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事项的确认是指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确认。
(1)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的条件。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①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上述三个条件说明:
●将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能确认为负债的必须是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如A公司因为违法经营,被B公司起诉,虽然法院尚未判决,但对A公司来讲,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应是“很可能”。
●要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否则就不能确认为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将其称为或有负债,因此,或有负债不确认。
(2)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在将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的同时,企业有时也拥有反诉或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对于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而不能在确认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负债时,作为扣除项目,减少负债的确认金额。在确认资产的同时,相应地确认一项收益。
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① 相关义务已确认为负债。
② 从他方或第三方补偿基本确定。
2. 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是指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入账金额的确定,主要涉及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和预期可获得补偿金额两个问题。
(1)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如果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是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如果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应按如下原则确定最佳估计数: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的金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其中涉及单个项目的或有事项主要有某些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债务担保等;涉及多个项目的或有事项主要有对售出商品提供的担保。
(2)预期补偿额的确定。
预期可获得补偿是指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给予的补偿,例如,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提出额外追偿要求。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不能只确认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金额与可获得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而应分别确认。
3. 或有事项的披露
对于或有事项,除了按规定予以确认外,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加以披露:
(1)对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
(2)对于以下或有负债,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分类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对此做出估计,应说明理由)等内容:
①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②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③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④ 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3)对于或有资产,即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潜在资产,企业一般不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对此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等。
在涉及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如按上述(2)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的形成原因。
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的会计调整方式为:企业对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4. 或有事项调整举例
【例】远大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以每台2 800元的价格销售一批全无氟绿色环保型电冰箱,共60台,并提供为期一年的售后保修服务。根据该企业以往的经验,每个客户在一年内要求修理的可能性占50%以上,每台电冰箱的保修费约100元。该公司在2014年编制财务报表时决定确认这笔保修费用。
根据资料远大企业该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例】东方公司2012年8月1日销售给雨航公司一批货物,雨航公司交给东方公司一张记有价款600 000元(含销项税)的无息商业汇票,该汇票有效期6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2月1日,由于东方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1月1日到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率为10%。东方公司在编制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之前,获知雨航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拖欠了大量债务。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东方公司断定雨航公司不能兑付其签发的商业汇票的可能性达50%以上。
根据所给资料,由于雨航公司不能兑付商业汇票的可能性达50%以上,东方公司到票据到期日有很大可能会负担连带责任。这是一项或有事项,东方公司应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确认该笔或有损失。或有损失金额600 000元: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 000 000元。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付清货款,但甲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60 000元;此外,还应承担诉讼费20 000元,三项合计2 080 000元。甲公司不服,认为乙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并因此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400 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本例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甲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认为诉讼事件已结束。一审判决结果表明,甲公司因诉讼承担了现时义务,该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在一审判决日确认一项负债。
2014年12月10日,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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