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
会计相关法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在此期间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下同)。
(2)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3)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作了如下要求:
1. 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报送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或投资人。会计法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实际上是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要求,防止单位对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采取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编制、提供内容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偷税、隐瞒收支或其他违法、违纪等目的。
2. 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审计,是中介机构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评价和审核,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掌握单位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单位应当先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再将审计报告连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
3.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格式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是督促其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措施。
4. 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错误的更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对象
会计法规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对象都作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其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最为详尽。
(1)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计算口径。
(4)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5)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6)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①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②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③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④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⑤ 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⑥ 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8)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9)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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