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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为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国际金融机构含义的理解,一般的界定是指根据国际性条约的授权,从事国际货币金融管理协调或者从事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国际性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的成立是建立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开端。与经济领域的协调相对应,可以把金融领域内国际间相互合作称为国际金融协调。实施国际金融协调的主体是各国政府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目的是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 国际金融机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主要的国际金融机构;了解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基础;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宗旨、职能与作用。

【导入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货币体系从来没有稳定过。货币争霸之战无时无刻不在上演。货币战争某种意义上取代了军事战争的地位。日本广场协议、拉美金融危机、欧美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等接踵而至,冲击着国际金融体系。

与此同时,主要国际金融组织的作用也日益削弱。在阿根廷总统大选之前的2007年10月,该国电视台播出了一些广告,在一个由支持率领先的候选人提供的广告中,一群孩子被问及关于IMF的事。那些孩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与该机构毫无关系:IMF是一匹马;不对,是一颗卫星;要不就是一个国家?然后,画外音浮出,以安慰的口吻对电视观众说:我们现在是想搞清楚,你们的孩子以及你们孩子的孩子,对于IMF是否一无所知?

【启示】除IMF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外,还有很多国际金融组织。这些组织的职能发挥和各国国际收支均衡、汇率稳定、融资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对于国际金融机构含义的理解,一般的界定是指根据国际性条约的授权,从事国际货币金融管理协调或者从事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国际性组织。这个理解主要从基本性质的角度定义国际金融机构,认为凡是从事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管理、旨在稳定和发展世界经济而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超国家的机构和组织都可看做是国际金融机构。很明显,这个定义将具体从事跨国商业性货币金融活动的机构排除在外了,例如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跨国银行、跨国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没有被包含到国际金融机构的含义当中去。

第一节 国际金融机构概述

一、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没有国际金融机构。因为当时实行金本位制,有自动调节机制,汇率稳定,加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收支多呈顺差,货币信用和国际结算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机构没有产生的需要。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按照凡尔赛协议德国从1924年起支付战争赔款。德国第一年赔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一直赔付58年。到1928年,德国赔款增至25亿金马克,此时德国声称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无力照赔,并要求减少。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根据1930年1月20日在荷兰海牙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于同年5月,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日本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三大银行组成的银团共同联合创立了国际清算银行,具体执行减免后的德国战争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国际清算银行的成立是建立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开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多数西方国家的经济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为了结束国际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世界各国普遍希望建立新的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在会议上与会各国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根据这两个协定,1945年12月正式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这两个机构的总部都设在华盛顿。世界银行于1946年6月25日开始营业,1947年11 月5日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此后世界银行又设立四个附属机构,世界银行与其附属机构统称世界银行集团。至此,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为主体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

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随着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走上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道路,这些国家迫切需要摆脱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与金融控制,尤其是为了经济发展,急需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为此,在当时第三世界国家广泛发展的南南合作背景下,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联合组建了许多区域性的金融机构,以谋求本地区各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与此同时,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为了适应国际资本在发达国家的流动迅速、规模庞大和冲击性强的特点,顺应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带来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也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区域国际金融机构。其中最早的就是1957年西欧共同体创立的欧洲投资银行。

此后各类国际金融组织开始迅猛发展,其中有代表性的有拉美的泛美开发银行、亚洲的亚洲开发银行、非洲的非洲开发银行、中东的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等。

二、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的目的是国际金融协调

随着经济国际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空前加强,各国认识到有必要在经济和金融方面采取协调的步骤与措施,管理国际经济、金融的运行。与经济领域的协调相对应,可以把金融领域内国际间相互合作称为国际金融协调。

(一)国际金融协调的含义

国际金融协调(International Finance Coordination)是指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为促进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在国际磋商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在国内政策方面相互进行的配合,或对国际金融活动进行的联合行动。从狭义来讲,国际金融协调是指各国在制订国内金融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的磋商等方式对某些金融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而从广义来讲,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金融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金融协调。我们所说的国际金融协调是指广义的国际金融协调,它既包括全球性的常设机构所进行的国际协调,也包括世界各国及各地区进行的、对国际经济形势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调。

实施国际金融协调的主体是各国政府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目的是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国际金融协调的对象是国际金融活动,其特征是各国保持一致的立场或采取联合的行动,协调成败的关键是各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内的金融政策作出牺牲,以及政府愿意动用多少国内资源进行干预。

(二)国际金融协调的作用

国际金融协调作为维持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机制,其主要作用有:

(1)国际金融协调可以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经济金融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伴随经济金融全球化而来的国际投机资本游动、国际金融监管缺乏给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波动和风险,一旦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某个环节发生问题就可能引发一场全球性的危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尽管这些危机与全球化和信息化极强的传导性不无关系,但最主要的原因应当说是各国行动上的非协调性以及国际金融体系不完善的表现。加强国际金融协调,就可以避免这种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或减轻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国际金融协调是有效解决国际金融领域内各种矛盾的重要途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在货币金融领域的依赖性加强,但矛盾和冲突也在所难免,如汇率和利率变动导致的各种矛盾、国际收支失衡导致的各种矛盾等。而这些矛盾和冲突有时会激化,矛盾的激化则会对整个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从而损害各方的利益。为避免各国在货币金融领域内各种矛盾的产生与激化给各方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有必要进行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

(3)国际金融协调是协调各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方式。世界各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效果是相互作用、相互牵制的,所以国家之间就有必要在金融政策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与协调,任何国家都不能自行其是,尤其不能采取有损于他国经济利益的政策,而应该在金融政策方面进行广泛的磋商、协调与合作,以利于共同对付金融市场的动荡,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这种磋商与协调包括制度性的、经常性的磋商与协调,也包括非制度性的磋商与协调。

(三)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

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汇率的国际协调与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

(1)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国际收支失衡不仅影响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会危及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行,因而始终是国际金融协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开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设有多种贷款,为各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失衡提供资金融通。更主要的是,各国之间经常通过各种磋商与对话(如西方七国财长会议)来协调各国的经济政策,以便调节国际收支。

(2)汇率的国际协调。由于汇率的不稳定不仅会造成国际货币和经济关系的紊乱,而且会给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增长带来危害。因此,当汇率出现大幅度波动,严重偏离均衡汇率时,就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汇率的国际协调是指国际社会在货币经济政策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步骤和措施,协调管理和干预主要货币的汇率变动。

(3)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国际金融体系指支配各国金融政策关系的规则、机构以及国际金融交易所依据的惯例。为维持国际经济与金融的正常秩序,就有必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改革国际金融体系。

(四)国际金融协调的形式

国际金融协调从地域范围和参加国的构成情况来看,有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国际金融协调等三种形式。

