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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资利用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97年起,中国不仅已连续多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二大国。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设立外资企业应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应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五节 中国的外资利用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

经过二十余年的引资过程,中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方式趋于多样化,利用外资渠道不断拓展。外商投资企业起初进入加工工业,后来向基础产业、外向型产业方向发展,并逐步向商业、金融、信息、咨询、房地产等领域拓展。外商投资的区域由沿海向内地延伸。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也看好中国的大市场,纷纷来中国投资。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00家在中国设立了企业,已有180多个国家在中国投资。从1997年起,中国不仅已连续多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二大国。2002年,利用外资还曾首次超过美国,排名位居世界第一。

2005年全年,我国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44 001个,比2004年增长了0.8%;实际使用金额603亿美元,下降了0.5%(见图8-1、表8-1)。在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中,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70.4%和9%,分别比2004年下降了0.6个百分点和0.8个百分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所占比重分别为6.2%和3%,分别上升了1.6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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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十五”时期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增长速度

表8-1 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情况 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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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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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公报。

2005年全年对外直接投资额(非金融部分)为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8%;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2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6%;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4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5%。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开发等;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其他投资的方式很多,也很灵活,包括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BOT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各方出资均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但无上限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至此,我们可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归纳如下:

(1)投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各方的投资物都要折价计算投资比例;而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各方的投资物一般不折价计算投资比例。

(2)法律依据和法人地位不同。合资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企业是中国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合作企业可以成为中国独立的企业法人,也可以不成为独立法人。

(3)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方式是建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任命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中外双方共同管理,根据一股一权原则获得经营控制权;合作企业的组织方式不尽相同,法人式的一般是成立董事会,非法人式的一般是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在管理方面,一般是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协助,或者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与风险;合作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或产品以及分担风险和亏损。

(5)合营期满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期满后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资产净值;合作企业期满后资产净值按合同的规定处理,如果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已先行回收投资,则资产净值一般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设立外资企业应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应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外商独资企业具有下述特点。

(1)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因此,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设立并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它是外国的企业,具有外国的国籍。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因而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不同,外资企业相当于外国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拥有全部股权的子公司。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立经营,并成为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因而,外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比如国外分公司),后者是外国企业(如总公司)在东道国经批准后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外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合作开发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中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它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扩大和企业股份制改造日趋深入的背景下产生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的企业,并且都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方式;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表现在许多方面。如设立方式不同、股权转让不同和公开性要求不同等。

(六) BOT投资方式

BOT投资方式是由土耳其已故总理厄扎尔在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国家私营计划框架工程中首创的,以后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并广泛采用。BOT方式已经成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渐活跃的投资方式,不论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常常采用这种方式来建设大型基础项目。例如,英法两国采用这种方式合作建成横穿英吉利海峡连接两国的欧洲隧道,东盟国家也运用BOT方式引进了大量的外资参与本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也采用这种方式建成了一些高速公路和发电厂等项目。

BOT投资方式有时也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典型的BOT方式是指政府同私营机构(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一个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筹资、建造、营运、维修及转让。在双方协定的一个固定期限内(一般为15—20年),项目公司对其筹资建设的项目行使运营权,以便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偿还该项目的债务并赚取利润。协议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在BOT方式中,项目公司由一个或多个投资者组成,通常包括承包公司和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公司以股本投资的方式建立,有时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以及吸收少量政府资金入股的方式筹资。BOT项目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通过项目公司从商业金融渠道获得。BOT项目的运作过程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确定项目、招标准备及要约、评价、谈判;从私营企业的角度来说一般都要经过下列几个阶段:投资前评估、执行、建设、经营、产权移交。

(七)国际证券融资

1.发行国际债券

这是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发行国际债券筹资的优点是期限长、数额大、无附加条件,可以自由运用。缺点是发行手续繁杂,利息也较高。

2.发行股票

这是指通过开放本国证券市场让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的上市股票,或允许境内企业到境外招股或把境内企业的股票在境外市场上市,或通过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到境内市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1)中国企业在境内通过B股上市。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不具备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下,通过中国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

(2)中国企业直接境外上市。即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以境内法人身份直接申请到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到中国香港地区、伦敦、纽约、新加坡等地上市。

(3)中国企业在海外通过存托凭证间接上市。即国外受托金融机构在取得发行国股份公司股票的基础上发行的替代性证券。如在美国上市的ADR。

(4)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在我国货币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我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中方企业在由外商直接提供或信贷基础上从外国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以商品或劳务偿还外商贷款本息的利用外资方式。实质上这是技术交易、商品贸易和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利用外资方式。

