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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后汉口钱庄业整理述评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中国金融史的研究愈来愈受到学术界关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难发现,这些法规对战前设立但未注册之钱庄没有规定明确的整理方法。可是,战前上海、汉口等地很多钱庄并未呈请财政部核准注册,因而各区办公处不得不根据当地的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这意味着所有钱庄都必须停业接受清理,因而引起了钱庄的强烈不满。为了早日促成这些钱庄复业,1月16日“钱整会”决议将88家钱庄两两合一,合并为44家。

抗战后汉口钱庄业整理述评

郑成林 李秀伟

近年来,中国金融史的研究愈来愈受到学术界关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已有研究在时段上大多侧重于1937年以前,在区域上主要囿于上海、天津等沿海主要城市。对抗战时期与战后金融史的研究,又主要集中于对“金圆券”和通货膨胀的探讨,而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商业行庄整理及其影响的考察略显不足[1]。鉴于此,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参阅相关档案与报刊资料,对战后国民政府整理汉口钱庄业的过程与举措进行详细考察,进而藉此透视战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抗战胜利后,全国工商界一片欢腾,对国家之前途与未来社会经济之发展均充满着希望与自信,认为“今后黑暗尽去,人民得有保障,并得恢复自由,内心之欢欣实非笔墨所能形容万一”[2],进而积极投身于复员地方社会经济之中。但是,“因水陆交通均未畅达,地方秩序未尽恢复”,“工商各业均未能恢复战前之繁荣,在百业凋敝声中,独金融业较前增加”,钱庄业的发展尤为显著[3]。推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工商业担心政府取消“中储券”,欠款需用法币照偿还,于是“相率售出物资,还清欠款,此于钱庄着实受益匪浅”[4],另一方面因为游资缺乏正当出路,拥有者纷纷投资开设钱庄,“以图厚利”[5]。为了规范收复区金融业的复员,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国民政府不仅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而且先后颁行了一系列法规。

1945年8月1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将收复区分为京沪、辽吉黑、冀鲁察热、晋绥豫、湘鄂赣、粤桂闽、台湾等七大区域,同时向每个区域派遣财政金融特派员,成立“公署”负责各区财政金融接收及复员事宜,进而加强对收复区财政金融事务的管理[6]。9月22日,经行政院批准,“公署”易名“办公处”,并颁行了《财政部派驻收复区财政特派员办公处办事规则》,规定“特派员执行任务,应随时报告财政部”[7]。不仅如此,财政部先后颁行了《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令》、《收复区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等法规,对商业行庄的复员与经营作了详细的规定,指出“经敌伪核准设立之金融机关,其执照一律无效,并限期清理”,“凡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之银行,因抗战发生,停止营业,或撤移后方者,得呈经财政部核准,在原设地方复业”,“如查明债权人系敌伪机关或其主管人员以及团体或个人,助逆有据者,对其应受给付,予以扣留,报请财政部处理”[8]。为了“严格限制钱庄开业”,乃至“取缔旧式钱庄”[9],财政部规定“凡银号、钱庄暂限制在收复区推设分支行处”[10]。不难发现,这些法规对战前设立但未注册之钱庄没有规定明确的整理方法。可是,战前上海、汉口等地很多钱庄并未呈请财政部核准注册,因而各区办公处不得不根据当地的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10月初,曾任湖北省财政厅厅长的贾士毅被任命为湘鄂赣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主任,负责主持该区财政金融接收和复员工作。贾士毅到任后立即遵照上述法规,要求沦陷时期设立的钱庄全体停业接受清理,即使是战前经财政部核准的钱庄,也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正式复业[11]。这意味着所有钱庄都必须停业接受清理,因而引起了钱庄的强烈不满。钱庄认为应该准许在清理过程中继续营业,同时指出对不同类型之钱庄应该有不同的清理方法,对战前设立但未注册之钱庄更应有明确的清理方法。10月14日,“办公处”根据上述意见,对清理方法进行了调整,在强调所有行庄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颁行的法规进行整顿的同时,根据汉口市场的实际情况作了两点补充规定:第一,凡战前设立之商业金融机关,因战争关系没有呈请财政部注册而停业者,应提供战前之设立证件,然后由“办公处”呈请财政部核办,“在未获核示以前,不得擅自复业,其仍继续营业者,应即遵令停业”。第二,如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有设立新金融机关必要,应依照现行有关法令,备具合法手续,呈请本处转请财政部核办,在未获核准设立以前,不得擅自开张营业”[12]。依照《财政部派驻收复区财政特派员办公处办事规则》,这两点补充规定,尤其是第二点补充,应该得到了财政部的首肯。但是,这些补充规定却与国民政府“趁复员之际,取缔旧式钱庄”之主旨是相冲突的,因而一定程度地预示着国民政府对钱庄业的整顿很难达到预想目的,也难以短期内结束。