(1)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成立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金融体系等方式来解决那些仅靠少数几个国家或个别地区无法解决的国际金融问题的一种国际金融协调方式。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议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形成是世界范围内国际金融协调的一种结果和表现形式。反过来,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议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形成又对解决全球性的国际金融问题、促进各国间的国际金融协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性金融协调的主要成果及表现形式是达成了《布雷顿森林协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

(2)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一个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内所实行的协调与合作。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的典型是欧洲货币联盟。目前,欧洲联盟已经统一了货币,设立了统一的中央银行,实行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统一、货币政策的统一。

(3)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国际金融协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发达国家间的金融协调;另一类是发展中国家间的金融协调。发达国家间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完善制度、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换三个方面;发展中国家间的国际金融协调主要是通过建立合作银行、设立发展基金、创建汇兑机制、协调财政货币政策来实现的。

三、国际金融机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当代国际金融业务的主要承担者、管理者和国际金融协调的实施者,其性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按照地区范围可以划分为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按照资本来源可以划分为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国际金融机构和由私人、政府共同参股的国际金融机构;按照职能又可分为主要从事国际金融事务协调、监督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以国际信贷支持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机构和主要从事国际结算的国际金融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许多重要国际金融机构的领导权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里,导致了国际金融机构里也存在霸权主义。这种霸权主义往往使得国际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的条件过于苛刻,甚至有的时候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干涉他国经济主权之嫌。但是,不能仅凭上述缺点就否定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金融机构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发展世界经济、稳定国际金融体系、扩大国际贸易以及为落后地区提供发展资金和提供国际金融争端协调机制等方面起到了独一无二的作用。国际金融机构最主要的积极作用是:

(1)加强了国际经济的协调。国际金融机构经常组织商讨国际经济形势,研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大事情,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例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国际金融机构就为危机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紧急援助。而2004年的拉美危机和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国际金融机构这个平台密切合作、共渡难关。

(2)稳定汇率,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转,促进国际贸易增长。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世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协调各国政府维持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金融机构又承担了汇率波动监控者和汇率争端仲裁者的角色,避免了汇率过度浮动带来的严重经济冲击。

(3)提供短期资金,解决有些国家的短期国际收支逆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支付危机。国际金融机构往往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为出现短期国际收支逆差而引起货币贬值、经济急速下滑的国家提供紧急援助,例如1997年的泰国和韩国,避免这些国家的经济走向崩溃。

(4)调节国际清偿力。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对国际支付工具的需要,国际金融机构还创造了国际支付工具,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的普通提款权和特别提款权,增强了会员国的国际清偿力。

第二节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与宗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 年12月正式成立的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该组织。我国于1980年4月16日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的宗旨:①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②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③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④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⑤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基金组织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⑥按照以上目的,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等。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一般是各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理事,而各国外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副理事,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的时候才有投票权。理事与副理事的任期是5年,可连任,任免由各会员国自行决定。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的成员国;批准IMF的份额规模与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批准成员国货币平价的普遍调查;决定成员国退出IMF;讨论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通常每年开一次年会,在有15个成员国提出要求或者总计持有25%以上投票权的成员国提出要求开会时,一般同世界银行理事会年会联合举行。1974年后理事会下设22个部长级成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每年召开3~4次会议。该委员会是最重要的决策机构,具有管理和修改货币制度的决定权,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所作出的决定等同于理事会的决定。

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常设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8名由美、英、法、德、日、俄、中、沙特阿拉伯指派,其余16名执行董事由其他成员分别组成16个选区选举产生;中国为单独选区,亦有一席。执行董事每两年选举一次;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推选,负责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任期5年,可连任,另外还有3名副总裁。执行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接受理事会委托定期处理各种政策和行政事务,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并随时对成员国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执行董事会每星期至少召开3次正式会议,履行基金协定指定的和理事会赋予它的职权。当董事会需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时,执行董事按其所代表的国家或选区的投票权进行投票。

总裁是IMF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下设副总裁协助工作。总裁负责管理IMF的日常事务,由执行董事会推选,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任期5年。总裁可以出席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但平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

基金组织设5个地区部门(非洲、亚洲、欧洲、中东、西半球)和12个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汇兑和贸易关系、对外关系、财政事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法律事务、研究、秘书、司库、统计、语言服务局)。此外基金组织还有两个永久性的海外机构,即欧洲办事处(设在巴黎)和日内瓦办事处,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派遣1名特别代表。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贯彻其宗旨,维护组织内部的正常运转,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一般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成员国缴纳的份额

参加基金组织的每一个会员国都要认缴一定的基金份额。份额在性质上相当于股东加入股份公司认购的股份,一旦认缴就成为IMF的财产。IMF以份额作为其资金的基本来源,并用于对成员国的资金融通。份额是根据成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进出口贸易及其他经济指标来决定的,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协商决定。1976年牙买加会议以后,份额以特别提款权、本国货币和外汇缴纳。其中,25%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或外汇缴纳,75%可以用本国货币缴纳,存放在本国中央银行,基金组织随时可以调用。

基金份额的单位最初是美元,1969年后改为特别提款权。基金组织建立之初,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总计为76亿美元。基金组织至少每5年对成员国的份额进行一次总检查,以评估其资金基础是否坚实,并对个别会员国的份额进行调整,以反映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相对地位的变化。随着会员国不断增加和份额的多次调整,2008年4月完成第13次调整扩大后,份额总计为2174亿特别提款权。

份额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既是IMF的最大资金来源,也是决定成员国投票权、借款权的最主要因素。IMF的一切活动都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相联系,重大问题要有80%以上的票数通过,甚至要求85%以上的票数。IMF规定,每一成员国有250份基本票,这部分代表国家的主权。然后按成员国所认缴份额的量,每1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一票,成员国认缴的份额越多,所获票数也就越多,表决权也就越大。目前,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认缴的份额最多,发展中国家认缴的份额占比较少,可以说,IMF实际上为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所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IMF中的发言权仍受到制约。

2.借款

它是指基金组织在与会员国协商后向会员国借入的资金,作为基金组织的另一个来源,其主要作用是向会员国提供资金融通。借款是在IMF与成员国协议前提下实现的,主要形式有:①借款总安排,1962年与“七国集团”签订,总额60亿美元,以应付成员国临时性困难;②补充资金贷款借款安排,1979年与13个成员国签订;③扩大资金贷款借款安排,1981年5月与一些官方机构签订。此外,IMF还与成员国签订双边借款协议,以扩大资金来源。

3.出售黄金

1976年1月,IMF决定将其所持有的黄金的1/6即2500万盎司,分4年按市价出售,以所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建立信托基金的一个资金来源,用以向最贫穷的成员国提供信贷。

