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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及重建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救灾及重建的优惠政策

(一)汶川地震灾区的优惠政策

1.《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2.《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1)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①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②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4)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二)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

1.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4.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三)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

1.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4.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四)《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件1:玉树地震受灾地区范围(略)。

附件2:舟曲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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