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练习题
一、判断题
1.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会计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中国注册会计师。( )
2.注册会计师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可以了解其内部审计情况,以决定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 )
3.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时,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其被授予的权限也不相同。( )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只要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就能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 )
5.我国加入WTO后,世界各国公民均可到我国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按我国规定的条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
6.在我国,只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
7.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因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则应按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8.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这里所说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既包括审计鉴证业务,又包括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
9.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
10.审计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
二、选择题
1.下列( )情形下,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将被撤销注册,收回证书。
A.由事务所派往国外交流访问两年 B.受刑事处罚、判处徒刑4年
C.已停止职业注册会计师业务半年 D.曾在被审计单位工作,离职1年
2.下列各项准则中,不能用来衡量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是( )。
A.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B.质量控制准则
C.职业道德准则 D.职业后续准则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依据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
B.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
C.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
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特点包括( )。
A.双向独立B.强制执行C.有偿审计D.受托审计
5.按照目前的规定,如果王名于1996年首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会计、税法两科均及格的成绩,但其后的1997年、1998年,未能通过其他课程的考试,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王名在1999年、2000年考试中未通过其余三科,其会计及税法成绩将失效
B.王名是否参加1999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并不影响其已合格科目的有效性
C.王名最早能于2002年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
D.如王名在1999年考试中通过审计和经济法两科,则2000年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考试成绩将直接决定其会计、税法科目成绩的有效性
6.《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保障经济有序运转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 )。
A.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 B.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C.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 D.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责任
7.在中国境内,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审计业务,但这一规定并不妨碍注册会计师( )。
A.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的约定书
B.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代编会计报表等服务
C.妥善保管在审计过程编写的工作底稿
D.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8.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对于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而言,下面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A.如果某位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表明他没有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B.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均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能办理
C.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D.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注册之前在事务所从事的两年规定工作内容可以是会计咨询、服务工作
9.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法院可判其( )。
A.只有民事责任 B.只有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D.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0.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间审计专业团体是( )。
A.爱丁堡会计师协会 B.英格兰会计师协会
C.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D.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简答题
1.简述审计对象的发展变化过程。
2.试述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结构。
3.为什么说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所有错误与舞弊行为?
4.比较审计、审阅和审定程序业务的不同。
四、案例分析题
1.1710年创立的南海公司在初期的十年里经营业绩一般。1719年公司的董事们开始以虚假的会计信息诱骗投资人上当,其股票价格一时扶摇直上(从1719年每股114英镑上升到1720年3月的每股300英镑,1720年6月已逼近1,000英镑)。
但好景不长,南海公司最终未能逃脱破产倒闭的厄运。1720年底,政府对该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时,发现其实际资本已所剩无几,使股东和债权人损失惨重。
英国议会迫于舆论压力,聘请会计师查尔斯·斯耐尔(Charles Snell)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斯耐尔于1721年以“会计师”名义提出了一份“查账报告书”。
为了监督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防止其营私舞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避免南海公司事件重演,1828年,英国政府设立了民间审计方式,并于1844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监察人,负责审查公司的账目。
此案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与启示是什么?
2.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成为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请分析以下各种情况是否具备申请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或已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是否会被吊销?
(1)小李是上海某名牌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在学习完审计课程后她又自学了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的课程,并打算在今年暑假参加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2)注册会计师老刘在1993—1994年担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他在1994年底前往国外探亲并很长时间居住在国外。2000年他回到国内,并继续在ABC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职务。
(3)注册会计师王锋在担任注册会计师期间,接受审计单位重金贿赂,为其隐瞒重大财务问题,后因事情败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因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判入狱3个月。出狱两年后,王锋洗心革面,想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巨人零售公司审计案例——会计师事务所因屈服客户压力而执行了许多无效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的审计案例(涉及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巨人零售公司于1959年建立,60年代时业绩增长惊人。但到了70年代,公司面临着一次重大经营损失,为了掩盖这一真相,他们决定篡改公司的会计记录,其中虚构了150万美元的收益。
审计过程中的几个迹象:(1)罗丝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为了查明米尔布鲁克公司让出的25.7万美元的折让优惠是否属实,对巨人零售公司提出外调要求(予以证实),零售公司的财务副总裁当着会计的面打电话给米尔布鲁克公司的总裁,短暂交谈几句后,把电话给了会计师,对方口头证实了这笔折让优惠,并同意递交一份书面证明。(2)两位助理审计人员写了一份备忘录,附在工作底稿当中,对贷项通知单(红字发票,用以抵减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然而事务所的负责人却认为已经收集到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其真实性,就不再深入追查此事。(3)巨人零售公司竟然向事务所提出要求,选用某位审计合伙人,威胁要把一位助理审计人员赶出事务所。(4)审计接近尾声时,事务所和公司召开了一次会议,相互间的讨价还价在这次会议上表现得非常明显。会议的目的是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几个可疑问题进行最后的裁决。公司的人不停地用计算器计算着每股收益。只要结果达到预期的目标,公司便停止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该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与教训有哪些呢?
4.美国第一例与第三者责任有关的审计案例(法律责任的范畴)
1924年3月从事橡胶进口和销售业务的斯特公司向厄特马斯金融公司申请一笔10万美元的贷款,基于贷款数额较大,厄特马斯要求斯特公司出具一份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自1920年起就一直为斯特公司查账,事务所也知道审计报告一般被公司用于贷款时,但并不清楚具体的银行或金融公司。同样,这次对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查证后,签署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厄特马斯公司在看了这份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后,就发放了贷款。在同一时间内,斯特公司还以同样的手法,从其他两家银行得到了30万美元的贷款。
不幸的是,1925年1月,斯特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为追回经济损失,起诉了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宣称:事务所在对斯特公司进行审计时,不仅麻痹大意,而且还具有欺诈行为。厄特马斯公司诉讼案中另一个令人关注的焦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创始人道奇成了此案的被告。
法庭证词表明,1923年底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斯特公司的一名会计师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其中最大一笔是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销售收入,金额约70万美元。法庭证词揭示:审计工作主要是由一名叫西斯的年轻人完成的,在1924年2月初,西斯到斯特公司查账时发现公司自1923年的4月起均未记总账,因此,最初几天的审计工作就是登记总账。就在西斯准备编制账户结算表的前一天,会计罗姆伯格从西斯手里要走了总账账本。在看完了账本后,罗姆伯格做了一笔70万美元的分录(以后还为此准备了17张虚构的销售发票)。并在第二天提醒西斯,这笔账是公司12月份的销售收入,当时由于疏忽而没有记账。西斯不加询问与调查,便列入了资产负债表中。事务所的律师在辩词中指出,审计主要是“抽样测试”,而不是对所有的账目进行详细调查。法庭怎么裁决呢?由于律师不能证明事务所故意欺骗厄特马斯公司,陪审团撤消了对事务所欺诈罪的指控。而对过失的指控,由于当时法律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向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者负责(只有与被告有合约关系的一方,才能起诉和要求被告对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三审后,仍无明确定论。此案后的几十年里,美国一直在完善相关法律关系,最终在1983年的罗斯布罗斯法案里明确,所有拥有一份经审计人员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并对此作出决策的个人投资者们,都有权向失职的审计人员追索损失,而且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应该为事务所雇员在公司审计过程中的一切过失行为负法律责任。
该案例对我国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提供了哪些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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