(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

1.汇率监督

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取消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外汇管制,防止成员国操纵汇率或采取歧视性的汇率政策以谋求竞争利益,IMF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有两种形式:①在多边基础上的监督。IMF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和国内经济状况,评估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汇率政策对维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总体影响。②在个别国家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符合基金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指导原则。

近年来,随着成员国经济往来中依赖性的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第一种形式显得越来越重要。

根据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三款,汇率监督有三个主要的指导原则:①成员国应避免为了调整本国的国际收支或为了取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②成员国在必要时应干预外汇市场,以应付混乱局面,尤其是本国货币汇率出现的破坏性的短期波动;③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近几年,尤其是墨西哥发生货币危机以来,IMF扩大了监管范围,关注成员国经济数据的质量和这些数据的适时公布情况,关注成员国金融制度的效率和能力以及私人资本的稳定性,并通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警告来防止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2.磋商与协调

为了能够履行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了解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措施,迅速处理成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IMF按基金协定规定,每年原则上应与成员国进行一次磋商,对成员国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政策作出评价。这种磋商在IMF专家小组与成员国政府官员之间进行。其过程是专家小组首先了解有关的统计资料,如贸易收支、物价水平、失业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然后与政府高层官员讨论经济政策的效果及欲进行的调整措施,预测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前景。讨论后,专家小组写出报告,供执行董事会磋商、讨论与分析成员国经济时使用,并发表在一年两期的《世界经济展望》和年度报告《国际资本市场》上。

3.金融贷款

金融贷款是IMF的一个主要业务活动,其形式多种多样,条件很严格,特点十分明显。现具体介绍如下:

(1)IMF贷款的特点。根据IMF协定的规定,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不平衡时,1MF对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这些贷款具有下列特点:①贷款对象仅限成员国政府,IMF只同成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及类似的财政金融机构往来;②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项目的支付;③贷款期限限于短期,属短期贷款;④贷款额度是按各成员国的份额及规定的各类贷款的最高可贷比例确定其最高贷款总额;⑤贷款方式是根据经磋商同意的计划,由借款成员国使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其他成员国的等值货币(或特别提款权),偿还时,用特别提款权或IMF指定的货币回购过去借用时使用的本国货币。

(2)IMF贷款的分类。IMF贷款的种类是有所发展的。早期基金组织的贷款一般推行“一个窗口”的办法,到1963年推出补偿贷款,1969年打开第三个贷款窗口——缓冲库存贷款,1974年又设立了中期贷款,创办了石油贷款等经常性窗口。20世纪80年代后,除了1979年设立的补充贷款外,从1981年起,IMF不但着手制定并推行扩张信贷政策,扩大补偿贷款的范围,而且改进贷款条件,新增“储备份额”贷款(不必购回)优惠,将成员国借债限额扩大到该成员国份额的200%等。IMF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亦称普通提款权,是IMF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纳份额的125%。贷款分两部分,即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须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获得,一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第二至四档属高档信用贷款,贷款条件较严格,成员国要借取就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2)中期贷款(Extended Credit)。亦称扩展贷款,这是1974年设立的,用于成员国因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而进行较长时期调整的一项专用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成员国份额的140%,备用期3年,提款后第4年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

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设立于1963年2月,最初规定,当成员国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下降,从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以外,可另行申请此项专用贷款。1981年5月又规定,当成员国粮食进口价格超过前5年的平均价格而造成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补偿贷款。该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00%,贷款期限3~5年。1988年8月IMF再次通过了一个修改方案,将应急机制结合原来的补偿贷款,并把贷款名称更改为补偿与应急贷款。成员国在执行IMF支持的经济调整计划中,如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因素而造成经常项目收支偏离预期调整目标时,可申请该项贷款。这里突发性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出口收入、进口价格及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等。该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95%,如果成员国仅具备申请补偿性融资的条件,则最高限度为份额的65%,仅具备申请应急融资的条件,则最高贷款额为份额的30%。

4)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69年6月,是一种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的额度最高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3~5年。

5)石油贷款(Oil Facility)。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间,专门为解决因中东战争后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贷款。

6)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1月,用于援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足300特别提款权单位。此项贷款现已结束。

7)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77年4月,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员国解决庞大的、持续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3年半至7年,最高借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40%。1981年4月,该贷款全部承诺完毕。1985年5月,IMF实施扩张借款政策,提供扩大贷款,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该政策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一年不超过份额的95%~115%,或3年不超过份额的280%~345%。

8)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该贷款于1986年3月设立,旨在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通过宏观经济调整,解决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问题。贷款条件优惠,年利率仅为0.5%~1%,期限一般为1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70%。成员国要获取该贷款,必须有详细的经济调整计划,并且由IMF或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计划的制定,最后由IMF核定批准。为了增强对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援助,IMF于1987年12月增设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其目的和条件与上述结构调整贷款基本一致,但贷款额扩大了,最高贷款额可达份额的250%,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到份额的350%。但IMF对借款国经济结构改革计划的要求较高,对贷款效果的监督也较严格。低收入成员国最终能否获得此项贷款及贷款数额大小,除取决于本国国际收支和收入水平外,还取决于该国本身与IMF的合作程度以及对本国经济作出调整的努力。

9)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该贷款于1993年4月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包括:①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变引起的收支困难;②由双边贸易向多边贸易转化引起的收支困难;③由游离于国际货币体系之外到融入该体系之内引起的收支困难。

此项贷款最高额为份额的50%,期限4~10年。成员国要获取该项贷款,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和货币稳定计划、控制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以及市场体系培育计划等,而贷款能否全部得到,还需借款国与IMF充分合作,并作出切实有效的努力。

上述各项贷款,成员国不能同时获准借取,这是因为IMF对一个成员国在一定时间内的全部贷款设定限额。IMF在此问题上遵循着这样一个原则:成员国每年借款额一般不超过份额的102%;3年累计借款净额不超过份额的306%;全部累计借款上限为份额的600%。IMF在提供上述各项贷款时,要收取手续费或利息。储备部分贷款、信托基金、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以及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等,是以优惠利率或仅收取手续费形式提供的,其余贷款的利率在4%~7%,具体依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成员国借款数额多少而定。

(3)IMF贷款的条件及其评价。IMF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有很多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条件上。IMF通过发放各类贷款对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出现的困难及稳定汇率等方面无疑有积极的一面。但其附加的条件及贷款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至今仍招致不少议论与批评。

