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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三年至四年的大钱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咸丰三年到四年,是清廷励行大钱迅速失败的时期,当千、当五百的大钱不得不立刻停止铸发而且要急切地收回。咸丰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御史伍辅祥奏称:“近因京外各处贩卖粮食来京者不肯使用大钱,致外来粮食日少,粮店纷纷歇业。至银市以钱买银,大钱制钱价值悬殊,且天津通州等处私铸甚多,潜运入京,以致大钱愈贱。”

5.咸丰三年至四年的大钱

咸丰三年到四年(1853~1854),是清廷励行大钱迅速失败的时期,当千、当五百的大钱不得不立刻停止铸发而且要急切地收回。当五十的也无声无息地不再推行了。大钱的失败首先表现在于私铸。自大钱发行以后,“未及一年,盗铸如云而起。通州所辖之张家湾及长辛店左近西山之内并有私炉鼓铸。利之所在,虽治以弃市之罪,趋者若鹜”[21]

“大钱甫经行使,即行壅滞。前王大臣等饰词入奏,谓民间颇称利用,实则民不利用大钱,利用大钱之私铸耳。查旧行制钱,每千重百二十两,熔之可得六十两,以铸当千大钱,可抵三十千之用。利之所在,人尽趋之,而谓能禁之乎?”[22]

咸丰四年七月初六日清帝谕:“前据户部奏请停铸当千、当五百大钱,并庆惠等奏请停铸当二百、三百、四百大钱,均经降旨允行,原以折当稍重,恐于民间日用不无妨碍,是以斟酌时宜,准其停铸。至当百以下大钱,子母相权,整散互易,通行远近,尤为便民。乃据户部奏称,访闻近日当百大钱又有奸商折算等弊,请饬严禁等语。钱法损益,朝廷自有权衡。如果于民生稍有不便,不难随时变通。若法本尽善,而廛市小民妄肆阻挠,任意折算,实属目无法纪,此风断不可长。……”[23]

咸丰四年七月十九日,清帝谕:“户部奏请发宝钞易换当千、当五百大钱等语。此项大钱,或令换钞,或于捐输等项内分成配量收回,著户部再行妥议。”寻奏:“当千、当五百大钱甫经行使,即行壅阏者,以折当过多,私铸益众,利之所在,法难尽除。既停铸以清其源,必收回以妨其弊,而尤在收之迅速,使私铸无隙可乘,则不禁自绝。前议以宝钞收回大钱,少则旬日之间,多亦不过一月而止,不至迁延滋弊。捐输搭收大钱,与大钱换钞,殊途同归,而一速一迟,不无区别。仍请将宝钞发给钱行经纪,验明局铸大钱,如数收回,以昭便捷。”[24]

大钱行使以后,不过一年,北京即感粮食缺乏。咸丰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御史伍辅祥奏称:“近因京外各处贩卖粮食来京者不肯使用大钱,致外来粮食日少,粮店纷纷歇业。至银市以钱买银,大钱制钱价值悬殊,且天津通州等处私铸甚多,潜运入京,以致大钱愈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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