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防止私销的方法
从顺治到乾隆一百多年间,钱质较“重”,易被销毁,因而防止私销的方法也有多方面的讲求。总括地说,约有下列三种:(1)禁用黄铜器具,(2)铸造青钱,(3)禁止铜器出口,其中以禁用铜器为最持久。
甲.禁用黄铜器具禁用黄铜令,清初即已施行。康熙十二年(1673)及十八年(1679),以制钱缺乏,价值腾贵,一面收买旧铜器以资鼓铸,一面禁用黄铜。禁用政策是禁未来,不禁已往;禁五斤以上的,不禁五斤以下的;禁四品官以下的,不禁三品官以上的;禁黄铜的,不禁红铜白铜的。后又改为只许一品官用黄铜器具。乐器、天平、砝码、镜子等不加禁止[133]。
雍正时期,素以残酷寡恩著称的胤祯,施行最严厉的禁令,也没有效果。道光十七年(1837),包世臣《再答王亮生书》:“铜禁之严,莫如宪庙,其时政事无不令行禁止者,而铜禁竟不能行。”[134]禁用铜器的目的在于防止私销。雍正四年(1726),大学士九卿议言:“奸民销毁制钱,改铸铜器,从前立法甚严而终不能禁止者,缘定例之时,但禁将来未造之铜器,而已成之铜器置之不问,民间总有新造,亦必托名已成;又新造之器惟禁五斤以上者,而五斤以下者不问,故法久玩生,仍然滥行铸造,而其弊至于销毁制钱也。今欲杜毁钱之源,惟在严禁黄铜器皿。嗣后除红白铜不禁,并黄铜之乐器、天平、砝码、等子及五斤以下圆镜亦不禁外,其余一应器皿,无论大小轻重,俱不许仍用黄铜制造。”[135]
雍正帝死,乾隆帝继位,户部尚书海望奏《请弛铜禁疏》:“铜器散布民间,相习甚久,一旦禁使勿用,则其情有所不便。往往迁延而不交,交纳而不尽。缓之则互相观望,急之则百弊丛生。是以展限之奏请累闻,收买之告竣无日。胥吏借此需索,刁民借此讹诈。得贿则卖官法,不得则入人罪。搜括难尽,用法不均。”海望奏折一上,清帝命九卿复议,卒将收铜及禁铜之令悉行停止[136]。尽管如此,禁铜一法很久还成为当时人士的一种幻想。
道光二十六年(1846),许楣在《钞币论》中,有《禁铜条论》一节,论禁铜的骚扰和无效。“民间铜器,其利用者多矣。……以铜器私相卖买,非首告,官安得知?自好之士,焉肯首告?首告非!役,即地棍耳。而!役地棍得钱即已,又焉肯遽行首告?首告必诬执人于市而劫其铜器,曰:‘予我者舍汝。不,且以私卖买入官。’懦者委而去之。强者与之争,然后牵以告官矣。官方以收铜为功,讵复置辩?不过没入其铜,驱其人令出而已。如是而犹曰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以致骚扰,吾不信也。”[137]
乙.铸造青钱以铸造青钱来防止制钱的销毁,在乾隆时代施行了几十年。乾隆五年(1740),浙江布政使张若震奏言:“钱价之贵,实由私毁。欲清其弊,当绝其源。访之旧时炉匠,咸云‘配合铜铅,加入点锡,即成青钱。设有销毁,但可改造乐器,难作小件,民间无利可图。’随令户部试铸。每红铜五十斤,配合白铅四十一斤八两,黑铅六斤八两,再加点锡二斤,共为百斤,即铸成青钱。以所铸钱复投炉内熔成铜斤,锤击即碎,不能打造器皿。犹恐不肖奸民,将铅锡提出,取铜获利,复用接红铜炉座熔试,每大钱四串,加火耗银一两有奇,分得红铜五斤八两,止值铜价银一两六钱,较之原用工本,亏折甚多。经大学士九卿议定,鼓铸钱文,专为便民利用,既可永杜私销,虽工本稍有加增,自应酌量变通,嗣后户工二局应照式铸造青钱,与现在黄钱相兼行使,并行令开局各省一体遵照改铸。”[138]“点锡配铸之法,自乾隆五十九年以后,即不复用。”[139]
丙.禁止铜器出口禁止铜器出口,不仅限于黄铜,而且涉及红铜。乾隆十四年(1749),浙江巡抚方观承奏言:“南洋自雍正五年开禁以来,商民皆得前往市易,而红黄铜与铜器皆不在禁例。缘南洋地不产铜,各船贩往者甚多。查各省鼓铸,以铜斤为急务。现在东洋之铜运归内地者甚难,不应独任南洋为漏卮。请通行查禁。经户部议定,凡商船有将红黄铜器私贩至南洋图利者,百斤以下,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百斤以上,发边远充军;为从及船户各减一等治罪;货物铜器皆入官。”[140]
【注释】
[1]《通考》卷16,考5001。
[2]《通考》卷13,考4968。
[3]《文编》第53卷,第59页。
[4]《鸦片战争》Ⅰ,第528页。
[5]《鸦片战争》Ⅰ,第275页。
[6]《圣武记》第14卷,第20~21页。
[7]参见《石渠余记》第5卷,第18页。
[8]《续通考》卷19,考7692。
[9]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下册,第533~536页。
[10]《通考》卷14,考4980。
[11]参见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第13页。
[12]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2编,第98页。
[13]参见《类纂》钱币1,第4页。
[14]《类纂》钱币1,第3页。
[15]《类纂》钱币1,第3页。
[16]《类纂》钱币1,第3页。
[17]《类纂》钱币1,第4页。
[18]《类纂》钱币1,第4页。
[19]《类纂》钱币1,第4页。
[20]参见《类纂》钱币7,第19页。
[21]《类纂》钱币1,第20页。
[22]参见《清季外交史料》,第120卷,第22页。
[23]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下册,第1472页。
[24]参见《经世文续编》,第49卷,第8页。
[25]参见旧财政部泉币司:《币制汇编》第3册,第272页。
[26]《类纂》钱币1,第5页。
[27]《东华录》咸丰44,第25页。
[28]《类纂》钱币1,第8~10页。
[29]《类纂》钱币7,第18~19页。