IMF对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始终是很慎重的,对那些已陷入危机而需巨额援助的成员国,更会附上严厉的贷款条件。一般来说,当一成员国向其申请贷款时,IMF首先会组织“专家小组”,直接赴借款国实地考察,分析该国的经济形势尤其国际收支存在的问题,并由“专家小组”制定一组综合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即经济调整计划,借款国只有同意并接受该调整计划,才能获得贷款资格。而且IMF对贷款的发放也不是一步到位,而是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分期发放,如果借款国没有履行贷款条件,IMF便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这种经济调整计划一般都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减少财政赤字,削减各种开支,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及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度等。从IMF来讲,它可能会认为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降低贷款风险,帮助成员国渡过难关。但对具体的受援国来讲,这些条件和措施是良药还是劣药,可能还得作具体分析。这是因为:

1)要求借款国紧缩货币政策以降低通胀率,可能会导致经济的低速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同样会导致较高的短期成本。

2)要求借款国执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就意味着国家要减少各种政府开支,如减少农业补助、价格支持以及公共方面的计划。但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削减本国的社会消费及重新安排原来优先考虑的项目,不仅意味着其生活水准的降低,还会增加潜在的政治风险。紧缩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时使用,往往还会引起经济的衰退。

3)要求借款国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意味着该国货币要计划性地贬值,这种贬值也可能会促进出口,但同时也使进口商品价格更加高昂,不利于国内消费者。此外,对依赖于大量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成员国来讲,进口的减少会严重打击其国内工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减少进口来达到贸易顺差,其代价可能不菲。

4)要求借款国实施自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贸易和资本项目等,可能会使那些本来就因为金融自由化步伐迈得过快而造成危机的国家雪上加霜,甚至会导致社会动乱,成员国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将更加巨大。

总之,IMF贷款要真正收到良好的效果,贷款条件的提出要达到良好的预期,IMF还得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发展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资金和智力的支持,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经济发展。它包括五个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中国是世界银行创始会员之一。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职能是促进成员国经济长期发展,协调南北关系和稳定世界经济秩序等。从资金构成和法律地位来看,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都是独立的金融机构,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则是附属于世界银行的非金融机构。因此,一般来说人们将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者并立,视作重要的、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一)世界银行

1.世界银行的成立及宗旨

世界银行是1944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另一个国际金融机构,也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于1946年6月开始营业,总行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并在纽约、东京、日内瓦、巴黎等地设有办事处。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者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根据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的合作文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国际货币事务方面的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提供解决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的短期外汇资金,以消除外汇管制,促进汇率稳定和国际贸易的扩大;世界银行则主要负责经济的复兴和发展,向各成员国提供发展经济的中长期贷款。世界银行的会员仅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范围内,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并不一定是世界银行成员。

世界银行在成立之初,主要是资助西欧国家恢复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但在1948年后,欧洲各国开始主要依赖美国的“马歇尔计划”来恢复“二战”后的经济,世界银行于是转向主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与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体而言,世界银行的宗旨是:①通过对生产事业的投资提供便利,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生产和对资源的开发;②通过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当成员国不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私人资本时,可运用该行自有资本或筹集的资金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③向会员国提供广泛的技术合作,并鼓励国际投资开发会员国资源,协助成员国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成员国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④在提供贷款保证时,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

2.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体相同,主要由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组成。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理事一般由各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或其他地位相当的高级官员担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与副理事的任期是5年,可连任,任免由各会员国自行决定。理事会一般每年9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召开一次年会,每次开会的法定人数至少是代表投票权总数2/3的理事,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的成员国;决定普遍增缴或调整应缴股本;决定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银行净收入分配及其他重大问题。

执行理事会是世界银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现有执行理事24人,任期2年。其中5名由拥有股份最多的美、英、法、日、德委派,中、俄、沙特作为独立选区各单独推选1人,另外16名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选出。执行理事会的最高首脑是执行理事会的主席,也是世界银行行长,任期5年,并可连选连任。执行理事会主席平时无投票权,但是在执行理事会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可投决定性的一票。该行历届行长一般由美国总统提名,均为美国人。行长同时兼任国际开发协会会长,国际金融公司主席,多国投资保证机构的主席等职。截至2007年1月,世界银行拥有185个成员,雇员6400人、顾问1100人,年度预算14亿美元。1980年5月,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1981年起中国开始借用该行资金。

3.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世界银行是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性金融机构。凡会员均需认购该行的股份。世界银行成立之初,法定股本为10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根据世界银行协定原来的规定,成员国认缴的股金分两部分缴纳:①成员国参加时应缴纳认缴股金的20%,其中的2%必须用黄金或美元支付,这部分股金,世界银行有权自由使用,其余的18%用成员国的本国货币支付,世界银行须征得该成员国的同意才能将这部分股金用于贷款。②成员国认缴股金的80%是待缴股本,它可在世界银行因偿还借款或清偿债务而催缴时,以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用的货币支付。但在1959年增资时,成员国实缴股金降为10%,以黄金、美元缴纳的部分降为1%,成员国以本币缴付的部分降为9%,其余部分为待缴股金。

(2)发行债券取得的借款。在实有资本极其有限而又不能吸收短期存款的条件下,世界银行主要通过在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在世界银行的贷款总额中,约有80%是依靠发行债券借入的。世界银行在借款方面的基本政策是:借款市场分散化,以防止对某一市场的过分依赖。世界银行发行债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券;二是通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中间包销商向私人投资市场出售债券。用后一种方式出售的债券比重正在不断提高。由于世界银行信誉优良,其发行的债券一直被评为AAA级,因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比较优惠的融资条件,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居民借款人。

(3)留存的业务净收益和其他资金来源。世界银行从1947年开始营业以来,除第一年有小额亏损外,每年都有盈余。世界银行将历年业务净收益大部分留作银行的储备金,小部分以赠款形式拨给国际开发协会作贷款资金。

(4)转让债权。这是世界银行另外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内容是银行将贷出款项的债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收回部分资金,以扩大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周转能力,进而扩大银行的贷款能力。近年来这种资金来源在世界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4.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向成员国尤其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此外,世界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调解国际投资争端,为私人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贷款提供担保。

(1)提供贷款。世界银行的贷款从国别来看,主要提供给中等收入国家;从经济部门来看,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这主要是受到以下贷款条件的限制造成的:①世界银行只向成员国政府且主要是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政府提供贷款,若贷款国家为非会员国时,必须经成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担保。②贷款一般用于世界银行审定、批准的特定项目,重点是交通、公用工程、农业建设和教育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才考虑发放非项目贷款(Non-Projectloan)。③成员国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方面取得资金来源时,世界银行才考虑提供贷款。④贷款只发放给有偿还能力,且能有效运用资金的成员国。⑤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世界银行的监督。世界银行不仅在使用款项方面,而且在工程的进度、物资的保管、工程管理等方面都可进行监督。

