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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处理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①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②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③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七、企业分立的处理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一)企业分立重组日和当事各方

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

1.重组日的确定: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2.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重组主导方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010年4号公告规定,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①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②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③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2010年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②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③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④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⑤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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