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企业层面的税务处理
1.清算所得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清算所得的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
①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②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③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具体格式及填表说明,详见《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
(二)股东层面的税务处理
1.剩余财产的计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2.剩余财产的分配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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