世界银行的贷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贷款期限较长。按借款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借款国分为四组,每组期限不一。第一组为15年,第二组为17年,第三、四组为最贫穷的成员国,期限为20年。贷款宽限期3~5年。②贷款利率参照资本市场利率而定,一般低于市场利率,现采用浮动利率计息,每半年调整一次。③借款国要承担汇率变动的风险。④贷款必须如期归还,不得拖欠或改变还款日期。⑤贷款手续严密,从提出项目、选定、评定,到取得贷款,一般要1年半到2年时间。⑥贷款主要向成员国政府发放,且与特定的工程和项目相联系。

世界银行的贷款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①项目贷款。这是世界银行传统的贷款业务,也是最重要的业务。世界银行贷款中约有90%属此类贷款。该贷款属于世界银行的一般性贷款,主要用于成员国的基础设施建设。②非项目贷款。这是一种不与具体工程和项目相联系的,而是与成员国进口物资、设备及应付突发事件、调整经济结构等相关的专门贷款。③技术援助贷款。它包括两类:一是与项目结合的技术援助贷款,如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实施,项目机构的组织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的贷款;二是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技术援助贷款,亦称“独立”技术援助贷款,主要用于资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开发而提供的专家服务。④联合贷款(Co-Financing)。这是一种由世界银行牵头,联合其他贷款机构一起向借款国提供的项目融资。该贷款设立于70年代中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世界银行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贷款项目后,即与其他贷款者签订联合贷款协议,而后它们各自按通常的贷款条件分别与借款国签订协议,各自提供融资;二是世界银行与其他借款者按商定的比例出资,由前者按贷款程序和商品、劳务的采购原则与借款国签订协议,提供融资。⑤“第三窗口”贷款(The Third Window Facility),亦称中间性贷款(Intermediate Financing Facility),是指在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提供的两项贷款(世界银行的一般性贷款和开发协会的优惠贷款)之外的另一种贷款。该贷款条件比世界银行贷款条件宽,但不如开发协会贷款条件优惠,期限可长达25年,主要贷放给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⑥调整贷款(Adjustment Facility)。包括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的目的在于通过1~3年的时间促进借款国宏观或部门经济范围内政策的变化和机构的改革,有效地利用资源,5~10年内实现持久的国际收支平衡,维持经济的增长。结构调整问题主要是宏观经济问题和影响若干部门的重要部门问题,包括贸易政策(如关税改革、出口刺激、进口自由化)、资金流通(如国家预算、利率、债务管理等)、资源有效利用(如公共投资计划、定价、刺激措施等)以及整个经济和特定部门的机构改革等。部门调整贷款的目的在于支持特定部门全面的政策改变与机构改革。

1984年,世界银行对贷款方式作了新的分类,它们是:①特定投资贷款;②部门贷款;③结构调整贷款;④技术援助贷款;⑤紧急复兴贷款;⑥联合贷款。其中,特定投资贷款的全部和部门贷款的一部分,属项目贷款,余者基本上属非项目贷款。

(2)调解投资争端,提供投资担保。1965年世界银行签署并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建立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这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出于自愿。该中心还发表有关解决争端和外国投资法律方面的出版物。

此外,世界银行还涉及其他业务活动,如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帮助会员国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提供某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同时,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还参与其他国际机构的相关活动。

(二)国际开发协会

1.国际开发协会的成立及宗旨

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这个国际金融机构专门对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放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国际开发协会的成立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但是广大的亚非拉人民仅仅是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命脉仍然掌握在西方列强手中。这些国家由于长期遭受经济剥削,经济基础差,经济结构单一,因此往往出现建设资金不足、同时外债负担沉重、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的局面。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援助和贷款条件往往十分苛刻,而且数量极其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需要。为此,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对立和不满情绪与日俱增。为了缓和矛盾,在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下,世界银行根据美国的倡议于1959年10月通过了成立国际开发协会的协定。1960年9月24日国际开发协会成立,同年11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不发达国家给予条件较宽、期限较长、负担较轻的贷款,帮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会员国,促进其经济发展,减轻贫困,提高该国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它是一个专门向没有能力以商业利率借贷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息长期贷款的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它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补充促进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国际开发协会的目标是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其方式包括使更多的人参与主流经济活动、减少贫困、使人们能更平等地利用经济增长创造的机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开发协会资助公平的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方案,如改进政策、建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和开发人力资本的方案。国际开发协会还强调,只有扩大获得基本人文服务的渠道,如基础教育、住房和医疗,才能保证人民过上像样的生活,才能使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人口有能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必须建立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它们共同的“千年发展目标”。国际开发协会的工作在这种伙伴关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要提高援助的效益,发达国家必须推动建立一种有利于增长和发展的国际经济,并提供充分的援助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则必须把重点放在良政治理、合理的政策和强有力的制度上。

2.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

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它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甚至相应机构的管理和工作人员也是同一套人员兼任,而且也只有世界银行成员国才能参加协会。但是国际开发协会又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协定、法规和财务系统,其资产和负债都与世界银行分开,业务活动也互不相关。

国际开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处理日常业务。世界银行会员国又是协会会员国,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也是协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世界银行理事会主席同时也是国际开发协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2/3的总投票权。协会会员通过投票参与决策活动,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认缴的股本成正比。成立初期,每一会员具有500票基本票,另外每认缴5000美元股本增加一票。在1975年第四次补充资金时,每成员国已有3850票基本票。

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1)成员国认缴的股金。国际开发协会成立时的法定资本为10亿美元,协会的成员国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发达国家共21个(后增加到26个),第二组为发展中国家共134个(后增加到135个),第一组和第二组国家认缴的股份分别为7.6亿美元和204亿美元,其后多次增资。国际开发协会章程规定:第一组国家认缴的股金必须全部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缴纳;第二组国家认缴资本的10%必须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其余90%可用本国货币缴纳。协会要动用这些国家的货币发放贷款时,必须先征得各国的同意。

(2)成员国提供的补充资金。因成员国认缴的股金极其有限,远远不能满足贷款需求。为了保证协会的财源,维持其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会员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必须认缴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充。1965年以来,国际开发协会已经14次补充资金。在全部资金中,美、英、德、日、法等国占大部分。

(3)世界银行的赠款。从1964年开始,世界银行每年将净收益的一部分以赠款形式转拨给协会,作为协会的资金来源。

(4)协会本身经营业务的盈余。协会从发放开发信贷收取小比例的手续费及投资收益中可以得到业务收益。

3.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

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比世界银行贷款条件更优惠的长期贷款。这种贷款亦称开发信贷,有如下特点:

