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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银两制度中的银锭生产与公估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近代银两制度是近代货币制度的核心,而其复杂性也是众所周知的。这一变化是指在银锭和秤砝上与固有的银两制度相同,而只是在最后的称量手续上发生了变化。这一制度中银两单位和称量的手续没有变化,而只是以银币为实体进行。军用票法定每元折合银两7钱1分,但因实际价值变动,三七周行银的价值对九七平净银不时发生变动。官府对上述官炉的开业及经营干涉很大。

近代银两制度中的银锭生产与公估

戴建兵

中国近代银两制度是近代货币制度的核心,而其复杂性也是众所周知的。本文仅就所知见的材料,就银两的生产机构炉房和公估机构进行简单的梳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银两的定义

在中国,自古以来以各种名称称呼银块,主要按其形状称作银饼、银铤、银笏、元宝、银锭、银牌等。清代后,除银两之外,还有银锭、锭银、元宝、现宝、宝银、元宝银、纹银、实银、实银两、银块、宝纹、银子、银、宝等各种各样的称呼。

所谓银两制度就是以两为单位的称量货币制度。

固有的银两制度三个要素,也就是铸成的银锭、不同平砝的两的单位和称量的手续。

在这三个要素之外,还有一系列的金融衍生,如银两制度中存在相关的纸币、票据、存款转帐、汇款、帐簿等信用。

由于近代中国货币制度十分复杂,因此产生了银两制度的派生。

1.称量手续的变化

这一变化是指在银锭和秤砝上与固有的银两制度相同,而只是在最后的称量手续上发生了变化。如在银锭收受时,不是依据称量,而是依据价值换算。而且价值换算还可以分成定价换算制度和市价换算制度。定价换算制度如关平银、库平银等,与当地通用的银两之间有规定的确定比价,依此与当地通用的银两进行交易。市价换算制度中又可以分成两种,例如五口通商以后,很长时期内在上海、广州等地由官炉铸造的用于交纳关税用的银锭很少,银锭的需求超过供给,因而市场上以超过这种银锭本身价值进行溢价买卖。另如1900—1909年间,天津由于化宝银成色低下,白宝银(芝罘铸造)等其他外来的银锭与化宝银建立行情(市价),对外来银锭溢价收受。此外,在实行固有的银两制度的城市由于银锭的减少,最终使银两成为记帐货币,当钱庄的银两存款者或者银两票据的持有人一定要求钱庄以银锭支付时,钱庄要在原额加上溢价才交付银锭,如华北北部的拨谱银。

2.银币的银两计价

这一制度中银两单位和称量的手续没有变化,而只是以银币为实体进行。但是由于存在银两和银元之间的市场价格洋厘,因而其稳定和不稳定时又可分成定价和市价两种。

3.以银币计量的银两

这是指以不同的平砝对固定的银元进行称量从而出现地区性的银两制度,如福建番捧。

4.银两铸币制度

所谓的银两铸币是按照以两为基准的称量单位刻上铸币的重量,或者以银两单位的名目表示面额价值,著名代表为北洋一两和湖北一两银币。

5.混合银两制度

以银两制度为主,混合以其他种类的货币,十分复杂。如民初重庆的银两,所谓净银是指没有混杂军用票的银锭。所谓二七周行银是指七成九七平净银和三成军用票搭配的银两。民国元年以来的数年中,四川军政府发行了军用票(代表银元)。这是完全不能兑换的纸币,贬值十分厉害。但政府强行使用流通,作为折中的办法,民间制定了周行银,任何交易都以七成银锭和三成军用票搭配使用[1]。军用票法定每元折合银两7钱1分,但因实际价值变动,三七周行银的价值对九七平净银不时发生变动。

二、银锭的铸造机关——炉房

清代银两的铸造分为官炉和私炉。

官炉铸造的主要是政府的各项财政收入而要纳入国库的银锭。“直省解银,由布政使起解者曰地丁银,由运使起解者曰盐课银,由粮道起解者曰漕项银,由关监督起解者曰关税银。皆必倾熔成锭。”[2]

