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日常监管
监管当局制定各项预防性的谨慎监管规则,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考察和约束。
(一)谨慎监管规则
“谨慎原则”源于会计处理,即采用尽可能不高估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建立在稳妥可靠的基础之上。谨慎监管的核心内容是督促银行谨慎经营,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大都围绕“谨慎原则”建立了一个全面监管的规则体系:
1.资本充足度监管
1988年巴赛尔委员会颁布《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形成了银行资本充足度的国际标准。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比率不低于4%。该标准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美国通货监理署早在1914年就提出设立资本标准,此后,美国银行的资本标准从内涵到目标比率经历了多次调整。签署《巴赛尔协议》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对国内银行资本标准作了相应调整。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将银行资本充足情况归为五个类型: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资本、极其短缺资本,对不同资本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英国监管当局并未设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而是根据每家银行的业务性质和特点,设定不同的比率,而8%的资本充足率作为“最低清偿比率”,适用于考核在英国的国际银行。英格兰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分为两类:一是触发比率,是根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所能接受的最低资本比率,一般高于8%的比率;一是目标比率,是防止意外触犯触发比率的资本比率,通常高于触发比率1%以上。日本大藏省和当时的欧共体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都要求本国银行采取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以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2.流动性监管
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流动性的衡量方法、管理方式差别较大。有的国家以各种流动性比率作为考核流动性的指标,并要求银行流动性比率达到一定标准。有的国家并无强制性的流动性比率要求,而是向银行发布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指导方针。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状况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并设立流动性指导线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督。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并不具体规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但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检查时将流动性作为一个重要项目,并对银行的流动性按1~5级进行评级。1级表示流动性充足,5级表示完全没有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的流动性比率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存贷款比例、中长期存贷款比例、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
3.贷款集中度监管
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加以限制,避免贷款风险过于集中,同时也对关系人贷款予以限制。欧盟规定银行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对关系人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0%。美国联邦监管机构规定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比率不超过总贷款的15%,州监管机构的规定是不超过总贷款的12%~25%,并规定对关系人贷款不应提供优惠。日本等国也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规定了限额或比率。我国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率不能超过1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交易者和其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
4.资产质量监管
银行的资产质量(主要是指贷款质量)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美国银行监管机构根据风险程度将银行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最后确定银行的资产质量等级。中国人民银行也将银行贷款质量作为监管重点。传统的贷款分类方法属于期限法,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不良贷款通称“一逾两呆”。人民银行对“一逾两呆”的贷款比率作了限制。这种分类方法在评估贷款内在风险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且标准宽严不一,与谨慎监管的原则也不尽相符。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在商业银行试行五级分类法,并于2001年底正式颁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自2002年1月全面推行。
5.呆账准备金监管
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呆账准备金(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的计提方法、计提比率和冲销方式一般都有规定。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当年贷款余额按固定比率提取的普通呆账准备金;一是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程度提取的特别呆账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于20世纪80年代末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未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在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后,我国银行除了计提普通准备金外,还需根据分类结果提取专项准备金。财政部也在2001年新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按资产损失程度提取普通、专项和特种准备金。
6.内部控制监管
监管当局通常会发布指导性原则,要求银行建立科学、严密、完备的内控制度。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管理控制、业务营运控制、会计控制三方面。
除此之外,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派员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查阅原始报表、账册、文件等资料和当面征询等方式,分析、检查、评价银行的经营管理质量及遵循法律和政策的合规性。
现场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前者是对银行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和全过程的检查,后者是对银行某项业务或某一经营管理环节进行检查。按检查频率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银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亲临现场外,还可能会委托某一具备资格的机构对银行进行全面或单项的检查。比利时、瑞士等国家的监管当局主要是依靠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对银行进行常规的现场检查。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外部审计师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银行检查。现场检查的步骤主要包括检查前的准备、进入现场,由各检查小组就其负责的检查内容分别进行检查、对被检查银行进行综合评价、写出检查报告。
美国监管当局对现场检查非常重视,通常派出多名经验丰富的专职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美国三大联邦监管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使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评估体系,正式名称是“联邦监理机构内部统一银行评级体系”,俗称“骆驼评级体系”(CAMEL Rating System)。该体系主要从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收益状况(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检查银行的经营状况,并按五级制进行综合评级。1997年1月,美联储又在CAMEL评级体系中加入了第6个元素,即敏感性(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若被检查银行存在问题,监管当局将以书面形式督促其解决,问题严重者将受到处罚。
英国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与美国有所不同,主要依靠检查组(Review Team)和报告会计师(Reporting Accountants)。检查组由监管当局的官员与聘请的银行家和会计师组成。根据1987年银行法,报告会计师由商业银行指定,英格兰银行有权提名或同意,多为国际著名的会计公司。检查组和报告会计师根据监管当局的检查要求对银行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监管当局就检查出的各种问题与被检查银行谨慎性会晤或召开监管官员、银行、报告会计师三边会议。
我国的现场检查称现场稽核,稽核内容主要是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清偿能力、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等。
现场检查比较直观,能直接检查银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还可查访有关人员,较易发现问题。但现场检查的成本较高,而且可能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因此检查不能过于频繁。
(三)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通过收集、分析银行的各种数据来考察、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大多数国家的监管当局都建立了非现场检查报告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
美国监管当局制定了银行统一绩效报表(UniformBank Performance Report),要求银行按时报送。监管当局在非现场检查中最初采用的早期报警系统是利用银行统一绩效报表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采取预防措施。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联储采用“统一银行监督检查体系”(UBSS),以按季上报的统一银行运行报告和银行持股公司运行报告为基础,重点考核银行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性。美联储将全国所有经营规模和外部经营条件相似的银行归为“同类组”,将被检查银行的财务比率与同类银行的水平进行比较,以考察该行本身的情况、与同类银行相比的情况以及该行近几年的发展趋势。由于UBSS体系存在一定缺陷,美联储在1993年开始实施“金融机构监督体系”(FIMS)。FIMS体系由FIMS评级和FIMS风险排列两套计量模型构成,前者对银行按五级制评级,后者则预测银行在以后两年内倒闭的可能性。FIMS体系侧重于使用数理统计分析模型,更为精确和科学。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非现场检查的最初形式是要求银行机构按月上交现金计划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两大统计报表,不能全面把握银行机构的全面经营状况。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建立起我国中央银行非现场检查制度。1997年,又下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对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作出规定。
与现场检查相比,非现场检查具有较强的及时性、连续性,适用于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早期监管。不过,非现场检查单纯依靠数据资料,对一些深层次、隐蔽性问题难于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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