(1)期限长。最初可长达50年,宽限期10年。1987年协会执行董事会通过协议,将贷款划分为两类:一是联合国确定为最不发达的国家,信贷期限为40年,包含10年宽限期;二是经济状况稍好一些的国家,信贷期限35年,也含10年宽限期。

(2)免收利息。即对已拨付的贷款余额免收利息,只收取0.75%的手续费。

(3)信贷偿还压力小。第一类国家在宽限期过后的两个10年每年还本2%,以后20年每年还本4%;第二类国家在第二个10年每年还本2.5%,其后15年每年还本5%。由于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基本上都是免息的,故称为软贷款,而条件较为严格的世界银行贷款,则称为硬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条件包括:

(1)借款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须低于635美元;

(2)借款国无法按借款信誉从传统渠道获得资金;

(3)所选定的贷款项目必须既能提高借款国的劳动生产率,又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4)贷款对象为成员国政府或私人企业(实际上都是贷给成员国政府)。

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清洁用水与卫生、环境保障、改善商业环境、基础设施和制度改革。这些领域的项目为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铺平了道路。国际开发协会还帮助协调捐助机构,以便向那些不能承受偿债负担的贫困国家提供援助。国际开发协会已经建立了一个根据国家债务风险分配赠款的体制,以帮助借款国保证债务的可持续性。同时,国际开发协会为贫困国家提供了540亿美元的债务减免,即根据重债穷国举措提供的180亿美元的债务减免,以及根据多边债务减免举措提供的360亿美元的债务减免。

(三)国际金融公司

1.国际金融公司的成立及宗旨

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成员国政府,而私人企业的贷款必须由政府机构担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世界银行业务活动的扩展。因此,1951年3月美国国际开发咨询局建议在世界银行下设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7月24日国际金融公司正式成立,主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且不需要政府担保。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也限于世界银行会员国的范围之内,其目前有会员国170多个。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另一个附属机构,但从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来说,又是一个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它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生产性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贷款与投资,鼓励国际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私人企业部门经济的增长,补充世界银行的贷款政策和贷款业务。

2.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

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规则也与世界银行相同,均设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与国际开发协会一样,其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主席实际上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但与协会不同的是,公司除了少数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世界银行相关人员兼任外,设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包括若干地区局、专业业务局和职能局。国际金融公司在资本上采取股份制,每一会员国除拥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外,还依每股增加一票的原则享有股份投票权。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会员国认缴的股金。根据协定,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为1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00美元,必须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缴付。50多年来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目前公司法定资本达到了23.5亿美元。

(2)为了补充自有资本的不足,首先,国际金融公司还从外部筹借资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国际债券是借款的主要方式,约占借款总额的80%;其次,国际金融公司还从世界银行及成员国政府那里取得贷款。

(3)国际金融公司对贷款和投资业务管理得力,基本上年年有盈利,积累的净收益成为公司的一部分资金来源。

3.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

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1)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而且这种贷款不须政府提供担保。国际金融公司常常与私人商业银行联合贷款,从而起到促进私人资本在国际范围流动的作用。国际金融公司贷款数额很小,一般在200万~400万美元之间;而且贷款期限较长,一般为7~15年,如确属需要还可延长。从贷款到开始还本之前,有1~4年宽限期。贷款利率视资金投放风险、预期收益、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情况和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利率一般高于世界银行的贷款利率。对未提用部分的贷款每年征收1%的承担费,还款时需以原借入货币偿还。贷款发放的部门主要是制造业、加工业、开采业以及公用事业与旅游业等。

(2)对私人企业进行投资,直接入股。在股权投资政策上,国际金融公司也主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其投资决策不仅考虑国际金融公司宗旨的要求,而且考虑合理盈利的商业条件,一般要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在投资条件上,国际金融公司通常还遵循分散投资和共同投资的原则;与一般商业投资机构不同的是,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通常包含有对投资国技术援助和政策引导的内容,以促进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三、国际清算银行

(一)国际清算银行的成立及宗旨

国际清算银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1930年5月共同组建的,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不属于政府间的合作组织,其股东成员仅为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该银行实际上具有跨地区性质,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协议中关于德国战争赔款事宜原来是由一个特殊的赔款委员会执行,按照当时的“道维斯计划”,从1924年起,德国第一年赔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一直赔付58年。至1928年,德国赔款增至赔付25亿金马克,德国声称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无力照赔,并要求减少。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又由杨格策划制定了“杨格计划”。协约国为执行“杨格计划”决定建立国际清算银行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执行对德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一些美国银行(另外还有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订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达成协议,由瑞士承诺向国际清算银行颁发建行特许证,特许证规定:国际清算银行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免税,瑞士政府不征用、扣押和没收该行财产,准许该行进出口黄金和外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即现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汇兑担保的代理人、欧洲支付同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受托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该行的宗旨也逐渐转变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国际清算银行不是政府间的金融决策机构,亦非发展援助机构,实际上是西方中央银行的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的实质就是美国要利用这个机构作为掌握德国财政的手段,并将欧洲债务国清偿美国债务问题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决议,国际清算银行的使命已经完成,应当解散,但美国仍把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开创资本为5亿金法郎,分为2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由六国中央银行和美国银行集团七方平均认购。1969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修改了个性章程,其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之间的合作,并为之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便利,在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银行资本也相应地增至15亿金法郎,分为6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现在国际清算银行4/5的股份掌握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手中,1/5的股份已经由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转让给了私人,由私人持有,但私人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1996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决定接受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中国香港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为机关成员。这是国际清算银行25年来首次接纳新成员。原有的32名成员中有26个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其余6家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土耳其和南非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利益的摩根银行。但实际上,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国际清算银行已经成为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之外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

(二)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

国际清算银行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办事机构。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6月份在巴塞尔召开一次,只有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代表参加表决。选票按有关银行认购的股份比例分配,而不管在选举的当时掌握多少股票。每年的股东大会通过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利润分配办法和接纳新成员国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在决定个性银行章程、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解散银行等事项时,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除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或代表作为有表决权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所有与该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中央银行代表均被邀请列席。

董事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经营管理机构,由13名董事组成。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这6个国家可以各自任命1名本国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做董事,此外董事会可以2/3的多数通过选举出其他董事,但最多不超过9人。董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审议银行日常业务工作,决议以简单多数票作出,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席投决定票。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由1人担任。董事会根据主席建议任命1名总经理和1名副总经理,就银行的业务经营向银行负责。国际清算银行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办事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该行建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1969年增至15亿金法郎,以后几度增资。该行股份80%为各国中央银行持有,其余20%为私人持有。

2.借款

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借款,补充该行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