雍正年间“完交钱粮例易银上纳,民间买卖色银未必即系足纹,必投银铺倾熔而后入柜,官银匠当倾熔之时,每苛估成色,横加勒索,各有戳字为认,逮州县拆封后,再发匠另熔大锭,方始解布政司”。但“银匠见非其字戳,必以成色低潮禀官,责成完户重补以致重耗累民。嗣后请严禁银匠藉口成色包揽需索之弊。经九卿议言,直省州县解司钱粮,例凿有州县及银匠姓名或店号银匠认识,诚不可少。应令地方官酌量钱粮之多寡,择其信实有身家者选用数人或十余人。听民随便赴铺倾熔,不许银匠包揽代纳,如有不肖州县设立当官总银匠,非其字戳即不准收,致有扣克等弊,督抚即指名参处之”[3]。中央政府从不铸造银锭,而是由各州、县衙或其他机构于税收期间招来的银匠自由熔银成锭。

近代铸造银锭的地方人称银炉或炉房。河南的南阳、郑州等地也称作宝炉。

官炉主要或专门铸造官用的银锭。有官府附设自己的银炉直接铸造银锭,也允许民间特定的银炉或者特许银号、钱庄,使其担当银锭的铸造。江西南昌清初设立了宝昌局,局内铸造银锭,供给官民使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以后,设立了官银号,官银号内设立官炉,铸造官用银锭。同样在光绪二十九年,湖南也集中到官钱局来铸造官用银锭。在此之前,省当局设立若干特许银炉来铸造官用银锭,但是在近代中国还是比较少的。清代北京承担中央政府官用银锭铸造的是26家特许银炉。同治、光绪年间,由于清政府在各地所收的银锭重量和成色都不一致,到北京交库时多受官吏的刁难,有的半年多也解交不完,深州人开立的裕丰源和谦和瑞炉房的总管耿亚度上书清度支部,将北京的26家炉房改为官炉房,代部化银。将各省交部银两,统交珠宝市炉房,化成北京市秤十两一锭的银两,打“公议十足”的戳记,再加上某炉房的字号,否则度支部不收,日后这26家炉房就成了官炉房。官炉房成立后,又成立了公议局,合资置房,每日由四家炉房各出一二人在该局值班,以检验银两的成色是否达标,并由一家值星,合格的银两除打上公议十足,还要打上这一家值星炉房的字戳[4]。清末,各省建立的官银号大部分是一种特许金融机关,负责公款的收支,偶尔也发行纸币。各省藩库、盐库、官库等这些官银号内都附设了银炉,铸造官用银锭。如广州的五家头、六家头以及海关银号附设的银炉。官府对上述官炉的开业及经营干涉很大。私炉主要是铸造市面流通用银,由于成色的问题,最终导致了公估局的出现。由于各地银锭形式、成色、平砝不同,造成许多复杂问题。而一些银匠勾结吏胥书役趁机在银两成色、分量上苛剥百姓,累民甚重。“民间买卖,银色未必悉系足纹,当其完纳钱粮,必投铺倾销,而后可入柜。银匠当倾销之时,每每苛估成色,每两约克削二三分,而倾销之火钱,又明需索分许,若遇乡愚小民与九三以下之成色,则其苛削更不止此数,是以加一之耗,每添至加一四、五、六、七分者,大率坐此。”银匠如此苛估巧取,必引起民众强烈反感,怨声四起[5]。尽管地方政府多方立法,如在上海嘉定清代所立碑文中对本地区银匠店铺从外观到店内衡器及收费均有明确规定,如“银匠明设铺面”(碑三),“银匠止用信实有身家者联名互保”(碑二),“兑换银店造作五六七八成色低银”及“巧立名色”(碑一)将按律治罪。对于“火工钱”即倾熔银锭的费用,亦有规定,不许“藉词多索”(碑二),“库戥照依部法较准”(碑二),纳税之银“花户自秤自封自投,不许银匠代秤”(碑三),以杜弊端[6]。但实际上,上述问题均没有解决。

铸造民用银锭的私炉,官府在其设立之初,或采取呈报制(天津),或要求提供帖子(汉口),或完全自由制(上海)等。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对银炉经营没有任何统一管理条文,只是在私炉出现不当行为、对民生造成恶劣影响时,会取缔这些银炉。

