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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管理公司是管理人,基金保管机构是托管人,投资者是受益人,三方通过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起相互关系。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中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基金起步较晚。日本的信托型基金称为证券投资信托。中国台湾1996年出台《信托法》后,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基本上与日本一致。

二、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一)基金最基本的概念

基金是什么?最简单说来,基金是基金投资人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权益。

在世界各国,基金基本上采用了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公司型的组织形式。所谓的基金就是投资公司,基金的资产体现出来就是投资公司的股权。另一种是契约型的组织形式。所谓的基金就是一种建立在契约信托基础上的资产委托关系,基金的资产就是基金投资人出资并委托他人管理的、体现为基金份额的那一个资产的集合体。

无论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在基金的组成结构中都存在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1.基金持有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金投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

2.基金管理人——也就是受基金投资人(持有人)委托管理(操作、运作)基金资产的人,对于公司型组织形式来说,可以是投资公司的管理层,也可以是受托管理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公司;对于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来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投资人(持有人)委托保管基金资产的人,一般是商业银行。

契约型基金还有一个角色叫做基金发起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和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法人。

(二)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特点和区别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一些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公司型投资基金原则上只通过发行普通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发行的数量不固定,公司的基金总额可以追加,故又称追加型投资公司。投资者若要退股,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再卖给该公司。公司型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的持有人既是投资者又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在成立之后,寻找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委托其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2.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按照一定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基金,其结构一般是由管理人、托管人和受益人三方组成。基金管理公司是管理人,基金保管机构是托管人,投资者是受益人,三方通过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起相互关系。而契约型基金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这样的关系,管理人依照信托投资契约运用所筹资金进行投资,托管人依照契约负责保管所筹资金,投资者依照契约享受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筹集资金方式一般是发行基金受益券或基金单位,通过基金受益券或基金单位来表明投资人对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凭其所有权参与投资权益分配。

3.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1)设立时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而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是《信托法》。(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即成为契约关系的受益人,但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3)基金运营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规定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相应终止。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发行的是股票,契约型基金发行的是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基金资产,而契约型基金则依据信托契约来运作基金资产。

在组织结构上,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也有很大的不同,详见第二部分的分析。

(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基金发展历史和特点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1868年,首只证券投资基金“国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对于这些基金在契约中许下的高回报的承诺,人们并没有盲信,经济学家也表示了诸多怀疑,这些早期的基金在经历了最初的成功后就陷入了困境。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发布,从此证券投资基金从契约型进入公司型时代。20世纪30年代开始,单位信托从美国引入英国。1931年4月22日,第一只英国单位信托成立,为现代共同基金的雏形。

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1924年的3月,“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宣告成立,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共同基金。但美国基本上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结构形式,这以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为标志。

在进入20世纪50年代的10年里,美国经济发展强劲,股市日益繁荣,共同基金业受到了激励,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增长。进入70年代后,由于股市急剧下挫,股票基金很难销售出去,这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直接促进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进入90年代后,美国共同基金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连续10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和股市繁荣,层出不穷的金融工具的创新刺激了基金业的快速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在日本称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日本投资信托的产生有强烈的政策性,与英、美等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自然发生的背景大不相同。1951年6月,日本公布实行了《证券投资信托法》,确立了以战前的投资信托的结构为参考的契约型投资信托制度。

中国香港绝大部分是开放式契约型基金。香港的证券投资基金起步于1960年,当时由汇丰银行推出了第一个期限为10年的单位信托,随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继成立推出。

中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基金起步较晚。1983年10月,台湾国际投资信托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台湾的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1986年至1988年,台湾推出“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

美国的基金多为公司型基金。英国的封闭式基金一般以公司型基金为主,而开放式基金一般以单位信托基金(即契约型)的形式存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德国、日本等多是契约型基金。

(四)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契约型基金治理的模式

目前,国际上部分和全部实行契约型基金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按照其不同的治理安排,可以分为日本模式、英国模式和中国香港模式。

1.日本模式

日本的信托型基金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根据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5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受持有人委托,负责募集基金,以及选聘受托人保管基金资产;受托人为信托银行,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计算和管理基金资产;受益人为投资者,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基金收益。中国台湾1996年出台《信托法》后,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基本上与日本一致。在日本模式中,难以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在实践中也遇到了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时难以追究基金管理人责任的情形。

2.英国模式

英国对于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按照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81节的规定,传统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职责由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管人分担,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因此,英国模式实际上就是共同受托人模式。由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属问题难以在法规中得到完全的明确,因此易于造成“一女二嫁”的两难境地,二者的责任难以清楚划分。

3.中国香港模式

香港的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相对应地,其信托型基金当事人也包括这四种人。根据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香港的单位信托首先必须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担相当于国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外,更有权选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理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职能,负责具体管理基金资产。在这三种人的关系链中,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又是基金财产的委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直接与管理人发生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因失误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这样就为基金持有人增加了一层保护层。

4.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信托型基金当事人原来和中国香港的情况相似,也分为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但近年来将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合并,从而使基金管理人身兼信托人、托管人和管理人数职。因此,澳大利亚更接近于日本模式。澳洲监管当局在受托人和管理人合并后采取措施加强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例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设独立董事,当独立董事不足50%时,还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察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必须半数以上为独立委员。监察委员会是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合并的产物,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构,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监察董事会,发现问题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在基本厘清基金的相关基本概念以后,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我国基金制度安排的现实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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