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共财政的性质
姓“社”姓“资”的问题,是我国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国后的几十年里,在我国财政学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国家决定不同性质的财政,反映着财政的阶级性或社会性。对“公共”财政及其相关理论一直进行强烈批判,认为它否定了财政的阶级性,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财政观。在我国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时,也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甚至遭到非议,认为在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是不讲阶级不讲剥削的做法。那么公共财政是否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如同市场经济是否姓“社”姓“资”问题一样,答案是非常清楚的,它也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
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理论的深化,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方式,逐渐达成了不存在姓“社”姓“资”的共识。这就为我们认识公共财政姓“社”姓“资”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前提。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或运行模式,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又是保证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顺利运行的根本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服务于市场的平等交换和既定的产权关系,对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作用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存在和运转,都提供着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既然市场经济不存在姓“社”姓“资”问题,那么对公共财政来说当然也不存在这一问题。但是,如同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这也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和资本主义公共财政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因生产关系性质的不同,其中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所致。西方的公共财政(资本主义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了它是公共财政,从而具有公共性;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又决定了它是资本主义财政,从而具有剥削性。我国的公共财政也具有两重性: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它是公共财政,从而具有公共性;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
公共财政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这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要求我国财政制度要逐步从原有的服务于国有经济和压抑非公有制经济,转到对所有的经济成分一视同仁上来,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