天津炉房是从首饰店的副业发展而来的,重庆银炉则在钱铺(换钱铺)中兼营倾销。民国以前重庆钱铺中有以汇兑为主业的,也有以换钱为主业的,还有以倾销为主业的三种,换钱铺有财神会、汇兑钱铺和倾销钱铺,有至公会等行业公会机关。

私炉中或是银号、钱庄兼营银炉,或是银炉兼营银号、钱庄,即银炉业务和银号、钱庄业务兼营的情况较多。北京、天津、青岛以及华北的多数城市,除安东之外东北的多数城市,还有一些边疆城市及浙江杭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主要城市都属于此类。北京、天津、营口银炉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使之曾经位于票号、钱庄之上,承担了当地金融中枢机关的作用。像上海银炉专营银锭铸造是比较少见的(山东济南也有此例),处于兼营和专营这两者之间的有湖北汉口、山东芝罘的银炉。此外,在江苏的南京、常州,安徽的怀远、亳县,民初银楼铸造银锭,直隶祁县药商铸造银锭。

银炉无论兼营及专营,多为独资或合伙的形式。以银炉为专业的上海银炉受银行、钱庄委托专门铸造银锭,计算风险进行银锭的买卖。兼营者也计算风险买入原料银,将其改铸成银锭供给需求者,此外还经营普通的金融业务。因而兼营者需要更多的资本,天津兼营炉房的20家银钱业者拥有1万两至5万两的资本,而上海的银炉平均只拥有资本五六千两。

下面就以我们掌握的资料看一看清代一些银两铸造者的情况。

在北京清代道光年间,直隶深州孤城村卢天宝在北京前门外珠宝市创立了久聚炉房,专门从事银两的铸造。这是近代北京的第一家有影响力的炉房,后来炉房有了很大的发展,卢氏的亲族也纷纷来到北京开设炉房,复聚、万聚、全聚、增盛、增茂、聚增、德顺等炉房都是卢氏亲戚所开。因为开立炉房有利可图,一些官吏富商也开始开设炉房,如同元(初加兴字,后改祥字)、聚义、祥瑞(初加成字,后改兴字)、益泰(后加源字)、源丰、恒丰、德丰、聚盛(后加源字)、全聚(后加厚字)、万丰、万兴、宝兴、恒盛、聚丰、恒泰、裕兴(后加源字)、宝丰(后加成字)、宝元祥、裕丰源、谦和瑞等,一时间达到26家。北京炉房换东家而不换字号,因而一般是在原字号上再加一字。北京从事炉房业的商人一般为直隶深州人,其次为束鹿、冀县人,时人称深束冀帮银号。

北京的炉房初时只有一座化银炉,业务发达后增至4座,光绪初年北京炉房铸造的银两有重5两、10两、50两、100两一锭的,到了光绪十五年(1889年)后,只铸造北京市秤10两一锭的银子,炉房前一般都挂有“某某炉房散碎成锭信实倾硝行”的幌子。

北京炉房的化银炉和全聚德的烤鸭炉形状相近,在铸造银锭前,先将零散银子剪成碎块,秤足分量,开炉后将银倒入专用于化银的特制的耐火陶器中,用钳子夹住银片放于炉内,等银熔化后将银水夹出,再加少量的硝,然后用长香将银液浮面上的杂质去掉,倒入预定的铁模中,凝结成锭。

官炉房成立后,又成立了公议局,合资置房,每日由4家炉房各出一二人在该局值班,以检验银两的成色是否达标,并由1家值星,合格的银两除打上公议十足,还要打上这一家值星炉房的字戳。

光绪十六年(1890年)后,由于银元的大量流通,银两的使用量下降,炉房的生意开始减少。

天津流通的银锭是白宝银和化宝银,白宝银专门用于上交政府的各种租税、盐课、内地的关税,一般不在民间行用,称为十足银,重约50两。化宝银比白宝银的品位差千分之八,上现刻有九九二的标志,在民间行使。

