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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