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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请绷紧保密之弦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有关人员在1997年召开的经济情报会议上指出,面对由美国控制的新信息网络,应该把对大公司进行监督并防止外国情报机构窃取商业秘密作为“当务之急”。美国企业界极为重视情报的系统收集和分析工作,并采取严密措施保护公司的秘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绝不采用任何歪门邪道去窃取他国的商业秘密,但也绝不允许其他国家来窃取我国的商业秘密。

西方许多国家虽然时时在窥测与窃取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但他们对于自己国家的商业秘密却保护得相当严密,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处罚经济间谍的法律。1996年美国就把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间谍活动定为一种犯罪活动,它在同一年通过的《经济间谍法》中规定,触犯此法对个人可判25年徒刑,对公司最多可课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法国把防范和打击外国尤其是美国的经济间谍活动视为其经济战略的重点之一。《美国密级资料工业保密手册》是美国一部重要的保密工具书,1960年6月在美国国防情报局的主持下,对手册又进行了新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美国工业企业在与美国国防部、航空航天局、能源署等签订科研生产合同时,必须“保证绝密、机密、秘密资料不被窃取和非法复制”,对涉及合同内容的秘密,包括文件、资料、研制生产目的与进度等,在密级划分、密级标志、保密范围、传递程序、使用方法、防范措施、销毁办法等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法国有关人员在1997年召开的经济情报会议上指出,面对由美国控制的新信息网络,应该把对大公司进行监督并防止外国情报机构窃取商业秘密作为“当务之急”。

为了对付日益猖獗的间谍活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间谍窃密罪、间谍资敌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和处罚规定。如前苏联早在1925年就制订了《关于搜集、传递经济情报以及间谍行为的惩处条例》,其中规定,若将国家秘密传递给外国、反革命组织或私人,或者以传递为目的而窃取或搜集这种情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3年至死刑的处罚。1960年前苏联颁布了《俄罗斯法典》,对保密、泄密内容与处置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政府部门的情报机构也大力介入商业情报领域,在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同时,帮助企业和公司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美国联邦调查局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司对付各种经济间谍活动,其中主要是对付来自外国政府支持的、掌握在美国公司手中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窃取活动。美国在1996年初成立了计算机调查和基础设施评估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对付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商业秘密的活动。

与此相应,许多企业建立了竞争性的情报机构和掌握了相应的现代化反间谍技术手段,同时强化内部防范措施。美国企业界极为重视情报的系统收集和分析工作,并采取严密措施保护公司的秘密。许多公司聘请联邦调查局、特工处、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和军方的情报专家充当安全顾问或负责安全工作。在美国,情报专业人员协会的会员在3年内增加了一倍多,达到6400人,其中有不少会员是美国一些大公司的代表。他们进行全日制反间谍活动,专门监视、掌握在美国境内从事经济情报活动的各国间谍人员。

CIA制定了反经济间谍计划,并要求各公司加强安全警戒。例如以供应早餐食品闻名的凯洛格公司婉言谢绝外人参观,以免间谍借机窃取有关机密。荷花电脑公司用扫描系统监视夜间清洁工,理由是“他们若要顺手牵羊,简直易如反掌”。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窃听,英国一些公司每年要请监察局在其办公室清查和拆除窃听装置2至3次,每次需付3000英镑。有的公司更不惜血本,每6个星期就清查一次。英国一名科学家最近发明了一种防窃听的塑料制品,可用作计算机屏障,还可保证通信电缆免受窃听。此外,许多企业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在重要部门和敏感区域安装摄像监视系统,以防窃密。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绝不采用任何歪门邪道去窃取他国的商业秘密,但也绝不允许其他国家来窃取我国的商业秘密。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我们不派“红色特务”到国外活动,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或地区派遣特务到中国搞破坏!