尽管如此,“允许设立新金融机关”之规定博得了汉口市政府的支持[13],一些沦陷时期仍从事钱业交易的从业人员也趁机申请新立钱庄[14]。刚刚成立的汉口市钱业同业公会整理委员会[15](以下简称“钱整会”)则对补充规定第一点提出异议,致函汉口市商会,指出应该准许战前设立但未经注册之钱庄“先行复业,随再补行手续”[16]。随后,钱整会直接呈文“办公处”,希望准许未注册之钱庄先行复业,再补办登记手续[17]。可是,这些请求迟迟未得到回复。鉴于此,“钱整会”一面呈文财政部,一面选派代表赴南京请愿,表达上述诉求[18]。从后文看,财政部对此也不以为然。

1946年初,汉口约有钱庄88家,其中31家为战前设立并获财政部注册,另外57家或为战前设立但未注册,或为战后新设钱庄[19]。为了早日促成这些钱庄复业,1月16日“钱整会”决议将88家钱庄两两合一,合并为44家。可是,这“与当局原来意思悬殊”[20],也未获得“办公处”的同意。“办公处”则提议联合湖北省商会联合会、汉口市商会、“钱整会”共同组成甄审委员会,详细探讨钱业复员问题。1月25日、28日,甄审委员会连续召开了两次会议,决议战前设立且注册之31家钱庄准予复业,其他54家钱庄两两合并为27家,准予登记,但7日内将所有证件呈送“办公处”转呈财政部核办[21]。有少数钱庄反对合并,认为“钱整会”此举不啻于“门户自私,排斥异己,已属不公,甄审会甘受利用,漫无标准,随声附和,有名无实,究竟有何依据”[22],但大部分钱庄还是接受了这种“折中办法”,争取早日复业[23]

为了规范钱庄业的清理,1946年1月29日财政部颁行了《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补充办法》,规定1937年6月以前设立但未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之银钱行庄,因抗战发生停止营业者,在三个月内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经财政部核准后,准予在原地方复业,“逾期不准核办,不准复业”[24]。但是,已经合并之27家钱庄的复业过程并非预想般容易,因为很多证件无法一时全部弄齐,“格于环境无法补行注册”[25]。2月25日,钱业公会正式成立。成立后,钱业公会立即呈文“办公处”,希望准予27家钱庄暂时复业。3月3日,27家钱庄致函市商会转呈“办公处”,指出复业的31家钱庄难以满足市面需要,也无法容纳全部从业人员,新旧钱庄原本同根同源不应区别对待,希望对“甄审合格之各牌名予以同样保障,并准转部注册”,早日准予复业[26]。还没来得及对上述吁请做出回应,“办公处”就于3月31日被撤销。在钱业公会的努力下,财政部最后同意27家钱庄复业。至此,58家钱庄“均已取得法定营业资格,此事遂告圆满结束”[27]

但是,汉口钱庄业的清理整顿并没有结束。不仅上述反对合并的钱庄还在“为职业生存”,继续呈请财政部准许开张营业[28],一些战前取得营业执照之钱庄纷纷申请复业。战后初期,政府曾三令五申限制设立钱庄,因此,少数战前取得营业执照的钱庄“坐存观望,未作积极复业打算”。现在,财政部准予58家钱庄复业,他们觉得“前途希望仍多”,于是“欲依例申请复业”。此外,“汉口同其他地区一样,在高利贷的温床里,钱庄像雨后春笋一般地滋长起来”,截至1946年底,汉口钱庄总数约为180家,除了上述58家(亦称“公会钱庄”),还有地下钱庄54家(汉口市政府准予营业,但未获财政部注册,亦称“非法钱庄”或“未立案钱庄”),以及来去无踪的“袖笼钱庄”(既未获汉口市政府也未获财政部准许之钱庄)[29]。由此可见,“办公处”的清理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汉口钱庄业的整理还“任重道远”。