庚子年前天津有炉房40多家,庚子后只有30多家,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就只有公裕厚、中裕厚、新泰号、裕源长等10家了。同年由于天津炉房大量铸造低色银两,天津成立了公估局,同时下令各炉房在铸造银两时都要加铸上各自的名号。

光绪初年天津的炉房还很多,义和团起事后,银炉大为减少,1909年还有12家,分别是万丰号、中裕号、胜豫号、新泰号、公裕号、信来号、义德号、恒利生、庆源瑞、桐达号、裕源长、恒裕厚。由于义和团起事前天津的银炉就发行以银锭为准备的纸币,故使银两的使用下降,银炉因而减少。后又有9家进行了信用相互保证,它们是公裕号、成大昌银号、中裕号、裕源长、新泰号、恒利生、桐达号、万丰号、庆源瑞。

天津银锭的铸造方法和北京稍有不同,先将要化的银子和一些铜片秤好,大致50两投入1个坩锅中,将各个坩锅放在有风箱的火炉中,等银子熔化后倒入铸型,轻轻摇动铸型,使之成为马蹄型,再用小竹管在锭面上吹气,使之滑流凝结。

光绪中叶时,政府曾要求天津炉房设立公估局,但因官府和炉房及商人的利益没有协调好而作罢。

湖南长沙的银锭有龟宝和铅丝银等。龟宝外省人称为湖南大宝,是湖南炉房仿北京库平银成色而熔制的银两,但熔成后重量、成色和库平50两有差异。库平银俗称解项银子,为解藩库所用,称量成色悉依北京库平银为标准,重1两合37.24克,银色为千分之九八七,在长沙视为十足,熔成元宝后就成为龟宝。省平银俗称用项银子,为大宗交易所用,实际上就是上项龟宝。铅丝银又称元丝银,传言明代就有,长沙湘潭乡间通用,状如锞子,并有蜂窝,每只重省平1两二三钱不等。长沙铅丝的平色最初有库平银九七五,湘潭铅丝银则次之,只为八八至九一,因湘潭铅丝银周边有高边,故又称九一高边铅丝银。此外还有方槽、锞子等多种,方槽重10两,锞子重1两数钱,秤则为省平银,因龟宝太重只有换成方槽后才能流通。

湖南银锭由银炉铸造,商人可自由开炉,除藩库为上解款项而只要特殊银炉的龟宝外,其他银炉铸造的银锭都可在市上流通,银炉只需先向藩库立案并在铸就的龟宝上戳印牌号,担保成色即可。清末时长沙有熊兴盛、万福源、李源茂数家铸造银锭。

铅丝银重1两二三钱,多在乡间行用,铸造没有限制,光绪十年(1884年)后,因交易量大,铅丝银的需要日增,银炉业见有利可图,开始减低铅丝银的成色,后来又在其中填铜铅甚至泥土,使铅丝银的成色日益减轻。光绪十年为94成至95成之间,而到了光绪十一年至十五年只有84成,十五年至二十年只有7成,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只有5成,二十五年后只有3成,14两才能换省平银1两,光绪三十年,政府禁止铸造铅丝银。

广西桂林在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时通用少量的银锭,为福昌钱号和信义祥、李祥和银号铸造。市面上流通俗称为四方宝、财神宝的两种,四方宝为江西铸造的元宝,而财神宝为山东铸造的元宝。

近代汉口有武昌关锭为武昌关铸造,重洋例平5两左右,通行于武昌及附近地区;昌关子为武昌所铸,重洋例平3钱至1两不等,通行于武昌及附近地区。清代汉口的银两初时均为苏它银,开埠后才有外国银两称海宝,但后来银锭成色越来越差,武汉的二四宝银为50两的大宝,通行较广。银炉定其成色为九八。这种银两在藩库和州衙内设有官炉铸造,私人也可以铸造。清末时,汉口有炉房13家,资本有1万至两三万两不等,多兼营钱业,只有洪顺炉专营银炉业务,民国初年改为华胜钱庄,后有祥云银炉房,制作首饰兼营银炉房。