要防止他人窃密,关键是要自己保密!解放50年来,我国制订出了一系列保密规定和条例,充分将保密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如早在1951年6月8日,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制订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其中就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如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预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国家金融计划、贸易计划、海关计划及金融、贸易、海关事务之机密事项;国家的各种经济建设计划和经济建设事业之机密事项;科学发明发现,文化教育及卫生医药之机密事项等。1961年中央保密委员会制订颁布了《关于随身携带机密文件的规定》;1962年铁道部、国防科委联合制订颁发了《关于运输尖端保密产品、国防保密物资安全的保密规定》; 1965年国务院制订颁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1年国务院制订颁布了《科学技术保密条例》;1984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引进国外专家工作保密暂行条例》;1985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等。在涉外活动管理方面,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详细的规定: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1981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控制外籍来华人员在我国测试无线电波、电磁场强度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等。这些条例、规定从不同方面对我国的安全保密工作和反间谍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而《国家安全法》和《保密法》的颁布实施,则使中国的保密工作更加严密与规范。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国外间谍窃密技术的日益现代化和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不断加强,使我们的防间保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我们国家内部各级各类人员中严重的和平麻痹思想和金钱名利思想也是防间保密工作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我们自己思想麻痹、疏于防范、官僚主义、昏庸腐败,而被间谍特别腐蚀拉拢而泄露国家各种重要机密情报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的危害更大。就连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人员都说:“当前中国的泄密,对观察家和间谍最为有利。”

窃密与保密的斗争历来是关系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经济和科技竞争胜败的重要因素。对此,许多人却只认识到政治斗争与军事斗争中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而往往忽略经济和科技竞争中的保密意义,殊不知经济和科技情报是当前谍报界竞争得更激烈的目标。并且经济和科技情报不仅左右着经济和科技竞争的胜败,而且还影响着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的胜负。试想,当年如果希特勒窃取了原子弹的制造技术,整个人类的命运都将难以预料!

在人类社会生产经济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竞争激烈的今天,经济与科技的发达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存亡。世界各国对经济科技发展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经济、科技战线上的间谍与反间谍,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日益尖锐激烈,已成了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核心问题。

在激烈万分的国际竞争中,失去一项领先技术就失去一份优势,失去优势就要受到别人的控制、敲诈和威胁,国家在世界战略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在经济、科技情报战线上,我们的对手强大而狡猾,斗争复杂而严峻,每个公民都要在窃密与反窃密的严峻斗争面前认清形势,站稳脚跟。

保守国家机密,保卫国家安全,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做好。现在有一种糊涂观念,认为“保密与自己无关,保密是领导机关和重要核心秘密部门的事,自己是一个普通公民,不知道什么秘密。”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应当明确,作为国家的每一个成员,任何人都或多或少地知道一些国家秘密,如工厂和农场的工人、技术员知道本厂的一些技术资料、工艺、流程,这就是秘密。前面介绍的蓝靛泄密案、龙须草席泄密案等,不就是普通人泄露的吗?只有人人关心保密,事事想到保密,我们才能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但有人却缺乏这种基本的保密意识。他们不仅不保守国家秘密,而且还大肆泄露和扩散。1995年8月,一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新购置的一台486微机进行试机时,荧屏上赫然出现“××军区……技术资料”的标题,文件上还标有“机密”二字。原来这套存有国家重要军事技术机密的微机程序软件,于1994年便被一家微机销售公司拷贝、复制后随机一起销售了出去。紧接着,另一些微机销售公司又如法炮制。一时间,在蓝色荧屏上,国家军事机密变成了用来随意演示微机功能的“文件”。一台台装有机密文件的微机被销往全国各地,悄悄地流向了社会。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扩散至六省一市,蔓延到十多家公司,近二十个单位,涉密人员上百人。这一大范围的泄密,对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潜藏在蓝色屏幕上的国家军事机密竟在我国大江南北作了近两年的“长途旅行”,而众多拷贝“文件”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对它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却全然不知。直到前文那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机密”二字心生疑虑,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后,这一大范围的泄密事件才被揭露并得到控制。

1998年10月23日,北京某地,伴随着机器的轰鸣声,近16000张非法制作的含有国家秘密的光盘在保密、安全部门的监督下全部销毁。至此,历时8个月,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涉及全国28个省市及境外的重大光盘泄密案顺利告破。

时光倒回去3年。这是一个静谧的夜晚,在北京西城区一幢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北京TX信息中心的法人代表丁某正在电脑前紧张地忙碌着。此刻,他急不可耐地将刚刚获取的一份重要资料迅速拷入自己的电脑中……

