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根据财务管理要求,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账款,都必须通过账簿记录来反映其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正确和完整,必须加强会计凭证的日常审核,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存,定期地核对账簿记录,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并确保账实相符。
1.财产清查的含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资产和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定各项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与其账面结存数额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的每个阶段都要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然而在日常的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客观的或人为的因素影响,往往会发生某些账簿记录与实存数额之间出现差异的情况。其中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财产物资的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检验不够精确造成品种规格、数量或质量上的差异;
(2)各种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溢余和损耗,如吸潮、挥发、风干、散失等;
(3)财产物资在收发时,填写凭证、登记账簿发生了计算上或登记上的错误,如漏记、重记、错记等;
(4)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由于账目混乱而造成的账实不符,以及货币资金、往来账款的差错;
(5)由于营私舞弊、贪污盗窃而造成的财产物资短缺或损失;
(6)由于自然灾害和不测事故而发生的财产物资的意外毁损;
(7)在结算过程中,由于未达账项或拒付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内外账不符。
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在账簿记录的基础上,运用财产清查这一专门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与核对,使账簿记录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结存数与实存数额相一致,使得账实相符,以满足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
2.财产清查的作用
财产清查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财产清查,确定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并与账簿记录相核对。发现差异,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便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为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靠的信息资料。
(2)有利于挖掘财产物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有无储备不足或积压、呆滞及不配套现象,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提高资金周转率。对于储备不足的,应设法及时补充,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于积压、呆滞和不配套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损失浪费,以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提高其使用效能;对往来结算账款的数额,应进行清查核对,特别是针对应收账款的规模和质量状况,看有无呆、坏账现象,加速应收账款的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保管,维护所有者权益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以及在收发、保管中存在的问题,有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浪费、霉烂变质、短缺丢失、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等情况,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与有关单位各项往来款项的结算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有无不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借款是否按计划使用,按期偿还;现金管理是否遵循现金管理制度要求。从而促使各单位经办人员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及时结算债权债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有效维护财经纪律。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在适宜范围内选择恰当时机进行财产清查。按财产清查的实施范围、时间间隔等,可把财产清查工作适当地进行分类。
1.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两种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就是对企业单位的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核对。一般来说,在年终决算之前,为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正确,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需进行全面清查;在清产核资时,为了摸清资产情况,准确核定资金数额,需进行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各种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②各种实物资产,包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未完工程等。
③各种往来结算款项,包括:各项应收、应付款项,预收、预付款项,银行借款,预算缴拨款和其他债权债务等。
④各项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⑤各项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在途物资等。
⑥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等;受托保管、代购、代销的财产物质等。
全面清查的特点是:范围广、内容多、工作量大、涉及人员多。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与全面清查相对照,是指对一部分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进行的清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主要是对那些流动性较大和变现能力较强的财产、贵重物品进行盘点和核对。在财产物资遭受非正常损失和更换有关管理人员的时候,也要对有关财产物资进行局部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如现金的清查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进行清点核对;对于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每月应同银行核对一次;对于流动性大的材料、物资或贵重物品除了年度清查外,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而对于债权债务,在年度内至少要核对一次。
局部清查的特点是:范围小、内容少、专业性强、涉及人员少。
2.按财产清查的时间间隔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种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计划在预先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清查,通常在月末、季末、年终结账时进行。清查的范围一般是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月末和季末对贵重财产物资及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和抽查,实施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事前不规定清查时间、临时实施的财产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部财产物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财产物资清查。一般来说,单位在更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财产物资遭受非正常损失、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领导或工作人员发生贪污盗窃行为时,应进行不定期清查。
对财产清查的分类因标准不同而不同,如按财产清查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单位自己组织的清查和外单位组织的清查。至于单位采用何种方式在何时进行财产清查,则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及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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