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法》建议案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中国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中国金融业尽管在1993年实行了分业经营,并逐步实现了分业监管的新型金融监管制度。但是,金融控股集团在中国的发展是个事实,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新疆德隆、新希望、东方集团等实际上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王永生(2003)将中国现在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以金融机构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此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信托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参与其他多种金融业务。具体分为三类:(1)母公司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中国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项目融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金公司,开始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此外,1979年中国银行在中国香港成立了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1997年在英国伦敦注册了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1年3月,国务院特批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境内筹建深圳分公司,标志着中国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渐趋完整,等等。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其海外分支机构通过曲线以达到混业经营之目的。(2)母公司为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实业的控股公司。最典型的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中信集团),投资设立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等。(3)母公司为保险公司,子公司经营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它形成了以保险为主,涉足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二种是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东鲁能集团已经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保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完全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雏形。类似的还有光大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中远集团、山西国信集团公司等。
第三种是以民营企业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四川新希望集团介入民生银行、民生保险等,东方集团、新疆德隆也有金融控股的业务行动。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金融法规严重地落后,没有很好地正视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事实,没有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此,我们在此提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建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作用。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是中国金融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经济全球化需要全能的金融公司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带动跨国金融公司的发展;金融信息公开透明也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广泛投资成为可能;人才的高度流动性会为金融控股集团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管理、技术方面的人才。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竞争的一种客观选择。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是中国金融本身发展和混业发展的外在表现。
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金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管制。制止银行贷款进入资本金、对资本重复计算的扣除、防止母公司用债务资本补充子公司的资本金。
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金融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的界定,并严格执行。
四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等严格地控制,化解其金融风险。
五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违法、违规的惩罚及其退出、破产法条的设立。
六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如对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合作监管或涉及到统一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建立,以及跨国的合作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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