河南开封清代末年炉房均称为银号,在西大街有丰茂仁、德顺和、福聚同、豫源成,北土街有香泰一家,其中以香泰一家历史最为悠久,民国后豫源成仍然开业。汴省银号代私人铸造银元宝,一般每锭重65两,收取代铸费制钱150文。宣统三年(1911年),由省商务总会推举、布政司核准,德兴恒、宝源泰、永聚成三家炉房为各厅州县及各局所上兑库款银色倾铸元宝,并请郭润甫、刘玉振为验币生,代行公估的职责。

山东青岛胶州的银锭,成色比其他地区的银两高,在青岛是唯一通行的货币,熔化元宝由私商承办。

云南银锭在清代十分有特色,其形状为中国古代建筑牌坊形的,故称牌坊锭。铸地是昆明,这种银两从光绪年间开始创制,到民国三年(1914年)后停止铸造。

道光年间出现了一种长方形的带有三槽的银锭,这是后来云南牌坊锭的原型。这种牌坊锭每锭约重库平5两,187克左右,成色为九八。银锭上有三印内容相同的铭文。学者将牌坊锭的发展和云南公估制度结合起来研究,认为牌坊锭的发展经历了六个阶段:一是公议前牌坊锭,年代较早,上还有3个槽的遗迹。二是公议牌坊锭,铭文中一有“公议”两字,二是铭文两印之间有公议斧印。三是公议公估牌坊银锭,即有公估人员看过的牌坊锭。四是汇号公估牌坊锭印为“汇号公估□□□看过”。五是公估牌坊锭,这种银锭的铸造最多,先后有120~130家铺号铸造过,印记为“公估□□□看”。六是官公估牌坊锭,印记为“官公估□□□看”,公估原有6家,后改4家,为童福增、佘庆盛、周宝铨、陈沅昌。

近代银锭有多种形制。直隶银两形状多为船形,主要分成两大类:一为重50两,锭面略有倾斜,如北部以张家口为中心通行的蔚州宝,上多铸造有年号、地名、铺号、银匠等标记。各县铸造的大锭均标有县名。另外一种为10两重的船形银锭,锭面略倾,如北京通行的足纹银,上面有公十足、十足色及铺号、银匠姓名。

山西的银两以重50两的大银锭为多,而且以票号所在地介休、平遥、祁县三地铸造为多,铸造有年号、地名、铺号和银匠姓名。有的还有银两名称如镜色宝、镜宝等。另一种为小元宝,束腰形,上有县或银铺名。

陕西的银两多为椭圆形,主要分成两大类,一重10两,一重4两左右,锭面多有地名或银匠姓名或铺号。

江南的银两主要也分成两大类,除重50两的船形元宝外,另一种为重5两左右、形如猪腰子的腰锭,上多有银匠名和铺号。

甘肃银两有三大类,一类为重50两的方锭,形如正方形的砖块,多为民国年间铸造,上有时间、省名、重量、炉号,有的还标有银两成色,另一类为4两重的圆锭,上有甘肃的省名及银匠姓名,最后一种为重2两左右葫芦状的银两,上有县名及银匠名。