1946年底,汉口钱庄“像雨后春笋一般地滋长起来”,一方面是当时金融通货膨胀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在工商业危急之秋应运而生”。9月底到10月底,是汉口市场交易的旺季,棉花杂粮大量上市,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尽管“地下钱庄”的贷款利率高于“公会钱庄”,但是仍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46年底,“地下钱庄”之存款为53亿元,放款为88亿元,“均为合法行庄存放款之半数,可见其势力之大”。尽管这些“地下钱庄”未经财政部核准,但“均系公开营业”,“不受政府金融管制及国行之检查”,“业务浮滥”,不仅影响了合法行庄的经营,而且因与商号之间“相互利用、相互维持,致危机隐而莫显,设事态扩大至于不可弥缝地步,则牵一发可动全身”[30]。同年底,棉花市场风浪迭起,棉花价格狂跌,以致钱庄倒闭时有所闻。据统计,倒闭钱庄约15家,其中“公会钱庄”2家[31]

为了维护市面稳定,财政部与汉口市政府均决心对钱庄业予以整顿。11月8日汉口市政府召开会议,认为“钱业为商业之母,关系金融甚巨,故钱庄之设立自应设法限制”,决议“凡未经财政部核准而擅自筹备之钱庄……应一律禁止其筹备开业”,但同时指出对于已营业而未经核准之钱庄,则另外“拟具处置办法”,“袖笼钱庄应予取缔”[32]。对此,财政部十分不满,认为应该严格取缔“地下钱庄”,训令汉口市政府“在现有五十八家以外未获财部营业执照之钱庄,一律勒令停业”[33]。对于财政部的取缔令,汉口地方当局不以为然。12月25日,武汉行辕处召集汉口市商会、钱业公会等工商团体联席会议,商讨如何处置“地下钱庄”,认为“以法令固应取缔”,可是“一旦令其停业,诚恐发生波动,牵涉整个金融”,于是决议只要“地下钱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政府登记,可以继续营业[34]。这种变通方案当然无法获得财政部同意,于是财政部驻汉官员高思九希望面晤汉口市长,“提供意见,将该项办法修正”,可是“未得结果”。1947年1月15日,武汉行辕再次召开会议,“授权汉口市政府权宜处理”,“以维现状”。为了严格取缔“地下钱庄”,高思九再次造访汉口市府,并致函询问办理情形,但均未得回复。鉴于此,高思九只好呈文财政部,指出“视此情形,可知地下钱庄问题,内幕情形固为复杂,而地方政府因循坐误,亦不无包庇之嫌”[35]

高思九的怀疑不无道理。据调查,由于机构经费积欠数月,急需发放,1947年1月汉口市政府曾由市商会担保向“地下钱庄”借款6 100万元。此外,开业的钱庄逢年过节向市政府送礼已成为“俗例”,有的高达300万元[36]。据此,汉口市政府之所以“因循坐误”就不难理解。进一步分析,此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汉口,上海、天津等商埠均或多或少存在。据行庄人员回忆,抗战后银钱业的复业虽说有“法律”依据,但只不过是幌子而已,最主要的还是利用特殊势力并加以贿赂,“这已为当时公开的秘密,甚至有个别行庄可以不顾法令破例通融”[37]