谁也想象不到,就在这个静谧的夜晚,一起全国罕见的利用高科技手段泄露国家秘密的恶性案件正在酝酿之中。

原来丁某结识了国家某局计算机中心的处长沙某。1995年,这位国家公职人员竟将含有大量国家秘密的数据库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脑瓜灵活却又不懂法律的丁某看中了这笔买卖的商业价值,不失时机地将此数据库制作成光盘大量公开出售。

一项典型的泄密犯罪,却不仅没有人举报,反而被许多人当作是一条生财之道进行效仿。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司和单位也挥戈上阵,从丁某处购得光盘或数据库后大量翻版复制。北京SJ数据中心严某转买到涉密数据库后,制作了5000张涉密光盘,在全国公开出售;TW公司王某复制了2000张涉密光盘;某信息研究所数据中心制作了3000张涉密光盘……与此同时,泄露国家秘密的沙某的副手,一位姓伍的副处长,得知自己的上司沙某出卖数据库赚了钱后,不是报告安全保密部门,却是步其后尘,将另一批数据库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公司,经该公司之手,这一批国家重要机密又广为传播。

就这样,失去控制的国家秘密如开闸的洪水,汹涌狂泄。一时间,在全国除青海、甘肃、西藏之外的28个省区市迅速蔓延,最后竟流入了“国际市场”,联入了国际互联网络,造成全球性的泄密事件。

在中央领导的亲自过问下,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安全部统一行动,在全国进行了一次涉密光盘大收缴的行动,查缴了所有涉密数据库和涉密光盘。1998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各涉案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铁的事实充分说明,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部门和单位保密工作严重滞后,纪律松弛,对国家秘密的管理不严格,特别是一些保密要害部门的少数人保密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见利忘义,给保密工作造成了大量的漏洞和隐患;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出卖国家秘密。可见,加强对全民保密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各项业务工作的保密管理,管住、管好国家的源头,是一项多么重要而急迫的任务。

在保密方面,周恩来总理不愧是我们的楷模。当年在原子弹的研制、试验过程中,周总理规定了很严格的保密纪律,不允许向任何人包括自己的亲属透露一点情况。他自己亲自带头,从原子弹开始研制到试爆成功,长达七八年时间,都没有把这件事告诉朝夕相处的爱人与战友邓颖超同志。1964年11月16日,第一颗原子弹成功地爆炸后,邓颖超在欢迎从试验基地返京人员时,激动地说:“你们做这么大的事,我一点也不知道。听了广播,惊喜异常啊!”周总理说:“邓颖超是我的爱人,党的中央委员,这件事同她的工作没有关系,我没有必要跟她讲。”

云南开远市蕌头厂也因为其严格的保密措施而在国际市场上大显身手。该厂生产的蕌头具有光滑、清脆、质细、无渣的特点,被称为“珍珠蕌头”。近年来已打入日本市场,以商品质量赢得了信誉。日本东海株式会社和日本广岛株式会社两次派代表到云南省洽谈贸易并要求到开远蕌头厂参观。为使谈判顺利进行,消除对方疑虑,经省有关部门批准,该厂同意日商前往参观。为做好保密工作,厂领导事先对职工进行了保密教育,严格规定介绍内容和参观路线。在日商代表参观时,对制作蕌头的工艺只作一般介绍,有关配方和技术诀窍一点都不谈。当日商提出有关盐、水比例,发酵时间、温度等关键技术时,便婉言谢绝,不予解答。当日商提出索取蕌头样品和生产蕌头的土壤、水份各一公斤回日本进行化验分析,从中研究栽培技术时,我方则提供了经技术处理过的蕌头样品和水质分析资料给日商,既满足了对方要求,做成了生意,又保住了技术秘密。

与现实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相比,“国家秘密”仿佛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话题。粗粗一看,这四个字充满了好奇和神秘;细细考究,这四个字更意味着责任,沉甸甸的责任,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责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往日趋频繁,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有效地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日益成为摆在每一个公民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我国新《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对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8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全国保密工作会议上强调: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保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展。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时刻不忘保密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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