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财政职能学说的演进
财政职能是财政的固有的功能,亦就是财政分配作用于其他事物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它是财政这一经济现象的本质反映,具有客观必然性。
在一切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有着特定的功能。不同的社会制度,财政职能所体现的经济内容和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不同。即使在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时期,财政职能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的财政职能学说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渐演进的。
一、“财政两职能说”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职能学说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观的基础上的。一般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具有分配和监督两大职能。财政的分配职能,主要是指筹集、供应资金的职能,即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从财政收入来看,基本上来自社会产品的大部分,其中,国营经济纯收入和上缴折旧基金是其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纯收入是一小部分。从财政支出看,首要的和主要的是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如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增加流动资金,其次是用于发展科教、文、卫、体事业,此外是用于社会的后备资金。而这种财政分配都是通过国家计划来实现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统收统支”。财政的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是由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财政监督职能则指的是财政在有计划地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或筹集、供应资金与调节平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方面进行监督的职能。这种职能主要源于财政分配,目的是为了迅速适度地筹集资金和按比例供应资金以及有效地使用资金。可见,财政监督职能也主要是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并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二、“财政三职能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对财政体制进行了相应调整,财政职能学说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理论界将之概括为分配、监督和调节三职能。调节职能原本内涵于分配职能之中,为什么要把它独立出来呢?主要是因为: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的财政理论和实践,必须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转到这个新的轨道上来。既然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要使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财政方面来说,必须改变以前那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废除统收统支制度。更主要的是,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管理,除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外,主要应当依靠经济手段去调节。这样,不仅要求财政在支出方面要有计划地按比例分配资金,使之有力制约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而且要在收入方面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作用,以调节生产和流通,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调节经济的客观职能。
三、“财政四职能说”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市场失灵的领域,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介入,财政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此决定了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但有的人认为,现代西方财政理论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角度出发,将财政职能划分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三大职能,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我国现代财政应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和监督管理四大职能。财政首先是一个分配范畴,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基本和首要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将财政职能分为收入分配、资源配置、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四大职能。这样划分是比较合理的,既借鉴西方财政理论的有益成分,又考虑了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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