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对于企业筹办期间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可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规定处理:
1.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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