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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法》建议案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惩治有关期货犯罪的条款正式列入《刑法》。3家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已出台。加快《期货交易法》的立法进度,早日出台中国的《期货法》,是保障中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四是全面性,《期货法》的立法范围应涵盖有关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约束。

六、关于《期货法》建议案

中国期货市场的现状是这样的:一是现在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货交易所,有167家期货经纪公司、数百家自营会员以及一大批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行业协会、交易所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制”。二是1999年中国期货市场的第一部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惩治有关期货犯罪的条款正式列入《刑法》。3家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已出台。2001年对前面的4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相继发布。三是期货市场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从1995年起,中国期货市场规模开始逐年滑坡,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以年均30%~40%的速度递减,行业亏损现象加剧,但是到2001年我国期货市场开始实现了恢复性增长,2001年全国期货市场总成交额为30154.08亿元,较2000年增长了87.61%。2002年1~8月份,全国期货市场总交易金额为3421.11亿元,同比增长6.16%。期货交易所关于股指、国债、外汇等金融衍生品和籼米、石油、棉花、玉米等商品期货以及期权在内的新品种研究报告已经上报有关部门。四是中国期货市场中的上海铜市在国际上已经占据重要的地位。现在,上海铜市已经成为与伦敦、纽约一起成为全球三大交易定价中心。目前上海铜市的规模按实际交易吨数计已与世界最大的铜市——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相当,且上海铜市增长迅速,2002年上海期货交易所铜的交易量达到1159万手,比上年大幅攀升41.75%;成交金额达到9190亿元,同比增长41.55%;截至2002年底,沪铜总持仓量达24万手,比2001年同期增长近50%。中国铜消费量在近10年的平均增长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4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铜消费国,在全球铜工业及铜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价格上来看,铜的“上海价格”开始具有独立的“中国特性”,开始影响“伦敦价格”和世界铜现货价格走势。世界三大铜矿企业之一的智利CODELCO公司,把上海期货市场的铜价与伦敦、纽约铜价一起列入其定价体系。还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已成为仅次于CBOT,交易规模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的大豆期货交易市场。

我们认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有两个主要“瓶颈”:一是新产品的审批“瓶颈”。新产品申请报告上报后,没有及时地反馈,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二是《期货法》的“瓶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国际惯例差距很大,并且是在整顿期货市场秩序时制定的,有些限制过于严格,是“过渡性”的,并且到现在近5年了。消除《期货法》中的法律“瓶颈”,建立良好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环境,有利于一些“权力配置”重要问题得以解决,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的新发展。

我们认为中国期货市场正处于“第二次大发展”的初始阶段。加快《期货交易法》的立法进度,早日出台中国的《期货法》,是保障中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

建议中国《期货法》的制定可以参考这样一些原则:一是市场主体平等性,《期货法》属于商法范畴,应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一般会员、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明确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二是有限国际性,中国已经加入WTO,《期货法》的各项条款应有限度地尽量与国际接轨,有助于发挥“后发优势”。三是有限本土性,中国的《期货法》在保持有限国际性的同时,要适应中国本土特有的“国情”。四是全面性,《期货法》的立法范围应涵盖有关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约束。五是长期性,《期货法》应立足长远,一般要至少着眼8~10年的期货市场的发展,按照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法律前瞻性和长期适用性。我们建议2004~2005年应该将《期货法》尽快列入立法日程,尽快起草和出台《期货法》,将中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向《期货法》法制规范下的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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