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侵犯与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金钱与利益的诱惑下,仍有许多人在打商业秘密的主意。他们有的明盗,有的暗窃,有的欺蒙拐骗,有的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而红杏出墙,或者暗渡陈仓……
1996年11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彭××和衡阳市某复合材料研究所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衡阳格威工厂相同的“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胶坯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 87万元。曾经在湖南省衡阳市闹得沸沸扬扬而且引起中央领导重视并作了指示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彭××原是衡阳格威工厂主管生产和销售的副厂长,1993年3月,他以身患多种疾病,无法正常上班为由,办理了病退手续。
谁知,彭×ד病退”后,却并未在家养病,而是抖擞精神,摇身一变,承包了衡阳一家复合材料研究所。不久,与衡阳格威工厂新型主导产品HT-2452二苯醚玻璃上坯胶布完全一样的产品在彭××承包的研究所生产出来了,并且抢走了格威工厂独家占有的大部分市场,使其产品销路大减,效益滑坡。据统计,从1993年3月到1996年4月的3年间,彭××承包的研究所生产销售该种坯布286069片,获利120余万元,而格威工厂仅生产销售92945片,不及前者的三分之一。
至此,格威工厂才明白,彭××病退原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无情的事实使格威工厂的干部职工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慨,工厂主要产品和主要市场丢失,使全厂上下意识到了问题的严峻,并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动。一些愤怒的职工在1996年4月初的一天,动用厂内的大型东风牌货车和大型客车各一辆,冲进衡阳市某复合材料研究所的生产场地和仓库,干扰生产并抢走了部分原材料。此举自然未达到任何效果,反而因其行为过激而受到批评。
吃一堑,长一智,衡阳格威工厂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996年4月10日,格威工厂以彭××及其承包的研究所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审理中,被告认为,两家产品虽然一样,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遍布全国,其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以及使用该产品的单位在全国都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原告在开发该产品时也并没有采取什么保密措施,因为其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因此,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原告则申述说,1989年10月,格威工厂从株洲电力研究所引进了通用无溶剂浸渍漆的全套制造技术,并以3年期内产品销量的4%作为技术转让费,格威工厂还聘请了该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王宪为工厂的技术顾问。同年11月,他们又与株洲电力机车厂签订了“无溶剂浸渍类应用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技术服务合同,付出了1.5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就这样,在王宪的指导下,由王宪提供配方和生产工艺对原生产坯布的工艺技术和使用材料进行了大量改进,于1990年上半年试制成功了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胶坯布,并在下半年投入了批量生产。
格威工厂认为,他们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出的新产品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胶坯布,其配方和工艺与早期的坯布比较均有明显的区别,技术性能大大提高,而加工工艺则简单得多了。为了保护他们呕心沥血研制出来的技术,他们没有在任何媒介上发表过生产该产品的技术论文,并在厂里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规定该新产品的技术文件只限少数有关技术人员掌握,本厂职工均不得私自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彭××任格威副厂长期间,由于主管生产和销售,在工作和职务上都有了解和接触该坯布的生产技术和有关工艺文件的便利,并十分清楚该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需求信息。另有证据表明,早在1991年,彭就开始收集本工厂的有关技术资料。这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利用职务之便,要技术干部李××向他提供工厂的有关技术资料,其中就有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胶坯布的工艺文件。后来, 李××向彭索要归档,彭以借口搪塞而未交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发的“无溶剂浸渍类应用技术新工艺”生产的HT-2452玻璃上胶坯布,虽然利用了早期的“二苯醚坯布”的阶段性成果,但其配方和工艺均有重大改进,应属原告的专有技术。原告利用该专有技术独家生产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胶坯布,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是原告生产经营的商业优势所在,故应系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彭××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掌握和了解了该商业秘密,尔后又与被告衡阳市某复合材料研究所行使秘密权能,生产相同的产品并销往同一客户,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彭××试图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移植到自己的菜园里开花结果,其想法也太天真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岂能让你据为己有?工厂里的一个螺钉一块木板尚且不能让人随意拿走,更何况是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商业秘密!
中国法律以一桩桩案例告诉那些觊觎他人商业秘密者:暗渡陈仓,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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