鉴于此,2月16日国民政府通过了经济紧急措置案,指出在上海、南京、汉口等限制地区不准新设行庄,而且“凡未经财政部核准注册,擅自开设之行庄应即限令停业”[38]。可是,此项命令不仅未被汉口市政府执行,“地下钱庄”反而有合法化的趋势。3月初,41家“地下钱庄”联名呈文市政府,指出各家钱庄系“应实际需要而设,与市场金融有密切关系,一旦取缔影响甚大”,希望准许加入钱业公会,得以继续营业。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加入公会的必须是获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庄号,因此,此项建议遭到钱业公会拒绝。3月11日,市政府召集有关各方商讨,一致决议准许加入钱业公会实行管制,实行三家连环保证制,负连带责任。随后,41家钱庄纷纷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连保手续,保证“绝对遵守规章、经营合法业务,倘有骗债倒闭及经营违法业务情事,保证人等愿负连带赔偿责任”。14日,有33家钱庄完成了连保手续,加入了公会,对于“未办保证之八家,当即未准营业”[39]

8月19日,财政部再次训令汉口市政府尽快取缔“地下钱庄”。“兹事体大,为慎重起见”,汉口市政府函请市参议会对钱庄进行查核,决定能否取缔。经过调查,市参议会认为取得连环保证之33家钱庄“营业以来,情形确甚良好,并无不法之事实发生,体察实际,权衡轻重,各钱庄之取缔,关系本市金融波动至大,实有慎重之必要,拟请准予暂缓取缔,一面函请汉口中央银行检查,如有业务不正常者,再予严行取缔”[40]。对于汉口市参议会的辩解,财政部认为难以接受,当即回复指出汉口市政府暂准营业之33家钱庄“既未经本部核准,亦未经本部前鄂湘赣区特派员办公处暂准营业,即擅自开业,殊属不合,自应依照规定予以取缔”[41]

为了便于与财政部交涉,汉口市政府对当地钱庄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据统计,截至1947年底共有钱庄97家,其中经财政部驻湘鄂赣区财政金融特派员许可经营者54家(其中4家已歇业),经财政部准许营业者11家,经汉口市政府暂准营业者32家(其中1家已歇业)。12月12日,汉口市政府将调查的结果呈报财政部,指出这97家钱庄“实系应工商业之需要,对于金融不独无紊乱之虞,而实有周转之利”,可是这些钱庄大多“尚未领得执照”,不仅“庄号本身感觉地位之不安”,钱业公会也觉得管理困难,“影响所及,将不仅庄号本身,即全市工商业亦不免同受其害”,因而希望“对于本市业经核准之钱商业庄号营业执照,一律从速颁发,以维金融而利工商”[42]。对此,财政部认为无法通融,要求汉口市政府务必依照相关法规勒令未经财政部与“办公处”核准之钱庄“停业清理”[43]

由上述可知,这一阶段主要是财政部与汉口地方政府围绕是否要取缔“地下钱庄”展开的交涉。对于汉口地方政府而言,保证“地下钱庄”营业,与其说是为了复员地方工商业发展,倒不如说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正是因为如此,地方政府才敢于公开抵制财政部的取缔令,反而要求予以“地下钱庄”合法的地位。钱业公会尽管没有公开抵制财政部的取缔令,但默认了市政府“合法化”的整理方案。至此,财政部要想取缔“地下钱庄”只靠公文往来还难以成效,只有成立专门负责整顿金融和取缔非法行庄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达到目的。

对于上述困境,无论是财政部还是行政院都有所察觉。因此,1947年12月1日财政部提议“于各重要都市设置金融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的控制,立即得到行政院的肯定与支持。随后,财政部在上海、广州、天津、汉口等地设置了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而且颁行了《金融管理局组织规程》,规定金管局有权取缔非法金融机构,“防制各地金融机关之投机及非法活动”,对于金管局的工作,“当地政府及军警机关均应切实协助”[44]。1948年1月1日,汉口金融局正式成立,林崇镛、高思九分任正副局长[45]

