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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可分为什么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账实核对是通过财产清查这一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来完成的。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是否完整,是否发生被挪用、贪污、盗窃,以及短缺、损坏、变质等问题,以便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确定实存数额与账面数额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与责任,以便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从而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含义

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和各项债权等。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都会通过账簿记录如实地加以反映。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管理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虽然对会计凭证的日常审核,定期进行账证核对和账账核对,可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但并不能完全保证账簿与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之间的账实相符。因此,为了正确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还必须在账簿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账实核对。账实核对是通过财产清查这一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来完成的。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库存现金和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来查明其实存数额,并与账存数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一)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财产清查的关键是要解决账实不符的问题,造成账存数与实存数不相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财产物资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在财产物资的核算过程中,发生计算、登记上的错误。

(3)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

(4)财产物资运输、保管过程中,在数量上发生自然溢余或损耗。

(5)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失。

(6)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7)结算过程中由于账单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记录不一致。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方法,又是单位实施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一种活动,其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1.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是否完整,是否发生被挪用、贪污、盗窃,以及短缺、损坏、变质等问题,以便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2.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确定实存数额与账面数额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与责任,以便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从而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3.保证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情况,发现长期拖欠的不合理债权债务,了解是否存在挪用公款、贪污盗窃等问题,以避免企业承受坏账等损失,并促使企业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

4.挖掘财产物资潜力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以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于储备不足或不配套的,应及时加以补充,确保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于超储、积压或呆滞的,则应及时处理,防止盲目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

三、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下列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清查范围分类

财产清查按其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企业所有的实物资产、货币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核对。原则上讲,全面清查的范围具体如下。

(1)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存货及固定资产,包括原材料,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物资,在产品,半产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3)债权债务,包括银行借款、应收应付款、应收应付票据等。

由于全面清查涉及的范围广,清查的对象繁杂,工作量大,需投入人力多,耗费时间长,一般只在下列情况下实施全面清查:

(1)年终编制决算财务报表之前;

(2)单位于撤销、破产、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

(3)单位更换主要负责人时;

(4)中外合资、国内联营时;

(5)开展清产核资时。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也称重点清查,是指对单位流动性较强、易发生损耗及较贵重的资产进行的盘点与核对。

局部清查应根据管理需要确定,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对于现金,每日终了,应由出纳清点;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2)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流动性较大或易发生溢余、短缺的财产物资,除年度清查外,年内还要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3)对于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一至两次。

(4)对于贵重物资,每月应清查盘点一次。

(5)财产物资的经管人员办理交接时。

(二)按清查时间分类

财产清查按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种。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对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通常在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结账时进行,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账实不符,调整错误,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未规定清查时间,根据某种特殊需要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财产物资的经管人员(出纳员、仓库保管员)发生变动时;

(2)实物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3)企业关、停、并、转、清产核资、破产清算时;

(4)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会计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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