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当局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运用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所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是一个竞争最激烈、风险最高的领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金融领域一旦出现大的危机,就会给一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影响,故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活动实行监管,以保证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进行金融监管,监管经济学给出了部分回答,一种较为广泛认同的观念是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效应
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由于金融业的关联性较强,一家机构的倒闭会引起较大的连锁反应;在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风险会很快传播到全世界。由于金融业的这些性质,使金融风险传导具有发生速度快、传播面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大、对经济危害深的特点。这种连锁反应所涉及的范围远远大于工业和贸易,而且极度易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这就使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
一个稳定、公平、有效的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这种公共性就要求政府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信息不对称
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存在着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可能随时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单个金融机构又难以承受收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四)金融垄断
市场经济本身存在一个悖论:充分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市场竞争往往导致垄断,从而抑制竞争,妨碍效率的提高。一个竞争的金融体系迟早会出现金融垄断。金融垄断的结果是金融服务质量的下降和利率的下降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为了防止金融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金融监管的对象
从现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法规界定来看,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一切境内金融机构或本国和地区的法人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一切金融机构(中央银行除外)。
四、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目标通常由各国的金融法规加以规定,当然也由国家的性质、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特点所决定。由于各国法律、金融业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特点等有所不同,因而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也不可能完全一样。
以世界较早建立金融制度的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为例,美国虽然建立中央银行比英国晚,但却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金融监管制度,它最初确定的金融监管的目标是控制商业银行的银行券发行,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以后逐渐把保护公众利益、确保银行支付、应付金融危机确定为金融监管的目标;现阶段,美国的金融监管目的是确保一个安全与稳定的金融体系,并在竞争的市场上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法律的实施,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效率、一体和稳定。德国现行金融法律规定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保证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保护银行存款者的存款安全,保护货币和金融活动不损害国民经济。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规定和现实国情,我国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实现金融业经营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减少金融风险、保证经营安全;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从总体上看,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和维护金融交易秩序,监督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系统危机和市场崩溃的发生。
(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银行存款人、证券市场普通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公众客户在信息拥有、资金规模等方面不占优势,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等措施,对公众的利益加以维护。
(三)促进公平、有效的竞争,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
金融监管机构要确保金融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平竞争,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可进行如下分类:
按金融监管的范畴可划分为金融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前者是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撤并、升格、降格、更名、迁址、法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年审等的监管;后者是对银行存贷款利率、结算、信贷规模、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经营风险、账户账号开立、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按金融监管的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金融监管和风险性金融监管。合规性金融监管是指金融机构的审批、信贷资金管理、结算纪律监管、账户管理的监管、外汇外债监管、金融市场监管、社会信用监控、金融创新规范监管等;风险性金融监管是指监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风险性、经营效益性等。
按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即进入市场的监管。这是一个关系到金融业能否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
分散风险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原则,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大以及企业改制,都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这充分说明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各国金融风险监管的内容看,金融风险监管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资产质量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的监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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