[30]《通考》卷16,考4996。
[31]参见吉田虎雄:《中国货币史纲》,第43页。
[32]参见《通考》卷14,考4974。
[33]参见《通考》卷15,考4986。
[34]参见《通考》卷15,考4986。
[35]参见《通考》卷15,考4986。
[36]《通考》卷18,考5020。
[37]参见《续通考》卷19,考7686。
[38]《续通考》卷19,考7687。
[39]《续通考》卷19,考7688。
[40]《续通考》卷19,考7688。
[41]《清仁宗实录》,第209卷,第6页。
[42]《续通考》卷19,考7690。
[43]《东华录》咸丰3,第10页。
[44]《类纂》钱币11,第8~9页。
[45]《类纂》钱币1,第12页。
[46]参见日本东亚同文会编,贺黻冕译:《中国经济全书》,第1册,第206页。
[47]参见《汇编》钱法1,第1~2页;《通考》卷16,考4999。
[48]参见《汇编》钱法1,第2页。
[49]参见《通考》卷16,考4996。
[50]《通考》卷18,考5020。
[51]参见《通考》卷13。
[52]《汇编》钱法1,第1~2页。
[53]参见《通考》卷14,考4976。
[54]参见《通考》卷17,考5011。
[55]参见《通考》卷14,考4976。
[56]参见《通考》卷17,考5011。
[57]参见《通考》卷14,考4977。
[58]《通考》卷14,考4978。
[59]《通考》卷14,考4978。
[60]《通考》卷14,考4979。
[61]《通考》卷14,考4980。
[62]《通考》卷15,考4982。
[63]《通考》卷15,考4988。
[64]《通考》卷15,考4990。
[65]《通考》卷16,考4993。
[66]参见《通考》卷16,考4994。
[67]《通考》卷17,考5010。
[68]《通考》卷16,考4994。
[69]《文编》第52卷,第38~39页。
[70]王庆云:《石渠余记》卷5,第21页。
[71]《通考》卷14,考4977。
[72]《文编》第52卷,第40页。
[73]《续通考》卷44,考7985。
[74]《续通考》卷45,考7998。
[75]《续通考》卷44,考7989。
[76]《续通考》卷44,考7990。
[77]《文编》第53卷,第59页。
[78]《通考》卷14,考4975。
[79]《通考》卷14,考4977。
[80]尚钺:《清代前期中国社会之停滞、变化和发展》,《教学与研究》1955年第6期,第39页。
[81]《文编》第52卷,第17页。
[82]《类纂》钱币1,第8页。
[83]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第46、48、49页。
[84]《续通考》,钱币考5,光绪三十三年。
[85]《通考》卷17,考4999。
[86]《通考》卷17,考5006。
[87]《文编》第52卷,第23~25页。
[88]参见《通考》卷16,考4997。
[89]《通考》卷16,考4999。
[90]《通考》卷17,考5014。
[91]《文编》第52卷,第42~43页。
[92]《通考》卷17,考5007。
[93]《通考》卷17,考5007。
[94]《清宣宗实录》,第240卷,第18页。
[95]《通考》卷17,考5007~5008。
[96]《通考》卷17,考5009。
[97]《通考》卷17,考5015。
[98]《通考》卷18,考5021。
[99]《续通考》卷20,考7696。
[100]参见《通考》卷16、卷17。
[101]《文编》第53卷,第62页。
[102]《类纂》钱币9,第8页。
[103]转引自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第3~4页。
[104]前“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第43页。
[105]参见《通考》卷13,考4967。
[106]《类纂》钱币6,第1页。
[107]《通考》卷15,考4984。
[108]《通考》卷15,考4987。
[109]《通考》卷16,考4998。
[110]《类纂》钱币1,第9页。
[111]《通考》卷15,考4988。
[112]《通考》卷16,考4998。
[113]《通考》卷16,考4996。
[114]《通考》卷16,考4998。
[115]参见《通考》卷18,考5020。
[116]《续通考》卷19,考7693。
[117]《类纂》钱币1,第8页。
[118]《文编》第49卷,第13页。
[119]《类纂》钱币1,第10~12页。
[120]《类纂》钱币7,第20~21页。
[121]《文编》第53卷,第59页。
[122]《通考》卷14,考4977。
[123]《通考》卷14,考4981。
[124]《通考》卷15,考4985。
[125]《通考》卷15,考4990。
[126]《类纂》钱币7,第18页。
[127]《通考》卷15,考4990。
[128]《通考》卷14,考4973。
[129]《通考》卷15,考4983。
[130]《续通考》卷19,考7685。
[131]《文编》第53卷,第31页。
[132]《问题汇编》银元篇,第5页。
[133]参见《类纂》钱币8,第1~3页。
[134]《类纂》钱币3,第3~4页。
[135]《通考》卷15,考4984。
[136]参见《汇编》钱法1,第26~27页。
[137]《问题汇编》纸币篇,第47页。
[138]《通考》卷16,考4996。
[139]王庆云:《石渠余记》第5卷,第17页。
[140]《通考》卷17,考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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