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荷兰会计制度——17世纪标准资本主义国家
荷兰,这个被马克思称为“17世纪标准资本主义的国家”,在会计模式划分上是以“企业主导型”而闻名于世、独树一帜的。在考察资本主义国家会计制度是如何体现微观经济的思想和要求,把服务于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作为其本身发挥作用的核心和导向时,荷兰的会计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
一、会计的宏观管理
对企业会计最具有影响的法律是民法、税法;证券市场对会计只有间接影响;公司财务报告通常要受到许多利害关系集团的监督。
(一)民法
20世纪初,荷兰的企业管理与会计在国际上就有一定声誉,但一直到1970年,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均没有法律规定。1970年9月,荷兰公布了有关“企业年度报表”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告才开始有了立法依据。由于荷兰没有独立的商法,该公司法于1975年收进了荷兰的民法之中。为了适应欧盟(前欧共体EEC)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税法
由于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税法对荷兰会计制度与实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这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明显不同。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明确分开的,会计的数字要经过摊配和调整才能与报税所用数字相衔接。这就促使企业较早地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并使得企业在选择具体会计方法时能够更多地从会计理论与原则出发,独立地进行考虑。
(三)证券市场
荷兰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以证券市场对会计的要求并不明显。虽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绝大多数的则是5家大型跨国公司(荷兰化学制药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利浦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莱佛公司),这5家公司约占市场资本和营业额的50%。
(四)利害关系集团
民法规定如果企业的利害关系集团,包括股东、雇员、劳资协议会(Works Councils)及工会(Trade Unions)认为报表编制没有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阿姆斯特丹法院的企业合议庭(Ondernemingskamer,或译为“会计法庭”)起诉。由于合议庭的存在及其裁决结果,荷兰公司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作为补充。
综上所述,荷兰会计的宏观管理机制可以概括为:由民法确立会计目标和基本原则;由雇主/雇员/职业界三个代表组成的民间团体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通过司法机构(企业合议庭)解决会计争议,保障民法对会计行为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形成了立法—法规—司法三位一体相互联动,相互配合制约的会计管理框架,其中将司法机制引入会计管理是荷兰会计的一大特色。
二、会计准则的发展
(一)荷兰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
由于过去荷兰会计长期没有法律规范,因此,二战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建立会计制度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比以往更加迫切。为使财务报告能有详细的标准,1971年在荷兰政府的要求下,由荷兰雇主协会、中央贸易工会委员会和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Netherlands Institute VanRegister-Accountants,NIVRA)三方联合组成荷兰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清理有关企业的财务报告,特别是资产估价的会计方法,发布了“为社会经济条件所接受”的会计指南。这些指南在许多方面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1942年至1969年所发布的建议书,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民间团体的权威性意见。
(二)年度报告理事会
为了增强其代表性与权威性,同时解决委员会的财政问题,1984年荷兰改组了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年度报告委员会”,它隶属于政府的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所以是政府与民间的联合组织,但其权威性不能和FASB、ASB相提并论。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只不过是一个有影响力的民间团体发布的权威性意见,企业界甚至可以公然对抗年度报告委员会的指南,迫使委员会作出妥协,因此对公司并无约束力。
1981年10月,三方会计委员会发布了荷兰《会计指导原则草案》,即“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该准则总结了所有以前这几个组织所公布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草案,并按一定程序进行讨论,最后经委员会通过后公布。它是作为一般的法律补充,并已成为荷兰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本准则。年度报告委员会自1971年起发布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同美国、英国以及IASC制定的准则大体相互协调,指导意见中除作为推荐书发布的以外,其余均要求执业会计师在其审计工作中加以执行。1978年,根据欧盟第4号指令的精神,将已发布的指导意见做了整理,形成汇编。后通过修订法律,被广泛地收进民法之中。
(三)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
荷兰会计深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1973年荷兰的会计团体与英美等八国的会计团体共同组建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特别是近年来,荷兰致力于对国际会计准则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进行选择,将可适用于本国的国际会计准则定期汇编,直接供荷兰企业采用。这也充分显示出荷兰会计高度的职业标准。随着欧盟统一公司法运动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制约,逐渐成形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为荷兰这种开放程度很高的小国的会计实务提供了便利,荷兰会计职业界所发挥的作用正日渐减弱。IASC与欧盟极大地影响着荷兰会计。荷兰认为,只要有选择地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准则,就足够保持会计的先进性,这也许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荷兰在建立自己的规范性准则方面进展缓慢。
三、会计的主要特征综述
(一)会计的基本原则
由民法明确规定的会计原则是:持续经营原则、一致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稳健性原则、收入实现原则以及个别项目的计价原则。
(二)主要会计方法
包括:(1)强调以现行价值(Current Value)作为资产计价的依据;(2)对许多项目可直接调整股东权益的准备金账户,如不可预期的灾害损失、没收或国有化引起的损失、金融重组影响损失、偶发或特殊性质的项目,以及商誉的注销、会计原则的变更等。
(三)主要会计报表
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一样,荷兰也为公司制订了法定报表格式。为了遵循本国在会计报表方面的传统灵活做法,荷兰当局为公司编制报表保留了一定的机动余地,规定公司可从欧盟第4号指令准许的报表格式中自由挑选(两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四种损益表格式)。一套典型的荷兰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报表注释。母公司不仅要编制其自身的会计报表,还要编制其与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报表注释是民法特别要求的,荷兰公司在其报表注释中提供了许多信息,如资本及准备的变动,按业务类别和地理区域对净营业额的分解及重要的财务承诺等。
另外,荷兰也有许多公司自愿提供社会报告(如增值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雇员,它包括的信息主要有公司雇员情况、人事政策、雇员人数及结构、娱乐设施、医疗服务、安全事故等。社会报告不仅受到雇主协会的支持,也被雇员看作能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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