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其次,要谈私销和防止私销的问题。[131]清廷采纳他的意见,就在当年把一钱四分重的制钱改为一钱重的制钱,但到了康熙四十一年,又恢复到一钱四分旧制。嗣后制钱逐渐减轻,然而以银计算的铜价还日益上涨,私销的利益仍然是可观的。[132]由此可见,私销制钱的风气,直到清朝末年,还是不止。
6.私销的利益
再其次,要谈私销和防止私销的问题。制钱之所以被毁,是由于毁钱为铜的利益比向市场购铜的利益要大些。康熙二十三年(1684),吏部左侍郎陈廷敬,《杜制钱销毁之弊疏》:“销毁制钱著之律令,其罪至重,然而不能禁止者,厚利之所在故也。今铜价每斤值银一钱四五分,计银一两,仅买铜七斤有余,而毁钱一千得铜八斤十二两,即以今日极贵之钱,用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毁之为铜,可得七斤七八两,尚浮于买铜之所得,何况钱价贱时,用银一两,所换之钱可毁铜至十余斤者乎?”[131]清廷采纳他的意见,就在当年把一钱四分重的制钱改为一钱重的制钱,但到了康熙四十一年(1702),又恢复到一钱四分旧制。嗣后制钱逐渐减轻,然而以银计算的铜价还日益上涨(换句话说也是一样,银对于铜的价格还日益下降),私销的利益仍然是可观的。
光绪年间,《时务通考》有一篇《论铸银元可以补救钱法》:“近来铜钱之通行日见其绌。……铜矿久废……新钱可以停铸,而民间日用器皿断不能少,无处买铜,率行毁钱以改造之,每钱千质重七斤,制为铜器,加工资可易三百文一斤。是千钱而增至二千余。市侩逐利,罔忌王章,相习成风,销毁者不知几千万缗,而日愈不足矣。”[132]由此可见,私销制钱的风气,直到清朝末年,还是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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