣缴税款。

(四)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表3-6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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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一)什么是关税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上述的国境和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而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但是,当存在自由港、自由区以及关税同盟国家在成员之间免征关税的情况下,国境和关境就不一致,前者国境大于关境,后者关境大于国境。

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多种目的,但主要是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经济。

(二)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四)关税的进出口税则

1.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税率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

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订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体系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于1951年、1985年、1992年、2004年先后实施了四部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都采用同一税则目录分类。

2.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额。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

3.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共四栏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税率水平与结构。近年来,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发展,我国的进口关税税率水平逐步降低,算术平均税率已经从1992年的43.2%降至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0%、1997年的17.0%,1999年以后继续逐步降低,从2007年1月1日起降至9.8%。

(3)进口关税税率形式。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积、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

4.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

(五)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1.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倾销和补贴行为在国际贸易中时常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是使用不公平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抑制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采取以上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保障性关税

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做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其中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六)关税的计算

根据所采用税率的不同,关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也不同。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规定为:

1.基本税率为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预提所得税税率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实行10%的优惠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

【注释】

[1]王福重:《财政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2]袁振宇:《税收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3]张强:《税负的痛苦与幸福》,《财政与税务》,2008年第11期,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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