四川主要铸造10两左右的圆锭,锭面中心突出一个小圆点,多有年号、县名或银两用途、银匠姓名等。

云南银两分成两大类,前期是方锭,上面压盖有文字,后期状如马鞍或牌坊,重量分10两、5两、2两半左右三等。云南的马鞍银是近代加盖文字最多的一种近代银两。

贵州银锭种类复杂,而以茶花银锭最有特色,锭面边突出如花边,一般重10两左右,有地名和银匠标记,另有重5两、10两的圆锭。

湖北除有重50两和20两重的船形银锭外,还有重5两、10两的圆锭。

湖南银两锭面近于长方,略束腰,一般重10两左右,上有地名及银匠名称。另外还有一种重50两的龟宝,因锭面两耳特低,形如乌龟,故名。

江西银两以50两重的方宝最多,上多有地名,特别以万年、万载、万安三县最多,另外还有10两左右的圆锭,上有年号、地名、重量;又有5两重的方锭。

安徽有50两的船锭和10两重的方锭。

江苏银两分重50两的船形元宝和5两左右的圆锭。

浙江以重5两的圆锭为多。福建除有50两的船形元宝外,多为重10两左右的圆锭,也叫馒头锭。

广东和广西则以重10两左右形如砝码的银锭为多,上有年号、地名、铺号。

东北地区多为重50两的船形元宝,因形制特别、锭面两耳特长,故俗称大翅宝,上有年号、地名和铺号。

新疆通行重50两的船形和方形元宝。

三、银锭的保证机关——公估局

银锭铸造有地域特点,而商品流通、财政收支客观上要求银两在全国范围流通。收受者并非人人均有鉴别成色和识别真伪的能力。要保证银锭能顺利地流通,就要有一个有相对权威的机构对银锭成色鉴定,用它的信誉保证银两成色和重量达到当地通行的标准。这种机构就是公估组织。在公估组织产生之前,铸造者在银锭刻有标记,以保证对银锭质量负责,但难以取得公信。公估组织是官方批准的银钱行业共同出资、出人组建的,也有钱业同业组织创立的,在当地有一定权威性。具体业务就是在外地流入的银锭批上成色和本地通行平砝重量的字迹,如“足”、“估”、“验讫”等。成色高于本地的还要批上申水多少,低于本地的不予批估,不予批估的银锭要想在本地流通就需要重铸增色。银锭成色问题在一些通都大埠商业繁盛之区的最终解决,均是由银炉业或当地钱业、商界成立公估局或类似机构,由公估局保证各炉房所铸银两的成色,近代上海、天津、汉口等地均是如此。如在天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于天津炉房大量铸造低色银两,天津成立了公估局,同时下令各炉房在铸造银两时都要加铸上各自的名号。而且袁世凯下令天津县知事张涛严厉取缔银色和私铸,时称断银色[7]。清代汉口的银两初时均为苏它银,都是私人铸造,官方不管。后来开埠后才有外国银两称海宝,由于银两成色越来越差,日低一日,市面行使二四银,这种银两在藩库和州衙内设有官炉铸造,私人也可以铸造。清末时,汉口有炉房13家,资本由一万至二三万两不等,多兼营钱业,只有洪顺炉专营银炉业务。而销银店尽倾一二至一七之色的银锭,又无批定之人。由此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一日该地开设了公估局,名叫郑永和,估费每只20文[8]

对银锭成色的保证一般均经过了改铸制这一时期。

在重庆银炉发展初期,银炉虽然铸造银锭,但对其重量和成色不负责任。商人收受银锭时,必须鉴定、称量其成色然后进行交易(且不考虑由于成色的不统一引起的纷争),非常麻烦,发展到银炉要保证其铸造银锭的成色、重量。如果外来银锭没有被当地银炉改铸,在当地就不能流通。在这一过程中,银炉同业行业公会或者当地商会、公所的协作是必要的,在银锭成色和重量上需要实行某种协定,上述制度叫做改铸制。这种方式在北京、天津、东北的主要城市被长期实行。

但是,改铸制是自己保证自己铸造的银锭,在银炉同业道义松弛时难以保障。即使银炉同业公会很团结,公会成员如果不遵守行会约定,行规也无济于事。事实上,公估局成立前的上述城市,银锭成色与炉房标榜的成色相比实际上是低的。尽管如此,商人大致上依银锭面上标记的成色来进行银锭的收受。但是,在北京产生了银两制度的不信任,在天津发生了化宝银问题,最终结果是两地采用了公估局制度,而在重庆,改铸制后来也失败了,改为公估局制。

公估局是以鉴定银锭成色、检验其重量,并对此作保证为专业的机构。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公估局的保证,不管是本地银锭还是外来银锭,只要是不符合公估局制定的成色标准的银锭,如果不改铸重新得到公估局的认可,就不能流通。公估局监督银锭铸造的制度叫公估局制。

公估局产生的时期在五口通商以后,近代公估局设立的城市及其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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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编:《国内商业汇兑要览》,1925年编,第27页。

②严燮:《记九江公估局》,《中央银行月报》,1933年1月,第57~59页。

③日本同文会:《支那分省别志》第9卷,大正七年(1918年)版,第1042页。

④日本同文会:《支那分省别志》第5卷四川,第1020页;《万县分关1917—1921年调查报告》,《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二辑,1964年版。