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存款和商业银行的存款。

(三)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

1.处理国际清算事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共同体、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人,承担着大量的国际结算业务。

2.办理或代理有关银行业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业务不断拓展,目前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接受成员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或货币存款、买卖黄金和货币、买卖可供上市的证券、向成员国中央银行贷款或存款、与商业银行和国际机构进行类似业务,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贷款或以其名义开设往来账户。目前,世界上很多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存有黄金和硬通货,并获取相应的利息。

3.定期举办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国际清算银行于每月的第一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行长会议,商讨有关国际金融问题,协调有关国家的金融政策,促进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一、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是亚洲和太平洋国家和地区同部分西方国家合办的一个区域性政府间金融开发机构。1965年3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即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在马尼拉召开大会,日本提议成立亚洲开发银行,同年12月亚经会在马尼拉召开第一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各国代表原则同意建立亚洲开发银行。1966年11月,亚洲开发银行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同年12月开始营业,行址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亚洲开发银行是一个类似于世界银行,但只面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际金融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的会员国不局限于亚洲地区的国家,凡是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会员或准会员、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以及该地区以外的联合国及所属机构的成员均可参加亚行。1986年2月17日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3月10日我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员国。

(一)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为亚太地区的发展计划筹集资金、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发展。其宗旨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亚太地区发展中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经济发展筹集与提供资金;

(2)促进公、私资本对亚洲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投资;

(3)帮助亚洲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协调经济发展政策,以更好地利用各自的资源在经济上取长补短,并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

(4)对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拟定和执行发展项目与规划提供技术援助;

(5)以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向亚太地区发展基金投资的国际公益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各国公营和私营实体进行合作,并向他们展示投资与援助的机会;

(6)发展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与服务。

(二)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董事会和亚行总部组成。理事会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由每个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名组成,一般是成员国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担任。亚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称年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新会员、改变注册资本、选举董事或行长、修改章程、批准与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合作协定、批准亚行的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报告书、决定亚行的储备金和纯利润的分配。

理事会下设董事会负责亚行的日常工作,行使亚行的章程和亚行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力。董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12名董事,其中8名产生于亚太区内的成员(美、日、中、印各1名),另4名产生于区外。亚行的行长同时是董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行长是亚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亚行的日常业务并负责亚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免。行长不得兼任正副理事或正副董事,而且必须是本地区公民。自银行成立以来,行长一职一直由日本人担任。

(三)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1.普通资金

普通资金用于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业务。这是亚洲开发银行进行业务活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普通资金来源于股本、借款、普通储备金、特别储备金、净收益和预交股本等。

(1)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建立时法定股本为1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万美元,每个会员都须认购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开始建立时,亚太地区与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缴股本的办法不同。亚太地区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股本的分配,按照一个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中包括用人口、税收和出口额进行加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股额主要根据各自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各自对多边机构资助预算的分配谈判确定。新加入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认缴股本由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确定。首批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两者各占一半。实缴股本分五次交纳,每次交20%。其中每次交纳金额的50%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另外50%以本国货币支付。待缴部分只有当亚洲开发银行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才催交。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支付催交股本可选择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洲开发银行偿债时需要的倾向支付。亚洲开发银行的股本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日本和美国是亚洲开发银行最大的出资者,认缴股本分别占亚洲开发银行总股本的15%和14.8%。我国列第三名,占总股本的7.1%。

(2)借款。在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之初,其自有资本是其向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援助的主要资金。从1969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一般情况下,亚洲开发银行多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款,有时也同有关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有时还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

(3)普通储备金。按照亚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把其净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普通储备金。

(4)特别储备金。对1984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亚洲开银行除收取利息和承诺费以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作特别储备金。

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认缴的股本采取分期交纳的办法,在法定认缴日期之前认缴的股本即是预缴股本,也可用作资金来源。

2.开发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基金创建于1974年6月,基金主要是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发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捐赠,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国家或地区发放优惠贷款。同时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还按有关规定从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缴纳的未核销实缴股本中拨出10%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从其他渠道取得部分赠款。

3.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认为,除了向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或投资以外,还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会员或地区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为此,亚洲开发银行于1967年成立了技术援助特别基金。该项基金的一个来源为赠款;另一来源是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10月1日的会议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增资36亿美元时将其中的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4.日本特别基金

在1987年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20届年会上,日本政府表示,愿出资建立一个特别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于1988年3月10日决定成立日本特别基金。主要作用有三种:①以赠款的形式,资助在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公营、私营部门中进行的技术援助活动;②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股本投资,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③以单独或联合赠款的形式,对亚洲开发银行向公营部门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技术援助部分予以资助。

(四)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活动

亚行的战略目标是:通过提供贷款和股本投资,促进发展中成员经济的增长和社会进步;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开展贷款政策性对话,加强发展中成员决策机构的能力,促进经济向市场化转轨,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加联合融资,促进私有资本向发展中成员流入。

根据其业务和战略目标,目前亚行提供资金的主要领域包括:农业和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一般农业、渔业和牲畜、森林、灌溉和农村发展)、运输(机场、港口、公路和铁路)、通讯、供水和卫生、城市发展、健康和人口、工业、能源(油、汽、煤)、电力(发电、输电、配电)以及金融行业,促进发展中成员国金融体系、银行体制和资本市场的管理、改革和开放。

1.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所在地发放的贷款按条件划分,有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0~30年(2~7年宽限期)。软贷款也就是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1983年的美元)且还款能力有限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10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额没有限制。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按方式划分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

项目贷款即为某一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效益好、有利于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经济发展、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有较好的信用等三个条件。贷款的程序主要是: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实地考察和预评估、评估准备贷款文件、贷款谈判、董事会审核、签署贷款协定、贷款生效、项目执行、提款、终止贷款账户、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完成后评价。项目贷款是亚洲开发银行主要和传统的贷款方式。我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多数是项目贷款。

规划贷款是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在地所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亚洲开发银行为便于其监督规划的进程,将规划贷款分期执行,每一期贷款要同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部门贷款是对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与项目有关的投资进行援助的一种形式。这项贷款是为提高所在地选择的部门或其分部门的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是通过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也称中国转贷。我国接受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就是这种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由中国投资银行承办,主要用于小企业改造。

综合项目贷款是针对较小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负担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便把这些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理贷款手续。

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是为了使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的困难使项目继续执行受阻,亚洲开发银行提供项目执行的援助贷款。

私营部门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于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

联合融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外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一开发项目融资,主要有五种类型:

(1)平等融资,是指将项目分成若干个具体的独立的部分,以供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区外经济实体分别融资。

(2)共同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与其他经济实体按照商定的比例,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个项目进行融资。

