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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法》建议案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的条款适用范围是这样的: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八、关于《金融监管法》建议案

对于《金融监管法》我们在此主要强调这样几点:

一是现在在《证券法》中有相关的证券监管的有关法律条款,在《保险法》中有保险监管的有关法律条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基金监管的有关法律条款,但是现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这样就出现了保险、证券等与银行监管法规的不平衡问题。对此产生的法律影响应给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措施。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的内容中,对创新业务监管、跨境监管、风险监管及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方面应该加强。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的条款适用范围是这样的: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是只要仔细看看这个法律的内容,对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的业务情况,就会发现这个法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的一些特色业务的监管没有给以涵盖,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给以注意。

四是从总体上应加强对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

五是现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银行监督管理法都具有较强的过渡特征,我们认为在2006年左右,中国应该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提上日程,着眼建立统一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和相应的体制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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