⑤日本同文会:《支那分省别志》第3卷云南,第966页。

⑥同上书,第973页。

⑦《开封简报》宣统三年三月初一(1911年3月30日)。

⑧《德宗景皇帝实录(六)》卷四百五十二,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上,第963页。

公估局的设立,是由民间业者提议,或由官府命令或提议两种情况,而且开设时要得到官府允许。开设后,接受官府的补贴(如芝罘、南京),还有如云南会泽完全由官府设立。但不管由哪种情况产生,对银锭的保证业务,官府丝毫不予干涉。这对维持公估的公正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公估局保证信任的支柱,是公估局鉴定称量的公正性和钱庄、银号等行业公会对公估局的监督和支持。

公估局在一地仅设一处的情况比较普遍,一地设有两个以上时也多由同一人经营。因为公估业务没有良好的信用和经验就不能经营,即使设有两个公估局以上,优者自然压倒劣者。在上海,曾经在南市和北市分别设有公估局,但不久就集中到北市公估局,南市公估局成为北市公估局分局。民国初年湖南常德有两家,四川重庆有四局(依靠各商帮的酬金来维持),四川万县有两家。民国以来,城市很少流通实银,在仍然维持银两制度的地方,公估局收入的源泉只有批费(鉴定手续费或保证手续费),维持经营是非常困难的。这样,一些地区的钱业公会便将之置于自己的经营之下,或者由钱业之外的不同行业给予补助金来谋求生存。

公估局的经营不需要太多的资本。因而除官设的公估局之外,私设的公估局采用独资的企业组织,鉴定方法是传统的,用眼、手、耳等来判定银的色泽、重量等。各种成色标准完全存在于鉴定者的大脑中。

以上海流通的二七宝银锭为例,锭面上的刻印及记号是银炉的店号、匠人(银匠、上炉)的名章、炉的番号,以明确银炉的责任。公估局用墨写上银锭的重量及成色,在写上成色的地方,打上表示一定成色的文字。对于碎银的收受,是在包有碎银的纸上写上成色、重量以作保证,以一百两为一包。

公估局在银两制度中是一个新事物。清代22个行省之中,设有公估局的省份只不过奉天、河北、山东、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十余个省份,在没有公估局的城市,采取如下的方法来保证银锭。

第一是改铸制,是由铸银炉自己对银锭进行保证这种情况下,银炉中有信用的银炉除自己铸造银锭外,还保证其他银炉及外地的银锭。如云南昆明由三家官府确定的有信用的银炉进行公估业务。

二是由不经营银炉业务、有信用的钱庄保证银锭。

三是由钱业公所保证银锭。这种方式在山东龙口、安徽安庆被采用。

四是由看银师等进行保证。五口通商前后,广州的外商将银元售给金融机构时都要求有看银师,看银师的职能是鉴定银以及称量、兑换、银行业务(贷付、贴现)等。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行商的推荐及保证的基础上,与译员、买办等一起雇佣看银师。

近代中国并没有出现统一的公估局,这与中国当时银两制度的区域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1913年秋,中国银行建议财政部成立公估局。9月29日中国银行致财政总长函中说:“查北京通用银两成色甚有差池,从前由各炉房公立公估局一所,凡有规银,均归此局指定成色,然后通行。自光复以来,所设炉房大都休业,公估局遂亦停办,本行所奉大部交下外国银行银两支票因之不便向其兑取规银,即仰存该银行随时拨用或购买银元。迩来该外国银行以规银成色日益恶劣,又无局公估,不愿收存,遂致遇有支票,即拟交兑规银。若本行收受,每千两须耗去十余两之多,国库何能受此巨损,且害及商民尤为深年。务恳钧座迅赐特派部员会同本行行员与商务总会妥为商议办法,重设公估局,以维圜法。”

在政府财政问题上,北京政府的动作是十分迅速的,11月21日财政部通告稿就说:“查北京通用银锭,成色高低不一,官民交受其损,亟应规定标准,以维市面。兹本部设立北京公估局,定于十二月一日开办,所有北京通用银两,届期均须来局公估。限自十二月五号起,所有各项银锭,如未经公估局估定盖有戳记者,一概不准通用。特此通告。”[9]同时由财政部泉币司制定了财政部公估局章程,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局由财政部设立,专掌估定北京通用银色事务。

