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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可分为什么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清查是会计循环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彻底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与科学性,以防止各种人为的舞弊和制度的疏漏。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为企业下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核算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财产清查中确定了各有关账户正确的结存数量和金额,是新的会计年度会计开账的基础。局部清查是指会计年度期间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只针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和核对。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很多企业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形:一些存货会不翼而飞,发生短少的现象;存货因产品设计变更变成呆滞存货;应收款项因账务不清而无法回收;固定资产因没有良好的保管制度,以致失修而报废或遗失。诸如此类损失都是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健全的财产清查制度、落实执行财产清查工作所导致的,企业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就能够避免这类损失的发生。

财产清查是通过对企业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核对,查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各项债权债务等的实有数额,并将之与账面数额核对,从而保证账实相符,加强企业财产物资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一种专门方法。财产清查是会计循环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交易或者事项发生或完成后,要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并以此为原始依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从而可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干扰,账簿中所记录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可能与实际发生偏差,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并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真实的依据,必须进行财产清查,使账面数与实际数保持一致,真实反映企业财产物资的实际保有情况。财产清查的具体作法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各项实物财产、货币资金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实物的盘点与核对,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账簿记录逐一核对,两者有差异时,一要将账簿数据调整至和实际清查数量相同,二要调查发生差异的原因与改善的方法,三要惩处失职人员,以达到企业财产保全的目标。财产清查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财产清查,尤其是全面清查,能够确实掌握企业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的实际拥有情况,查明账存额与实存额之间的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便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使账存额与实有额一致,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可靠,进而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增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在清查财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各种财产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研究企业有限的经营资源是否作有效分配应用,以便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发挥各种财产物资的使用效能,加速资金周转。例如,当企业拥有过多的呆滞存货,表示企业存货管理政策的执行散漫,应着手加以改进。另一方面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加以调整。例如对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过时积压的存货等不良资产应列出明细,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同时会计人员也应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企业资产。

(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彻底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与科学性,以防止各种人为的舞弊和制度的疏漏。如查明各项财产物资有无挪用、贪污、盗窃以及毁损、变质和浪费等情况,以主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验收、保管、调拨、报废以及现金出纳、账款结算等手续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以便建立和健全财产管理与核算制度。对于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事项的企业更可借助年度全面清查的机会对企业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作一番整体测试,发现存在的缺失,加以改善,可以防范企业内发生计算机舞弊的可能。

(4)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为企业下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核算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财产清查中确定了各有关账户正确的结存数量和金额,是新的会计年度会计开账的基础。同时,结合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和完善,便于会计人员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再为核对不确实的资料而耗时,提高了会计数据的处理效率。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和经营管理日趋复杂化,企业经营者必须以战略性观点来对待企业财产清查工作。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企业财产清查根据清查对象与清查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整体)清查与局部清查两种。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就是企业针对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物资(包括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代管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核对。企业实施全面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的实有金额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

(2)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3)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4)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5)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6)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7)自有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特殊生产技术等)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是否仍在发挥效益,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8)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由于全面清查涉及面广、内容多、工作量大,通常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为确保年度会计报表的正确性与可靠性,在年度决算前进行财产全面清查;

(2)企业为导入新的会计系统必须要有正确的开账数据,在新制度实施前进行全面财产清查;

(3)企业撤销、合并、分立或改变隶属关系,为了明确经营责任和确定资产、负债实际数量和金额,需要进行财产全面清查;

(4)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时,为摸清家底,准确核定资金,需要进行财产全面清查;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需要进行财产全面清查。

企业通过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会计年度期间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只针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通常是有重点地抽查、轮流清查与定期清查,作好局部清查有助于增进全面清查的效率和质量。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每日终了应由出纳人员自行清点,并与会计账核对相符;

(2)银行存款与银行借款每月至少应与银行核对一次;

(3)各种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一至两次,有问题的要及时解决;

(4)对于流动性较大或者易发生短缺、损耗的存货,年内要进行轮流盘点或者重点抽查,对于比较贵重的物资,每月都要清查盘点一次。

(二)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企业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两种。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企业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确定的计划时间,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债权债务开展的清查工作。通常在年底决算前举行全面清查,月末时则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企业事先没有既定的清查时间表,而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临时展开清查工作。通常遇到下列几种情况才进行不定期清查:

(1)更换存货资产或货币资金保管人员时,需针对其所保管的财产进行清查,以分清保管人员的经管责任。

(2)发生非常灾害或意外损失时,应对受损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财物受损情况。

(3)企业在一些重大事项发生时,如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开展清产核资、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外部有关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银行等)对本企业进行会计检查等,需对企业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财产清查的原则

企业进行全面财产清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

企业应将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各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以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等内容全部列入清查范围,不能遗漏,以便于全面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的情况。

2.事权统一性原则

对于清查工作的总负责人、各个清查项目的负责人、具体执行人以及监盘人等应明确工作范围,并指定与其工作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权限,以利于清查工作的进行及保证清查工作的准时完成。

3.客观性原则

清查人员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必须本着客观性原则,保持中立立场,态度不偏不倚,保证清查结果的可靠性,包括:(1)对于所清查的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要进行客观的评价;(2)确定所清查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价值时应具有客观、可靠的证据,不能主观臆断,必要时可委托可信赖的第三方;(3)在决定具体项目的清查人选时应保持客观中立,绝不能由保管人担任该项目的清查人,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裁判兼球员”现象一定要避免。

4.可核性原则

所有参与清查工作的人员要在进行自己负责的清查工作时,对于所清查的各项项目的数量、质量、规格与金额应保持精确、可核,如果有疑问应进行进一步追查,不可置之不理、疏忽大意。

5.重要性原则

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应注意有详有略、重点突出,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即对重要项目应首先进行清查,且对清查结果务求准确,完成重要项目的清查之后,再陆续清查微少数量或量多值低的项目,且可采用抽样或估算的方法进行清查,例如低值易耗品可以技术推算法替代逐一点数法。

6.及时性原则

财产清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清查工作以及必要的复查工作,及时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避免延误企业其他工作的进行。

7.预防性原则

财产清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通过与账存数额对比,找出企业在财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从而可以预防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复发生,并进行制度完善。因此,必须做到:(1)通过财产清查发现各种财产管理上的漏洞并提出落实的改善方法,决不可让资产保管人以各种理由搪塞了事;(2)发现错误就应有改进错误的勇气,并避免错误再发生;(3)依照财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优劣,进行必要的奖惩。

四、内部控制与财产清查

现代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的多元化以及管理层次的增加,对外形成了高级管理层对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对内形成了下属管理层及成员对上级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这种受托责任既包括受托财务责任,也包括受托管理责任。受托责任要求受托方的行动和结果能够实现委托方的目标,为了保证多级化受托责任目标的一致性,必须进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企事业单位为了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其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战略战术得到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单位发展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严密而又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组织、协调各部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关系,使之达到更好的经济效果。

目前,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在不断完善之中,其作用主要包括:(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资产安全、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法规的遵循。因此,可以说财产清查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考察各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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