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权收购的处理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股权收购重组日和当事各方
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
1.重组日的确定: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重组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
(二)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010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②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2.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②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③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④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⑤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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