金融管理局成立后,立即对汉口市金融概况,尤其是“地下钱庄”之活动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地下钱庄”之情形比汉口市政府所呈报的更为严重,即“地下钱庄”不仅公开营业,而且还成立了票据交换所。据金管局调查,1947年底汉口主要有三个票据交换场所,分别是中央银行、合法钱庄、非法钱庄,其中,中央银行每日交换之票据约600张、600亿元,合法钱庄交换之票据约3 000张、1 000亿元,而非法钱庄交换之票据约6 000张、20 00亿元,可见“非法钱庄力量之雄厚,驾于中央银行与合法钱庄之上”。在金管局看来,这是一种相当不合理的现象,“使武汉市金融及物价市场备受非法钱庄之操纵垄断,……危害之烈,不言而喻”,因此,“本局为维护中央法令,贯彻金融国策,澄清本市金融业,及制止非法行为起见,非迅速严格执行取缔不可”[46]。1月2日,林崇镛向武汉行辕报告了金管局取缔非法钱庄的立场及其拟采取之步骤,获得支持。随后,金管局召集中央银行、银钱业公会商讨“实施详细办法”,并即席宣布了“取缔非法钱庄之命令”[47]。首先,金管局颁布了拟取缔之44家钱庄之名单,其中包括32家“地下钱庄”,5家经“办公处”许可营业之钱庄,5家武昌钱庄,1家未参与连环保证但获汉口市政府准许营业之钱庄。其次,训令钱业公会自1月5日起“切实停办”上述钱庄之票据交换。再次,下令国家行局与核准或登记在案之商业行庄,自1月5日起“不得授受上列非法钱庄新发出之支票、期票、本票及其他任何票据,如查有违背情事,应由金融管理局按情议处”[48]。上述44家钱庄必须自1月5日起停止营业,即日开始清理各种业务,至2月9日止清理完竣。由此可见,金管局要取缔的对象正是汉口市政府力争“合法化”之钱庄,而且措施之强度与力度也超出市政府的预料。因此,市政府初期对取缔令并未作任何表态。

但是,取缔令颁布后,立即引起了金融、工商等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1月3日,钱业公会召开临时座谈会商讨应对措施,认为取缔非法钱庄,“整个金融市场势将蒙受严重之纷扰”,决议全体理事会同所有会员代表分赴市参议会、市商会,请求“一致声援”[49],希望主管官署“对于本市庄号,放宽尺度,以利工商,一面仍令一致交换,统一管理”[50]。对于钱业公会的吁请,金管局不仅不予理睬,反而训令钱业公会必须取消“地下钱庄”之会员资格,停办这些钱庄的票据交换[51]

“地下钱庄”与合法钱庄之间“平日款项往来甚多”,因此,取缔冲击的并非只是“地下钱庄”,合法钱庄“亦将因无巨款付现蒙受影响”,进而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取缔令颁布当日,“原存户即纷纷提存”,虽然各行庄积极调动头寸以资应付,但情形仍然“颇为紊乱”,以致无法应付。1月4日,钱业公会召集临时会员大会商讨应对方法,决议翌日全体庄号停业,同时推选理事长谢春墀吁请市政府出面交涉。钱庄停业立即引起了市场更大的动荡,“市场交易无形停顿”,“商业银行虽仍照旧开业,惟因头寸多半遭受冻结,应付多感困难”[52]

对于金管局的急切措施,市参议会不以为然,尤其是当全体庄号停业后造成金融市场混乱情形,于是呈文金管局,指出“如听取此种情势继续发展,则前途将不堪设想”,随后推派代表与金管局进行交涉[53]。可是,林崇镛“以赴某主席之盛宴词,拒不接见”。对于钱业公会罢市之威胁,金管局毫不示弱,立即召见公会理事长谢春墀,认为钱庄以罢市为要挟,不独扰乱金融,抑且有害工商,训令公会务必劝导合法庄号一律照常营业,“不得自相拉拢或冀存观望”,如有抗命不遵者,将吊销营业执照[54],同时函请武汉警备司令部对于不复业之钱庄“予以弹压制止”[55]。迫于金管局的压力,钱业公会认为“办法竣严,坚持无益”,决议6日中午所有会员钱庄恢复营业,“非法钱庄则遵令停业清理”[56]

