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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一)减免规定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减免的条件及资料报送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②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的适用范围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条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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