(3)伞形融资或后备融资,这类融资在开始由亚洲开发银行负责项目的全部外汇费用,但只要找到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亚洲开发银行中相应的部分即取消。

(4)窗口融资,是指联合融资里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其资金通过亚洲开发银行投入有关项目,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关系。

(5)参与性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先对项目进行贷款,然后由商业银行购买亚洲开发银行中较早到期的部分。

2.贷款技术援助

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援助、咨询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项目准备技术援助用于帮助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立项或项目审核,以便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项目投资。项目执行技术援助是为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而提供的。亚洲开发银行一般通过咨询服务、培训当地人员等来达到提高项目所在地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金融管理能力的目的。在这项技术援助中,仅其中的咨询服务部分采用赠款形式,而其余部分采用贷款形式。

咨询性技术服务用于援助有关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执行机构)的建立或发展,进行人员培训并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发展政策与战略等。以前亚洲开发银行的咨询性技术援助多以赠款方式援助,后来以贷款方式提供的援助越来越多。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办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这项援助多采用赠款方式来提供。

技术援助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如果金额不超过35万美元,行长也有权批准,但须通报董事会。

3.股本投资

即通过购买私人企业股票或私人开发金融机构股票等形式,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融资,它是亚洲开发银行1983年以来开办的一项业务。

二、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卢森堡。该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成员国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项目。从1964年起,贷款对象扩大到与欧共体有较密切联系或有合作协定的共同体外的国家。目前凡是欧盟成员国均为该行成员。

(一)欧洲投资银行的宗旨

《罗马条约》第130条规定,欧洲投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是对在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的结构改革的计划和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的项目须对共同体有特殊意义(如改善能源供应),并须经该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与共同体有联合或订有合作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协定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

(二)欧洲投资银行的组织机构

欧洲投资银行是股份制的企业性质的金融机构。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总的方针政策,董事长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理事会负责主要业务的决策工作,如批准贷款、确定利率等,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此外,还有审计委员会。

(1)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一般由12个成员国的财政部长组成,设主席1人。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信贷及其他业务的一般方针政策。

(2)董事会,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国政府和欧共体委员会的提名所任命的董事和候补董事组成。共有董事22人,候补董事12人。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日常业务的经营方针,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罗马条约》确定的原则。

(3)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主持银行日常业务。委员会设行长1人,副行长4人,理事和副理事若干人,都是共同体各国的经济金融专家。委员会设7个部:总管理部、共同体融资部、共同体对外融资部、资金部、国民经济部、法律问题部、技术咨询部。

(4)审查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审查该行的业务情况。

(三)欧洲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

欧洲投资银行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

(1)成员国认缴的股本金,初创时法定资本金为10亿欧洲记账单位;

(2)借款,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是该行主要的资金来源。

(四)欧洲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其主要业务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1)对工业、能源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2)促进成员国或共同体感兴趣的事业的发展;

(3)促进企业现代化。

其中,提供贷款是该行的主要业务,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普通贷款,即运用法定资本和借入资金办理的贷款,主要向共同体成员国政府中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可达20年;二是特别贷款,即向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根据共同体的援助计划,向同欧洲保持较密切联系的非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收取较低利息或不计利息。

三、非洲开发银行

非洲开发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DB)是非洲国家的一个区域性金融机构。1960年第一届非洲人国民大会提出了关于成立非洲开发银行的建议。1963年7月,非洲高级官员及专家会议和非洲国家部长级会议在喀土穆召开,通过了建立非洲开发银行的协议。1964年11月,非洲开发银行(简称非行)宣布正式成立。1966年7月1日开始营业。总部设在科特迪瓦的经济中心阿比让。2002年临时搬迁至突尼斯至今。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最大的地区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最初只有除南非之外的非洲国家才能加入非行,1980年5月修改规定,欢迎非洲以外的国家加入。1985年5月我国也加入了非洲开发银行。为了保证非洲开发银行的非洲特色,该行规定领导权由非洲国家掌握,行长必须由非洲人担任,行址永设非洲,非洲国家至少控制银行资本的66%。

(一)非洲开发银行的宗旨

通过提供投资和贷款,利用非洲大陆的人力和资源,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优先向有利于地区的经济合作和扩大成员国间贸易的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成员国研究、制定、协调和执行经济发展计划,以逐步实现非洲经济一体化。

(二)非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一名理事组成,一般为成员国的财政和经济部长,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理事会,讨论制定银行的业务方针和政策,决定银行重大事项,并负责处理银行的组织和日常业务。

理事会年会负责选举行长和秘书长。董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银行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非行各项业务政策。共有18名执行董事,其中非洲以外国家占6名,任期3年,一般每月举行两次会议。

(三)非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非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分为普通资金来源和特别资金来源。

1.普通资金来源

(1)核定资本认缴额,最初为2.5亿非洲开发银行记账单位,每记账单位价值0.888671克纯金,核定资本分为2.5万股,每股1万记账单位;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国的认缴,截至2006年底,非行核定资本相当于329亿美元,实收资本相当于325.6亿美元。其中非洲国家的资本额占2/3,这是使领导权掌握在非洲国家中所做的必要限制。

(2)自行筹措资金。

(3)用实收资本或筹措资金发放贷款所获的还款资金。

(4)依据该行待缴资本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所获的收入。

(5)不构成该行特别资金来源的其他资金和收入。

2.特别资金来源

(1)捐赠的特别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

(2)为特别资金筹措的专款;

(3)从任意成员国筹措的该国货币贷款,用途是从贷款国购买商品与劳务,以完成另一成员国境内的工程项目;

(4)用特别基金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所获偿还资金;

(5)用上述任何一项特别基金或资金从事营业活动获得的收入;

(6)可用作特别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

(四)非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非洲开发银行经营业务主要分为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两种,前者是银行普通资本基金提供贷款和担保的业务,后者是银行规定专门用途的“特别基金”开展的贷款业务,其条件较为优惠。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农业、银行和社会部门。

本章小结:

1.国际金融机构是指根据国际性条约的授权,从事国际货币金融管理协调或者从事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国际性组织。国际金融机构主要产生和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各国经济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赖,一国为了实现经济的内外均衡有必要进行国际间的金融协调。而国际金融协调的具体执行机构就是国际金融机构。

2.国际金融机构从地域范围和参加国的构成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银行等。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

重要概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集团 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金融协调 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 非洲开发银行

思考题:

1.试比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的基本职能与业务活动。

2.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对象、条件各有什么不同?

3.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4.试分析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业务活动。

5.试比较欧洲投资银行与非洲开发银行的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罗纳德·麦金农:《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

2.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3.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

4.约翰·格利、爱德华·肖:《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5.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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