由前述可知,地下钱庄之存在与汉口地方政府之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对此,汉口市政府尽管一度保持沉默,但绝不会撒手不管,任凭金管局取缔。1月7日,汉口市参议会致函金管局,认为钱业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勒令停业势必影响社会安定。在汉口市政府的授意下,《大刚报》刊文指出金管局取缔非法钱庄,“是秉承政府在混乱时期稳定金融安定民生决策的必要措施,谁也不能说他是处理失当”,但同时指出“快刀斩乱麻的手段,只能求快于一时,最重要的还是从纷乱中找出一条合理的路来”,进而认为金管局的任务“疏导重于阻遏,以雷霆万钧之力取缔武汉非法之四十四家钱庄,何如立一标准,以检查业务是否健全,导其不合法而入合法”[57]。翌日,武汉行辕、汉口市政府、市参议会召见林崇镛,要求金管局就金融市面的混乱与社会各方责难作出解释,“以释群疑”。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金管局被迫改“阻遏”为“疏导”,采取措施“导不合法入合法”,“准予被取缔钱庄与合法钱庄合并经营”[58]。随后,金管局口头承诺不再强行取缔“地下”钱庄,它们可以与合法钱庄合并[59],并责成谢春墀协商合并事宜[60]

对于金管局来说,接受合并意味着权力与权威的旁落。因此,在合并的同时,金管局并没有放松对“地下钱庄”的取缔。在钱业公会商讨基础上[61],金管局决定将44家钱庄完全并于合法之59家钱庄。尽管44家钱庄清理结束后,“悉请准予复业”,被金管局断然拒绝,甚至要求各庄于3月1日卸下招牌,门首贴上“奉令停业、清理完毕”[62]。不过,对于地方政府包庇“地下钱庄”之事,金管局则显得十分大度,一方面呈文财政部指出“地下钱庄”之所以无法取缔,与地方政府的包庇密不可分,但同时认为上述钱庄能够“最短期间一一遵命停业,地方当局协助殊多,是否尚有重提旧事之必要,仍恳钧部多赐考虑”[63]。至此,汉口钱庄整理工作终于结束。

经过整顿后,汉口地下钱庄是否真的全部消失了?此次整理又对汉口金融市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在金管局看来,此次整理可谓大获全胜,不仅取缔了所有非法钱庄,而且恢复和活跃了汉口金融市场[64]。从1948年的汉口金融市场实际情形来看,被取缔的钱庄的确鲜有重新复业,“纷纷改营他业”[65]。但是,当时物价却没跌反升,黄金价格更是一路飙升。由此可见,尽管“地下钱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通货膨胀,但是仅仅依靠取缔是无法遏制通货膨胀的,因为,“地下钱庄”不过是助长通货膨胀的一个原因,同时也是通货膨胀的产物。

在清理钱庄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中央政府出于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体系的目的,也为加强集权和提升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强令取缔“地下钱庄”。可是,地方政府并不如此认为,争取“地下钱庄”的合法化不仅有助于保障“地方财源”,也有利于保证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势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不得不作出让步与妥协,这一方面反映战后财政部对地方金融的控制在逐步减弱,也体现了战后中央政府的权力与权威正在逐步弱化。

(作者郑成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李秀伟,黄河科技学院教师)

【注释】

[1]有关中国金融史研究的概况请参阅易棉阳、姚会元:《1980年以来的中国近代银行史研究综述》,《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潘晓霞:《近十年来中国近代金融史研究综述》,《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5页。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宁档):《汉口市金融概况报告书》,3-2-4136(3为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全宗号,2为目录号,4136为案卷号,下同),1947年2月。

[4]谢菊曾:《胜利前后之上海钱庄业》,《银行周报》第30卷第5、6期合刊,1946年2月。

[5]宁档:《汉口市金融概况报告书》,3-2-4136,1947年2月。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0~1471页。

[7]同上书,下册,第1480~1482页。

[8]同上书,下册,第1485、1487~1488页。

[9]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汉口钱庄史料》,1985年,第148、146页。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册,第1486页。

[1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汉口钱庄史料》,第145页。

[12]武汉市档案馆藏(以下简称汉档):《财政部驻湘额赣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训令》,119-12-39(119为武汉工商业联合会档案全宗号,12为目录号,39为案卷号,下同),1945年10月。

