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简写为CDs),是银行发行的到期之前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它与银行普通定期存单的差异:(1)普通存单记名且不可转让,存款人可以提前支取,但银行会扣除部分利息。大额存单通常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存单持有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将其转让出售;(2)普通存单金额不等,而大额存单面额固定,按标准单位发行,而且面额较大,在美国,最低额为10万美元;(3)大额存单的发行者多是大银行。虽然中小银行也发行大额存单,但发行量和流通量都不能与大银行相比;(4)普通存单的期限或长或短,而大额存单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5)在一些国家,普通的定期存款利率受到管制,大额存单则可以按市场利率对持有者支付利息。
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的证券化,不过,它和银行发行债券筹资仍有所不同。后者不属于银行存款,银行无须为其缴纳存款准备金,债券的投资者也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6)
(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产生
20世纪50年代后期,货币市场利率不断上升,而银行存款利率受美联储Q条例的限制,无法采用竞争性存款利率,使银行的筹资能力受到很大制约。为规避管制,花旗银行于1961年开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期望借此能增加存款,并使资金来源多样化。由于大额存单无利率上限,可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存单持有人若需要现金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将其售出,因而受到广泛欢迎,其他银行也纷纷效仿。
(三)大额存单的发行和流通
由于银行接受存款不能打折,大额存单通常按面额发行,可以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认购者多是大企业、政府机构、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也有个人投资者。存单持有者若需变现,可将存单在二级市场出售,通常是由交易商买入。交易商的“造市”保证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
(四)中国的大额存单市场
中国银行业发行大额存单始于1986年。1989年,人民银行出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其发行和流通转让等作了具体规定。不过,国内银行大额存单发行量有限,而且与国外相比,面额较小,二级市场也很不活跃。大额存单只是各银行竞争存款市场份额的应急措施,而未成为经常性负债管理手段,加之人民银行对其施加利率上限管制,使之相对优势并不突出。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降温,国内银行存款规模居高不下,资金运用趋于谨慎,在此背景下,大额存单市场未及兴起便归于沉寂。不过,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银行经营理念的调整,在适宜的市场条件下,大额存单市场仍然有潜在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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