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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的利息理论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意是抑制富商大贾,打击高利贷商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六管,即实行统制,不许私人经营,不外武帝榷酒、盐、铁铸钱的继续,与轻重理论密切联系。)业务统一管制的一系列经济措施的总称。因此规定,百姓祭祀和治丧无力操办的,市钱府应允许他们欠交赋税,不计利息,祭祀不超过10天,治丧不超过3个月。不论借款数额的多寡,其利息均为扣除成本后不超过纯利部分的百分之十。王莽在中国金融学说史上的地位不容忽视。

二、王莽的利息理论

王莽(前45—23),字巨君,汉元帝皇后之侄,汉新朝的创始人。成、平时,先后任黄门郎、射骑校尉,骑都尉光禄大夫、大司马大将军等职。平帝死,自称假皇帝,改国号为“新”。后,农民起义推翻新朝,他被商人杜吴杀死在渐台。

他在称帝期间推行了广泛的社会改制,包括王田制,货币改制和“六管”制、禁止买卖奴婢。他引经据典,“每有所典造,必欲依古得经文”,在复古的旗帜下,进行“改制”。他依托《周礼》、《乐语》等古籍和汉武帝曾经推行过的盐铁酒专营,以及平准、算缗等旧制,对工商虞诸业实行全面管制。本意是抑制富商大贾,打击高利贷商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执行者往往是以官工、官商身份出现的豪富巨贾,他们乘传达命令之机敲诈勒索,鱼肉百姓;与郡县勾结,制造假账,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官府的积蓄得不到充实,百姓也越来越贫困(“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百姓俞病”)(53)。打击了广大工商业者和劳动者,使他们“力作所得,不足以给贡税(54)”,“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55)”。他所推行的“六管”不是在全面规划后有组织地逐步实施,而是从始建国二年(10)起陆续公布,分批实行的政府对盐、铁、酒专卖,对冶铜铸钱,名山大泽之利垄断,对五均赊货(所谓五均,即在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等城市设立五均司市司,按照朝廷规定的基准价——“市平”贱买贵卖,调剂物流,管理市场,平抑物价。所谓赊贷,即官营赊贷钱物;工商税收也在其内。六管,即实行统制,不许私人经营,不外武帝榷酒、盐、铁铸钱的继续,与轻重理论密切联系。)业务统一管制的一系列经济措施的总称。

其中赊贷是指政府直接从事的借贷活动,王莽试图通过严格执行赊贷办法,达到“齐众庶,抑兼并,以利于小民”的目的。为了打击商人和地主的高利贷盘剥、土地兼并活动,曾下诏说:“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ɡuǎn,主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56)”。因此规定,百姓祭祀和治丧无力操办的,市钱府应允许他们欠交赋税,不计利息,祭祀不超过10天,治丧不超过3个月。逾期者如何办理,不得而知。穷困潦倒无力经营产业的可向官府请求举贷,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准予贷放,归还时利息应从所得收入中扣除衣食费用支出后的纯利中支付,一年不得超过纯利的十分之一。

在赊贷活动中,赊与贷不同。首先表现在赊贷对象的不同。无力操办祭祀和治办丧事的岂能与生计无着、无力经营生产、治理产业的人同伍。赊的对象多是地主阶级中的衰败没落者,他们属于统治阶级的一员,而贷的对象是以小本经营为特征的小生产者,如农民、小手工业者或小商等;其次是性质不同,赊是非生产的消费性货币借贷,贷是生产性的资本金借贷;第三是用途不同,赊是治丧祭祀,贷是生产经营;第四是期限不同,赊长则3个月(丧祀),短才10天(祭祀),贷则以年计息,或不足一年或更长些时间;第五是利率不同,赊在限期内不必计取利息,贷则按照收益计取“百月三”(“又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和按照收益计收一分年息(57)。利率为10%或36%,这种差别利率的做法是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与同期的罗马法相较,短赊贷利率嫌高,长期放款则相差无几。恺撒曾规定,每月取息不得超过一厘,不得利上加利,或积利过本。贷款具有生产性,能给借入者带来盈利,需向贷放者支付利息,这是天经地义,很有道理的。利率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年息不得超过十分之一(“毋过岁什一”),即10%;据王莽传记载,始建二年(10年)“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是说月息百分之三,即年息36%,究竟以何者为难,颇难判定。好在它不会妨碍我们下边的分析。

《汉书·食货志》上有两句话很重要,“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是说年息不过十分之一,是在扣除各项费用开支,即需要弥补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消耗支出,亦即扣除成本,按其纯利数额计取,而不是按照销售收入计取。不论借款数额的多寡,其利息均为扣除成本后不超过纯利部分的百分之十。债权人就是凭借他对贷款的所有权才取得参与借入者生产经营成果(盈利)百分之十的最高分配权,当然不是百分之二十、三十,说明王莽设计的计息方案颇为先进、科学。因为,他

一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利息来源于利润。不管其主观意识如何,客观上这一利息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对生产成本、纯利有了明确区别,并认识到利息属于纯利的一部分前提下形成的。这一认识形成在公元10年,颇有见的。欧洲“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利息只是总利润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才(被马西,在他之后又被休谟)发现,而且竟然需要有这样一种发现(58)。”在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国度,“利息包含全部利润,甚至比利润更多,不像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它只代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一部分(59)”。这个结论对于王莽显然要作例外对待了,这不能不令人振奋。我们祖先在经济学说领域里能够遥居当时世界领先地位,足以说明在古代社会中国的货币信用制度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以致在理论上能够具有超乎寻常的认识水平。

二是计取利息的方式。在成本之外按纯收入提税的方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结合他对城市行业的课税方式考察便一目了然了。凡在山泽从事打猎、捕鱼、畜牧,或者家庭妇女从事桑蚕、纺织和缝纫,或从事工匠、行医、求神、卜卦及其他方技,从事行商坐贾或开设旅店的均须向当地政府申报纳税,“除其本,计其得,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60)”。即除去本钱,计算利润,除纯利十分之一交纳赋税。足见王莽对于成本概念的认识十分清晰,故计取利息时考虑进成本因素也就不足为奇了。

王莽在中国金融学说史上的地位不容忽视。它说明王莽假托《周礼》,并非拘泥《周礼》,不是照抄照搬,而是有自己的独特见解。否则,这种超越《周礼》的计息构思不可能产生。这是其一。其二是说明我国古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达,特别是在西汉时期,货币经济已经发达。故计息时才会超越欧洲千年之遥。王莽这一认识尽管卓越,总不会超越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经济环境,很可能出现于商品货币经济早熟的城市,尤其是在几座大城市里,例如都城长安、五个主要繁荣城市的洛阳、邯郸、临淄、宛(南阳)及成都该是产生这种思想的经济条件。同时,此一认识将进一步推动商品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发展和扩大,其三是在币制频繁变动、通货贬值的经济环境里,“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61)”。王莽的五均赊贷无论如何发挥不出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62)”与之相关的利息理论徒然是一纸空文,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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