[13]汉档:《汉口市政府训令》,40-13-355(40为汉口市警察局档案全宗号,下同),1945年11月。

[14]何瑞保:《抗战胜利后的汉口钱庄业》,《湖北文史集粹》(经济卷),1999年8月。

[15]“钱整会”成立于1945年11月21日,见汉档:《汉口市钱业整理委员会呈市政府报告》,119-12-35,1845年11月。

[16]汉档:《汉口市钱业整理委员会致市商会函》,119-12-30,1945年11月。

[17]汉档:《汉口市钱业整理委员会呈财政部金融特派员办公处》,119-12-38,1945年12月。

[18]汉档:《汉口市钱业整理委员会文件》,119-12-38,1945年12月。

[19]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43页。

[20]同上书,第146页。

[21]汉档:《钱业复员问题第二次甄审会议记录》,119-12-38,1946年1月。

[22]《汉口钱庄失业同人公启》,《大公报》1946年2月18日。

[2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47页。

[2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1515页。

[25]汉档:《汉口市钱业整理委员会致市商会函》,119-12-30,1945年11月。

[26]汉档:《太康等27家钱庄致市商会函》,119-12-25,1946年3月。

[27]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48页。

[28]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47页。

[29]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48页。

[30]宁档:《汉口市金融概况总报告》,3-2-4136,1947年2月。

[3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52页。

[32]同上书,第155页。

[33]同上书,第154页。

[34]同上书,第156页。

[35]宁档:《汉口市金融概况总报告》,3-2-4136,1948年2月。

[36]台湾“国史馆”藏:《汉口市政府被控违法受贿一案调查报告》,257-598(257为案卷号,598为目录号),1948年4月。

[3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50页。

[38]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周报社1948年编印,第649页。

[39]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57~158、160页。

[40]宁档:《汉口市政府致财政部代电,第469号》,3-2-3082,1947年11月。

[41]宁档:《财政部致汉口市政府代电,财钱戊4906》,3-2-3082,1947年12月。

[42]宁档:《汉口市政府致财政部代电,第904号》,3-2-3082,1947年12月。

[43]宁档:《财政部致汉口市政府代电,财钱戊5069》,3-2-3082,1947年12月。

[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档案资料法规选编》上册,第764~765页。

[45]汉档:《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工作报告》,84-231(84为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档案全宗号,231为案卷号,下同),1948年1月。

[46]汉档:《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工作报告》,84-231(84为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档案全宗号,231为案卷号,下同),1948年1月。

[47]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66页。

[48]汉档:《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工作报告》,84-231(84为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档案全宗号,231为案卷号,下同),1948年1月。

[49]汉档:《汉口市钱商业同业公会临时座谈会记录》,119-12-92,1948年1月。

[50]汉档:《汉口市钱商业同业公会致市参议会函》,119-12-92,1948年1月。

[51]汉档:《财政部金融管理局训令》,119-12-92,1948年1月。

[5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69~170页。

[5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69~170页。

[54]汉档:《财政部金融管理局训令》,119-12-92,1948年1月5日。

[55]汉档:《武汉警备司令部代电》,40-13-355,1948年1月5日。

[56]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等编印:《武汉钱庄史料》,第172页。

[57]力言:《论取缔武汉非法钱庄兼向汉口金管局进一言》,《大刚报》1948年1月7日。

[58]汉档:《汉口金融管理局对被取缔钱庄诉愿答辩书呈财政部文》,84-231,1948年1月。

[59]汉档:《四十四家被取缔钱庄呈金融管理局文》,119-12-92,1948年1月。

[60]汉档:《财政部汉口金融管理局秘书处文》,119-12-92,1948年1月。

[61]汉档:《汉口市钱商业同业公会商讨庄号合并事宜临时会议记录》,119-12-92,1948年1月。

[62]汉档:《汉口金融管理局呈财政部文——关于取缔地下钱庄结束的报告》,84-231,1948年2月。

[63]宁档:《汉口金融管理局呈财政部文,汉金稽字第18号》,3-2-3082,1948年2月。

[64]汉档:《汉口金融管理局成立以来工作概况》,84-231,1948年2月。

[65]俞雨庭:《武汉钱庄业概况》,《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3卷,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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