其具体形式有: (1)直接补偿,即以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和其他物资所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返销外国以偿还外商贷款本息;(2)间接补偿,即以双方商定的本企业生产的其他间接产品返销还贷;(3)综合补偿,即采用直接产品、间接产品、现汇或劳务相结合的灵活补偿方式。

(九)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料、辅助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中方企业按照外商提出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标准加工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外销,中国企业按约定费用标准向外商收取工缴费的对外经济合作方式。对于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中方以工缴费抵还;中方提供的部分原、辅料和零部件等,则作价向外商收取。我国现行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有三种形式: (1)来料加工;(2)来样加工;(3)来件装配。

其具体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 “两头在外”。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两头在外”,即加工装配的料件来自外方、产品去向外方;中方企业除提供劳动力、厂房及少量辅助材料外,不必为采购料件所需的外汇和产品的销路承担风险。(2)间接劳务出口。对外加工装配所需的机器设备一般由外商提供,中方不需用现汇支付设备价款,而采用劳务补偿的办法,用取得的工缴费偿还。加工装配的产品一般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可以安排解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实质上是一种间接劳务出口的方式。(3)关税优惠。在实行税收新政策之前,对外加工装配的原料、辅料和零部件均可享受免税进口,成品也可享受免税出口。(4)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对外加工装配在中外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生产业务的委托,因此没有所有权的转移。中方企业对所进口的原料、辅料和零部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外商承担接受加工装配成品和支付约定工缴费的责任。

三、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扩大利用外资的总方向是正确的,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主要有以下五大问题。

(1)利用外资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表现在中国通过利用外资引进的先进技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总体偏低。外资与内资企业的产业关联度不高,外资对中国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与我国的期望有相当差距。相当多的外资企业都形成了产业“壁垒”,外资产业成为独立的循环系统,内资企业无法进入外资的产业链。

(2)内外资政策脱节。表现在政策和政策执行层面上,内外资的差别待遇依然存在;有些部门和地区“唯外资是用”的行政倾向,进一步加剧了对内资特别是民营内资的政策歧视。

(3)外资的新动向值得关注。外商“独资化”倾向明显,个别领域出现外资垄断或垄断迅速扩大的苗头,大量投资利润的汇出对中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潜在压力不容忽视。

(4)原来有效的政策由于加入WTO不可能再继续实行了,而现在还没有提出新的替代政策。

(5)对外投资与利用外资不协调,“走出去”相对滞后,削弱了中国对外资的平衡能力,不利于中国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育。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利用外资与国内发展统筹不够,内外资管理体制上的两套系统以及由此而来的内外差别政策,是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为了把利用外资与国内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必须把利用外资与国内发展统筹起来,根据国内发展的需要来利用外资,利用外资必须始终服务于国内发展的要求。

四、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

(一)优化外资结构、提高使用效率

利用外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不是越多越好、越大越有利,而是应该规模合理、结构优化。从我国来说,利用外资的规模已经较大,关键是优化外资结构问题。

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通过产业投资计划来体现对外商产业导向和优化外商投资布局。把外商直接投资纳入政府的指导性投资计划中,并在投资资金中划出一块作为国内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配套资金使用。这部分资金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老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向中西部地区,培养和创造具有生产效率相对优势的产业部门,以实现具有产业导向的引资目的。

2.降低外资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第一,加强利用外资的统一管理,逐步消除多头对外、自相降价、削弱中方谈判地位的现象发生。第二,提高我国会计师、评估师的评估水平,合理评估外方出资。第三,完善国内金融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使国内企业有机会选择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也有助于企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主要强调对外国产品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能给予低于本国产品、企业或个人的待遇,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中国在利用外资的十多年时间里,对外资、外商给予了许多超国民待遇,这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我国市场,另一方面使国内一些企业在同外资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现在应该实行国民待遇。

(1)尽快实现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取消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各种地区性吸引外资优惠政策、法律法规,使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在享受国民待遇方面有统一的参照系统。

(2)弱化并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目前在所得税方面,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税为33%。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中西部地区从事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可享受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在关税方面,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这虽然有利于优化外资结构,但从长远发展看是不利的,应该逐步改善,取消限制与歧视,向国民待遇转变。

(三)完善投资环境

(1)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各地区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政策、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汇集成册,予以出版公布。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继续加强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执法体系,通过司法、行政两种途径来保护知识产权。

(3)加大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增加熟练劳动力、优秀人才的供给。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4)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完善市场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扩大QFII的投资规模和范围。

专栏8-2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主要内容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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