第二条,本局设职员如左:

局长一人,主持局中一切事务。

公估员主任一人,督率公估员执行公估事务。

公估员三人,执行公估事务。

公估员助手四人,协助盖戳、划码事务。

化验员由财政部技正、技士兼任。

文牍员一人,掌管统计报告及往来文件各项事宜。

会计员一人,掌管收支款项及预算、决算各项事宜。

书记员二人,随时雇用。

董事由财政委派二人,中国银行推举二人,交通银行推举一人,商会推举二人,监督及筹议一切事务。

第三条,本局遇事务过繁之时,可临时暂定公估员人数。

第四条,本局公估人员,以在北京钱业素有经验,精通银色,熟悉估验,由商会荐举,并有确实之钱业一家以上担保者充之。

第五条,公估银两,以向来北京市面通用十足之九八五成色为准,高申低补。

第六条,京外各处来京各炉房倾化之银,均须持向本局估验,否则不得通用。

第七条,凡各银行有大宗银两不便持至本局者,可由本局特派公估员前往公估。

第八条,公估银两,以本局戳记钢印为凭,一经估定,无论华洋官商一律通用。

第九条,松江碎锭及零星生银,其面积能容戳记者,仍可公估。若不能容盖戳记,概不公估。

第十条,本章程实行三个月以后,本局只估五十两大宝。

第十一条,凡每千两低色十两或十两以上之银锭,须持赴炉房改炉提高后,本局方盖戳印。

第十二条,凡公估银两,每百两抽取估费铜元六枚,多寡递算。

第十三条,估定成色与原银成色相差数赔偿。

第十四条,公估员如估验成色有争执之处,则以主任决定之。

第十五条,凡银两已经公估局估定,如有挑剔成色不肯收受者,香持银至局年行公估,以核实。

第十六条,公估员如有估色不公或营私舞弊等情,一经查实,从严究办,并须将主任员及局长分别惩戒。

第十七条,公估员如有才不胜任者,随时撤换。

第十八条,伪造公估局戳记或假冒盖,一经揭发查实,从严惩办。

第十九条,估定银两,如有将该银挖空,杂以他质者,公估局不负责任。

第二十条,公估时刻:夏季上午七点至十二点,下午一点至五点。冬季上午六点至十二点,下午一点至五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增改之处,以部令公布之。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1915年2月8日,财政部对公估局进行调查,公估局由财政部主管,成立于1913年12月1日,设于北京前门外廊房头条,1920年被泉币司接收。1913年12月公估局局长为姚赞元,1914年沈毓麟代办公估局,1915年4月后为朱曜,5月后为赫鹏。公估局刚成立时,其职员及收入情况为:局长一人每月200元。公估主任赵振昌,39岁,通县人,60元。公估员有三人,孟昭山,43岁,深县人,赵宝琛,38岁,衡水人,李芳年,43岁,山东德平人,每月40元。公估助手陶治山每月30元。1916年7月26日,公估局内的公估领袖赵振昌辞职[10]

公估局成立后已经没有什么业务,以成立时的情形为例,1913年12月1日估银360两,2日估银140两,3日估银260两,4日估银360两,5日估银120两。

随着近代银元对银两制度的侵消,银锭日少,而炉房与公估局的命运也迅速湮灭于近代币制的变革之中。

(作者戴建兵,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注释】

[1]《四川金融风潮史略》,第3~4页。

[2]《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五。

[3]《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五。

[4]尚绶珊:《北京炉房、钱铺及银号琐谈》,《文史资料选辑》第44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0年版。

[5]傅为群:《上海嘉定县清代“银锭完纳规则”残碑》,《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5期。

[6]同上。

[7]陈宗彝《:解放前天津金融市场的变迁》,《天津文史资料》第五辑,天津市政协1979年编印。

[8]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选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97页。

[9]北洋政府财政部档案。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公估局沿革表,1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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