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偷鸡不成反蚀米

偷鸡不成反蚀米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据此,科兴所认为,科工贸公司利用跳槽人员Z侵犯了他们研制开发的技术秘密。被告科工贸公司采用高薪利诱手段,与z恶意串通,并利用他非法提供的科兴所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生产同类型产品,违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科兴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6690. 66元。

偷鸡不成反蚀米,这便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代价!

1998年8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使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电缆附件厂(简称附件厂)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简称高连公司)及原附件厂厂长陈灿等4人侵犯该厂商业秘密案“有了说法”。高连公司和另4名被告被判停止披露和使用附件厂生产技术,并连带赔偿附件厂经济损失900万元。

9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人们不知是否从此案得到启示:投机取巧搞不得!

据介绍,此案涉及的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用硅橡胶预制件装配式附件生产技术是目前仍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一项先进技术。1987年,经广东省计委批准,附件厂为扭转我国在此项产品上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决定从德国引进该技术。1989年11月,附件厂以540多万马克的价格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了引进合同。1988年,该项目还被国家计委纳入当年国家技术引进计划,并被确定为国家秘密。

为保证企业的利益,附件厂在得到德国西门子公司从1989年起10年内不向第三方公开技术的承诺基础上,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甚至上级领导来参观也不让进入车间。然而,1994年正当附件厂凭这项技术独步市场之际,他们却突然发现与工厂所在地南海市极近的佛山市冒出了一家生产与他们一样的产品的高连公司,高连公司的业务经理正是1992年调离附件厂、并于1994年提前退休的原厂长陈灿。

更令人吃惊的是,高连公司中有1/3的职工也是来自附件厂。不仅如此,该公司的几名主要负责人即该公司技术骨干也分别是附件厂原技术科副科长、原销售科长和原车间主任。

法院最终认定:陈灿等人故意非法披露、使用和允许高连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附件厂的商业秘密;高连公司与陈灿等4人恶意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附件厂的商业秘密并予使用、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附件厂造成损害。为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北京某科工贸公司也是偷鸡不成反蚀米,交了41万多元的“学费”。

1991年,位于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北京科兴材料研究所(简称科兴所)根据我国电子通信工业的发展需求,开始研制一种用于电话通信领域中作为填充物的材料,1993年6月研制成功。这是一项高新技术,过去我国所需均靠进口,耗费了大量外汇。科兴所考虑到该产品的市场独占性,在研制试验开发中,采取了保密措施,产品的配方仅限制少数技术人员知道。不料,1994年4月,曾参加了该产品研制开发全过程的该所原聘用人员Z辞职后,受聘于北京某科工贸公司。不久后,科兴所发现,科工贸公司也开始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经取样鉴定,产品配方与科兴所的相同。据此,科兴所认为,科工贸公司利用跳槽人员Z侵犯了他们研制开发的技术秘密。遂向法院起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Z作为科兴所直接参加新产品研制、开发、销售的科技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擅自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泄露给另一被告科工贸公司,并将其生产的同类产品销售给了科兴所的用户,损害了科兴所的合法权益。被告科工贸公司采用高薪利诱手段,与z恶意串通,并利用他非法提供的科兴所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生产同类型产品,违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科兴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6690. 66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