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不仅只是挖人,更重要的却是挖技术,挖秘密,这是与用人单位心照不宣的默契。
南京某高能研究所几年前研究成功TSM通信计费系统,其产品市场大,利润高。1988年,国内某同类厂家以有偿形式获取技术后,9个月便创利300多万元。次年,该厂为了独吞该产品市场,便挖空心思地以住房、金钱为诱饵,委托一人才中介市场到该研究所去挖取“有关人员”,终于使7名主要技术人员应聘而去,从而带走了整套加密封软件技术诀窍及后续的改进技术,使高能所一蹶不振,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猎头公司和用人单位都打着尊重人才、重用人才的旗号,开出令人咂舌的优厚待遇去挖取人才,这其中固然有尊重人才的成分,但更多的则是看中了某种技术,或者说是看中了掌握某种技术或经营秘密的“人才”。显然,“猎”翁之意不在“人”!
挖人捎带挖技术,是当前人才流动中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某种技术或某项秘密,便用高薪高待遇去挖取掌握了该技术或秘密的人员,从而引出一系列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某厨房设备公司看中了一家热水炉厂的生产技术,自知去偷去骗都难以获取这项技术,便用高薪利诱这家工厂的技术骨干人员到自己的公司来,轻而易举地获取了他们急需的技术秘密,从而开始生产同类产品。当工商局以不正当竞争进行查处时,他们尚振振有词,认为他们一没有偷别人的技术,又没有盗别人的版权,至于技术人员流动,这也是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他们不知道(或者是故意装着不知道),人员可以流动,但企业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却是流动不得的。
著名的沈阳“维用猎头中心”也“猎”出了麻烦。
1996年9月11日,中辽三普电池(沈阳)有限公司的计量、仪表主任张某向公司请事假7天回家探父。一个月过去,张音信皆无。公司很是着急。后经了解,得知他已在珠海一家名为“三益”的电池公司工作。公司人员打开张在公司的办公柜,发现柜中有大量的电脑软盘和技术资料,其中很多资料是张不应掌握的公司机密。
一个公司职工“跳槽”为何令该公司如此紧张?原来,三普公司生产的A种电池,是被国家列为863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该公司与国家高技术新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的技术合作已经开始。为此,开发中心下发了《做好A种电池技术保密工作》的文件。谁知,三普公司刚刚实施保守秘密的承诺,便出了技术人员投奔竞争对手之事。
三普公司通过调查证明:这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的“觅猎”事件。1996年6月,珠海三益电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等人来到三普公司参观时,“相中”了技术人员张某等人,并通过沈阳“维用猎头中心”将张“猎捕”到了珠海三益电池有限公司。在三益公司,张共领到8个月的工薪,每月工资为2800元至2900元。
三益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控股的生产同类电池的企业。张的行为无异于涉嫌泄露和出卖国家机密。
张某的“跳槽”给三普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呢?辽宁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的结论为:张某被三益公司挖走给三普公司造成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达1281.3万元。为此该公司状告沈阳“维用猎头中心”、三益电池有限公司及张本人的不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最近,沈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由被告赔偿科技人员的原单位损失费868. 91万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力市场也应该是有序、合理、合法的。我们允许并提倡人才的合理流动,也允许猎头公司从事正常的人才交流与配置,但绝不能容许打着人才流动或人才交流的幌子,而从事偷盗骗扒商业秘密的行为。猎头公司应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权限,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控制和监督。在国际通行的猎头公司工作规范中,大都有一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不能随意猎取的规定,对被猎取者的工作范围也有许多的限制。中国的猎头公司也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开展正常的人才交流工作,那种“要什么给什么”甚至“要谁猎谁”的承诺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我国人事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允许人才流动不是允许乱流滥流,允许猎头公司存在也不是允许乱猎乱挖,一切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对于借人才流动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必将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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