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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规避手机监管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基本上与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有效地避免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呈现集中统一的趋势下,我国许多学者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应向混业监管回归。

第二节 金融监管模式

一、什么是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制度的总称。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种类

由于各国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也不同,具体见表14-1。

表14-1 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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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基本上与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有效地避免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具体见表14-2。

表14-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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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98年机构重组是指央行撤销外资司、稽核监督局,成立银行监管一、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局和合作监管局。目标是实现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的统一,随后成立9个跨省的大区分行和2个营业部及21个监管办。

四、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根据2004年6月28日,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签订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一)银监会的职责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证监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2)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3)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4)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5)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6)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7)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8)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9)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0)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保监会的职责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具体职责如下:

(1)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收;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低的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美国率先实行分业监管,成为众多国家效仿的对象,并引领潮流50多年。1986年,挪威首先进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变革,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暴露出监管方面的缺陷,促使英国成立金融监管局(FSA),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FSA的成立将金融监管一体化推向了另一个高度。据世界银行专家Luna Martinezt和Rose的统计,从1986~2003年,全球有46个国家建立起一体化监管机构。因此,从纵向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又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回归过程。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呈现集中统一趋势的原因如下:一是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使金融业务相互渗透,按照“监管结构必须映射市场结构”的观点,需要采取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来加强协调,提高监管效率;二是实行统一监管可以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三是统一监管避免了监管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而导致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的现象。

六、对我国监管模式的争论

在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呈现集中统一的趋势下,我国许多学者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应向混业监管回归。其理由如下:

(1)适应混合经营的趋势。在政策和业务上,我国金融机构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例如,自1999年以来,相继允许国信、国通、光大等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统一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做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与之相适应,在监管模式上应实行统一监管。

(2)金融创新的要求。随意金融创新的发展,迫切需要统一监管,以防止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

(3)分业监管协调成本高。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协调各个监管机构的成本较高。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以期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但这种联席会议制度只是论坛式的,难以真正发挥统一协调的功能,而统一监管可以轻易解决这一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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